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狀起源于漢代,是一種簡單描述人物品行、儀表、年齡的材料,用來察舉選官,至南朝演變為官員死后記錄其一生行事供朝廷定其謚號的公文。唐代行狀篇幅更長,行文有一定范式,用以請謚、撰寫墓志和史傳,多在狀主卒后一年之內撰寫,現存唐代行狀約42篇。紀實是唐代官方對行狀的基本要求,然行狀多為門生故吏所撰,難免帶有個人情感,隱諱與虛美的現象皆存。收入《柳宗元全集》共三篇行狀,柳宗元格外重視,其中之一便是他為其從叔柳渾所作《宜城縣開國伯柳公行狀》(下稱柳公行狀),該行狀文末寫道:“宗元既當族屬,且又通家,傳信克備其遺芳,考行敢征于故事。”正如陳寅恪先生所言:“通論吾國史料,大抵私家纂述易流于誣妄,而官修之書,其病又在多所諱飾,考史事之本末者,茍能于官書及私著等量齊觀,詳辨而慎取之,則庶幾得其真相,而無誣諱之失矣。”現以柳宗元所作的三篇行狀為例,兼及正史記載,考察中唐之際以改革家柳宗元為代表的士大夫是如何詮釋與踐行依法行政的。
地方為官必要的依法行政之行動
柳公行狀作于貞元十五年(799)正月,柳宗元時任集賢殿書院正字。狀主柳渾(714-789),原名柳載。肅宗至德年間(756-758),江西采訪使皇甫侁聞柳渾之名,辟為判官并代理永豐縣令。據柳公行狀載:“以信州都邑,人罹兇害,靡弊殘耗,假守永豐令。公于是用重典以威奸暴,溥太和以惠鰥嫠,驅除物害,消去人隱,吏無招權乾沒之患,政無犯令龍茸之蠹,宰制聽斷,漸于訟息。耕夫復于封疆,商旅交于關市,既庶且富,廉恥興焉。”自隋至唐經濟重心南移,湖南江西的山區、邊區、湖區快速發展,人口數迅速增加,信州也在此列。然而快速的發展導致奸詐橫行,獄訟繁多,貧富懸殊。柳渾首先選擇了治亂用重典的方略,打擊惡霸,禁暴懲奸。其次,矜老恤幼,救濟鰥寡孤獨等弱者,盡可能消除社會不公。再次,清除天災和人禍,使治下風調雨順,風清氣正,主要從官吏以權謀私,地方政策公然違反國家法令等方面入手。最后,處理政務和聽訟斷案公正無私,以無訟和諧為目標,最終是農商繁榮,文化昌明。在柳宗元看來,若用當下的觀念來解釋,柳渾施政頗有成效的核心在于依法行政,以有法必依和執法必嚴為中心,迅速確立國家律令之權威。當時江西農業經濟的發展水平高于湖南,亦有柳渾等良吏的一份功績。
代宗大歷二年(767),江西觀察使魏少游任命柳載為判官。當時遇有開元寺僧人和徒弟夜飲醉后導致寺廟起火。他們為了逃脫罪責,歸咎于守門的聾仆,并賄賂魏少游派去調查的軍候,當時人人皆知奴冤但莫肯言。唯有柳渾與同僚為守門人鳴冤,從此聲名在外。柳宗元在地方任職期間也有效仿以上為政之法,體恤官民,依法行政。
朝廷為官應有的依法行政之態度
建中四年(783),涇原兵變,唐德宗被迫出逃,柳渾隱匿終南山。據柳公行狀載:“涇卒之亂,公以變起卒遽,盡室奔匿于終南山。賊徒訪公所在,追以相印。”叛將朱泚以同平章事(宰相)相誘,柳渾拒之不受。興元元年(784)長安被唐軍收復后,柳渾隨德宗回朝,據《舊唐書·柳渾傳》載:“渾尚名載,乃上言:‘頃為狂賊點穢,臣實恥稱舊名,矧字或帶戈,時當偃武,請改名渾。’”他認為自己名字上了叛將朱泚的詔書,“載”字有“戈”旁,國家正需要偃武,遂請改為“渾”。若不從其一貫的品行來看,此舉有擺脫干系,阿諛奉承之嫌,但這正體現了柳渾的忠君之道和為官之能。貞元元年(785)七月,朝廷論功,柳渾拜兵部侍郎,封宜城縣伯。縣為封地,伯為爵名。宜城為襄州一縣,為南楚故城。柳渾祖籍河東,徙居襄陽,于是皇帝在他世居之地擇一良地作為封地,乃莫大的恩典。
有一次,德宗皇帝命玉工制作玉帶,玉工因誤傷一鍔(猶今之帶扣版)而用其他的玉補上蒙混過關。皇帝一看便識破,認為玉工犯有欺君之罪,欲將處死。柳渾據法力爭,認為當以誤傷乘輿器服罪杖之,玉工得免一死。這一做法與西漢張釋之處理“犯蹕”一案類似。《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載“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出,乘輿馬驚。……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文帝以為判決過輕,身為廷尉的張釋之堅持己見,依律斷罪。此例在柳公行狀有載,被柳宗元稱之謂“處事詳諦,無依違故縱之敗;奉法端審,無隱忌峭刻之文。”通俗而言,柳渾實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信奉者和踐行者。
貞元三年(787),柳渾正式拜相,仍掌門下省。當時德宗為親選的京畿縣令沾沾自喜,群臣皆上賀表。柳渾的態度在柳公行狀有載:“陛下當擇臣輩以輔圣徳,臣當選京兆以承大化,京兆當求令長以親細事,夫然后宜。舍此而致理,可謂愛人矣,然非王政之大倫也。”柳渾認為皇帝越俎代庖,雖然代替京兆尹選擇縣令使地方大治,可謂愛人,但不是王政的大倫。唐德宗本就苛細,如此做法不足為奇,但柳渾卻不識趣,言人不敢言,不懼不佞。第二篇行狀《唐故秘書少監陳公行狀》也有一段類似的細節,左補闕陳京在德宗變臉眾臣皆不敢言的情況下依然極力諫言反對恢復盧杞宰相之位,這需要置生死于度外的勇氣。柳渾執掌門下省期間還有類似之事發生。當時下屬認為應當審定更改吏部和兵部擬任命的六品以下官員,柳渾則認為既然各部職責已定,就要相信各部官員的決定,用人不疑,不能橫加干涉。這種謹守職分,依法行政的剛正直接便是柳宗元所向往的政法風尚。
柳宗元心目中的依法行政之榜樣
柳渾與柳宗元從未有過接觸,而且并非近親。柳宗元為之作狀,當有感同身受的共鳴。柳宗元對柳渾等人依法行政的認可,在所作的《斷刑論》和《駁復仇議》中均有回應。這兩篇傳世之作表達了他欲突破唐律早已確立的“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原則,強調科學執政和依法行政:即斷刑應當不拘泥于秋冬行刑,審判復仇案件絕不能以禮害法,遠遠超越了中唐社會的世俗想法。在柳宗元看來,只有捍衛律法尊嚴才能實現社會革新,所以他撰寫行狀多側重依法行政的剛直事例,為家父柳鎮撰寫的《先侍御史府君神道表》也同樣記錄了父親依法治獄而得罪權相竇參之事。
《柳宗元全集》僅有的三篇行狀之所以能反映柳宗元的法制理想,是因在傳記散文方面極高的成就讓他對行狀惜墨如金,只有少數真正憂國憂民、高風亮節的官員才值得用心下筆。第三篇《段太尉逸事狀》最值得關注,因為柳宗元與段太尉并無任何關聯,實出于個人仰慕才提筆作狀。段太尉真名段秀實,中唐名將,死于建中四年(783),興元元年 (784) 詔謚忠烈。行狀寫于元和九年(814),顯然不是為了請謚之用。行狀所載:“太尉為人姁姁,常低首拱手行步,言氣卑弱,未嘗以色待物;人視之,儒者也。”大將有儒者之風,便有治國理政之能,此種文武兼備的良才值得讓柳宗元親赴調研,詳細考證了段秀實主動請纓懲治郭子儀之子放縱士兵在駐地橫行不法之惡行。段太尉在依律治罪的同時注重善后說理,兼顧了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確保依法行政的順暢和長久,這才是柳宗元設想的依法行政模式。
史載“渾性放曠不甚檢束”,(《舊唐書·柳渾傳》)但柳渾真正達到了“從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此種“矩”是天理國法而非官場規矩。依法行政難在以身作則,始終如一。柳渾終生節儉不事產業,即便在封地也未置任何家業,晚年選擇在遠離宜城的梁縣度過。柳公行狀有載:“公累更重任,祿秩之厚,布于宗姻,無一廛之土,以處其子孫,無一畝之宮,以聚其族屬。”須知柳公的封地宜城所屬的襄陽當時已是南北經貿的聚合點,憑借優越的交通便利成就了盛世繁榮,王維《漢江臨泛》有云:“楚塞三湘接,荊門九派通。……襄陽好風日,留醉與山翁。”到了中唐之際,鄂湘贛已是南糧北調的基地之一,在德宗貞元之時,長安饑荒,遂從江西、湖南運稻米十五萬石經襄陽至長安,江西和襄陽對帝國之重要可見一斑,然柳渾皆未利用任職之便在這兩處經營產業,這種曠達和自律正是柳宗元向往的依法行政之必備素養。
(作者單位:廣東技術師范大學法學與知識產權學院、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