刑法學理論中,刑事犯罪有危險犯與實害犯之分。在檢察公益訴訟辦案實踐中,一般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領域的實害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主要是因為這兩類領域犯罪行為已實然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自應依法按照實際損害結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而刑事危險犯是以對犯罪行為產生的危險作為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犯罪行為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并未實際受到損害,若按目前公益訴訟起訴標準,對屬于危險犯的刑事犯罪將難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例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有9種具體罪名,在這9種犯罪中,有些是必須出現實際損害結果才構成犯罪既遂,而有些犯罪只需存在具體危險而不需要實害結果即可成立既遂,如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等。在這些危險型刑事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使侵害的法益面臨危險,其行為構成刑事犯罪。對這些刑事案件如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的調查取證工作難度較大,證據標準要求高,訴訟請求很難把握,因為這種“行為危險”很難以法益損害的具體數額、持續狀態和質態表征來衡量、界定。在現行辦案體系和辦案質效要求下,因達不到起訴標準,實踐中的處理往往是終結審查,不予附帶起訴。而筆者認為,對于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領域的刑事危險犯,因犯罪行為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面臨嚴重危險,確有必要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理由如下:
第一,法益侵害的客觀性。刑事危險犯不是以造成實物形態和可見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以具備一定的法定客觀危險狀態為標志。簡言之,刑事危險犯的犯罪既遂標準,不以造成實際的損害為標志。刑事危險犯一旦構成既遂,其侵害的法益便已不是個人法益,其外延擴展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風險防范的必要性。刑事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犯罪行為雖然未造成實質性的損害結果,但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面臨現實危險,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財產、衛生、健康和人身安全陷入隨時可能受損的境地。這種犯罪行為帶來的危險一般認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與蓋然性的持續狀態,當然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或者實施嚴重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可能性。生態環境和食品藥品領域的刑事危險犯罪,只要其潛在的社會危險沒有消除,其行為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遭受的危險狀態沒有消弭,其所具有的導致侵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沒有根除,從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這個角度看,為防止和避免社會公共危險發生、擴散和蔓延,有必要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第三,法治需求的正當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生態環境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系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切實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加快建立科學完善的食品藥品安全治理體系。這些深刻闡述,為新時期檢察機關對生態環保、食品藥品領域刑事危險犯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指明了檢察監督方向,提供了實現路徑和法治邏輯。將刑事危險犯納入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范圍,有利于以檢察力量推進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鞏固以司法手段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從而更有效地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體現了法律監督框架下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也體現了新的發展階段公益保護法治需求的正當性。
(作者系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