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審慎對待意大利的特別程序體系,這種審慎態度至少包括兩個層面:一方面,應準確認知意大利特別程序體系及其運作規則,更多思考意大利特別程序失敗的教訓,避免重蹈覆轍;其二,應看到意大利特別程序體系的某些設計理念可能在中國刑事訴訟語境下發揮重要作用。當然,中國刑事訴訟的程序結構與意大利刑事訴訟差別較大,但在訴訟環節及功能上則基本可形成對應關系,因此,從功能主義的角度作一比較分析實屬可能及必要。
為解決司法中面臨的人權保障和效率提升問題,有著大陸法系傳統的意大利進行了司法改革,形成了一套比較有特色的刑事特別程序體系。
引入“當事人主義”理念后設置多種刑事特別程序
1988年,意大利刑事訴訟進行了顛覆性改革,全盤引入“當事人主義”的理念和技術。改革者設想,一旦推行以“正當程序”為標簽的當事人主義訴訟制度,則訴訟效率勢必大幅下降,訴訟資源應主要集中于復雜及嚴重的刑事案件,對于情節輕微或者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可適用快速便捷的特別程序。因此,1988年刑事訴訟法典同時設置了五種特別程序,分別為簡易程序、依當事人請求適用刑罰的程序、立即審判程序、直接審判程序和處罰令程序。
此后,意大利又頻繁對特別程序制度進行改革,主要的動因及內容涉及四方面:其一,合憲性審查。從1988年至今,意大利憲法法院圍繞特別程序的諸多條款是否違反正當程序的各項原則進行了頻繁的合憲性審查,主要涉及特別程序中訴訟效率與程序保障機制之間的沖突問題。其二,刑事政策的進退維谷。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起,“當事人主義”的理念和技術無力實現犯罪控制的目標,犯罪率的攀升形成如下尷尬悖論:一方面,為數眾多的刑事案件涌入法院,立法者不得不擴大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或者增加特別程序的種類,例如后續創設的“通過交付考驗而中止程序”以及保證金制度;另一方面,獲得輕判的罪犯并未如立法者所設想的真誠悔過、回歸社會,較低的犯罪成本進一步導致犯罪率居高不下。其三,技術細則的完善。最高法院亦通過大量判例頻繁介入,主要涉及在操作層面對特別程序的技術細則進行完善,因此,意大利諸特別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的日常形態,不僅體現在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之中,還大量體現在意大利最高法院的諸多判例中。其四,學者的批判與建構。盡管從上世紀六十年代起,一批主流刑事訴訟法學者大多主張“脫歐入美”,學說也呈現明顯的“當事人主義”色彩,但依然有不少的學者較為理性地看待諸如“實質真實”“程序正義”與“訴訟效率”之間的關系。這也是意大利刑事訴訟諸項制度呈現較明顯的混雜性及折中性的重要原因。
特別程序主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典中,還散見于刑法典
意大利普通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三個階段,即預先偵查、初步庭審和正式庭審。這種程序結構脫胎于法國的預審程序,又克服了預審法官獨攬大權、訴訟階段貫通混合的弊端,已成為歐陸諸國較為常見的訴訟模板。
如果與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作一對比,則預先偵查程序大體類似于我國的偵查程序和審查起訴程序,但奉行檢警一體原則,檢察官主導偵查,預先偵查法官負責對部分偵查行為及預防性措施進行司法審查。初步庭審程序類似于我國的提起公訴程序,但是否同意提起公訴并啟動正式的庭審程序,由中立的第三方即初步庭審法官決定。庭審程序則基本類似。特別程序的程序機理及運行邏輯可在這一宏觀背景下進行更清晰理解。
意大利特別程序主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典第六編中,而涉及實體層面的“考驗程序”及量刑優惠條款,則散見于刑法典中。依程序簡約的思路,大體可將特別程序分成兩類:第一類是省略初步庭審程序,通過減少程序階段以提高訴訟效率,主要包括立即審判程序和直接審判程序;第二類是省略或極大壓縮庭審程序,通過省略或減少庭審證明環節以提高訴訟效率,主要包括簡易程序、刑事協商程序及其他。毫無疑問,第二類程序更能提高訴訟效率,也更容易損害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因為庭審是辯護權的核心場域。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六編對各種特別程序的次序安排反映了立法者的價值預設,位序越前的特別程序,立法者認為越能節約司法資源,實現立法目的。具體而言:
簡易程序省略了正式的庭審程序,由初步庭審法官在初步庭審程序中進行庭審。被告人僅是放棄了對席證明的保障(換取1/3的量刑折扣,違警罪則為1/2),但并非認罪,初步庭審法官依然有查明真相的義務。因此,簡易程序可請求調取證據,也可以修改指控罪名,程序機制較為完整,對其他特別程序具有極強的包容性,被告人在適用直接審判程序、立即審判程序以及處罰令程序時可請求轉化為簡易程序。
刑事協商程序亦是省略了正式的庭審程序,控辯雙方在初步庭審程序進行協商,被告人以認罪獲取1/3的量刑折扣。盡管憲法法院認為,初步庭審法官仍然有查明真相的義務,但司法實踐中,初步庭審法官更多更主要審查“認罪是否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愿表達”。這里便存在實質真實與訴訟效率的重大沖突。如果實質真實依然是意大利刑事訴訟的核心價值,則刑事協商程序也應確立較完整的程序機制,初步庭審法官應進行實質審查,但這無助于提高訴訟效率。如果純粹以立法文本看,刑事協商程序便是將公開、對席的庭審程序簡化為秘密、非對席的協商程序,程序機制依然完整,對其他特別程序具有極強的包容性,甚至簡易程序亦可轉化為刑事協商程序。
立即審判程序和直接審判程序均是省略了初步庭審程序,這意味著在這兩種程序類型中,公訴審查并無太大必要,或者是因為事實已經較為清楚,或者是因為已適用了預防性羈押措施,或者是因為屬于現行犯案件等等。也因為如此,庭審程序也往往較為簡單,因為控辯雙方對證據與事實爭議較小。
處罰令程序和保證金制度也較具特色,但因為在意大利應用處罰令程序和保證金制度所適用的多數罪名在中國并未入罪,因此比較法的價值較弱!翱简灐背绦騽t類似于中國的附條件不起訴,但適用范圍寬泛許多,輕刑化、強調回歸社會的教育價值,這似乎也是現代刑罰理念發展的一大趨勢。
效果不盡如人意,適用率偏低
2008年,意大利著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研究機構歐瑞佩斯發布了一份關于意大利刑事訴訟實施狀況的實證研究報告。坦率而言,筆者看到這份實證數據時感到驚訝,至少與心理預期有較大的出入。1988年法典及后續改革建構了如此繁復龐雜的特別程序體系,適用率卻低于10%。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其中深層次的原因值得研究。
以簡易程序為例。簡易程序其所承載的使命毋庸置疑,但適用率僅為5.4%(2008年)。這需要在實務層面作一精細化的分析。如果被告人提出適用未附取證請求的簡易程序,由初步庭審法官依現有的證據作出判決,則被定罪的可能性是非常之高的,否則被告人會選擇適用立即審判程序。而如果被告人提出適用附取證請求的簡易程序,檢察官也可以請求法官調取反證或者修改指控,查明更嚴重的犯罪情節或者新的犯罪事實。無論是何種情況,被告人一旦放棄了對席證明,盡管無須認罪,但司法實踐中幾乎均是定罪的,在初步庭審程序中法官依職權查明真相并作出無罪判決的可能性極小,被告人僅是獲得了量刑折扣。考慮到簡易程序可適用于大量重罪案件,1/3的量刑折扣并不具有很強的吸引力。如果被告人選擇適用普通程序,同樣依2008年的實證數據,定罪率為60.6%,無罪判決占21.9%,14.9%為犯罪行為消滅。所以對于較嚴重犯罪的被告人有兩種選擇,一種選擇是獲取1/3的量刑折扣,盡管也有獲得無罪判決的可能,一種是40%幾率的無罪判決或構成犯罪行為消滅事由。這一邏輯同樣適用于刑事協商程序,所不同的是刑事協商程序對懲罰后果更具確定性。
當然,對于刑事協商程序,除了前所論及的原因外,1988年法典的設計者將“當事人主義”作為意大利“特別程序體系”的立論基礎本身也存在著根本的缺陷。從1988年起,意大利憲法法院多次在判決中強調實質真實和法官的職權查明義務,這便是對1988年法典的某種矯正。一言以蔽之,對于職權主義傳統的國家,實質真實是首要的,訴訟效率永遠不可能凌駕于實質真實之上。這也是為何意大利的立法、學說和判例對刑事協商程序的諸多重要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改革也呈反復之勢。
而其他特別程序則主要針對事實清楚或者情節特別輕微的案件,所占案件的比例并不高,即便適用普通程序,訴訟流程也不復雜,所能節約的司法資源也較為有限,因此無論是對被告人,還是對于司法官,吸引力均較為有限。這也是為何其余五種特別程序的適用率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因此,對于中國比較刑事訴訟的研究者而言,應審慎對待意大利的特別程序體系。在筆者看來,這種審慎的態度至少包括兩個層面且互為辯證的認知立場:其一,應準確認知意大利的特別程序體系及其運作規則,包括制度體系、學說和判例的立場以及實施效果。建立在錯誤認知基礎上的研究必然得出似是而非甚至完全錯誤的結論。因此,我們應更多思考意大利特別程序失敗的教訓。其二,也應看到,意大利特別程序體系的某些設計理念可能在我國刑事訴訟語境下發揮重要作用。例如,較高的定罪率,便讓意大利式的簡易程序有了用武之地,“重判”與“早判”、“真實”與“效率”之間的價值抉擇便可成為指導特別程序設計的一種思路。當然,如前所述,我國刑事訴訟的程序結構與意大利刑事訴訟差別較大,但在訴訟環節及功能上則基本可形成對應關系,因此,從功能主義的角度作一比較分析實屬可能及必要,這也是本研究的另一重要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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