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案件中的兒童和青少年被害人,英國設置了被害人聯絡計劃(VCS)和刑事受傷賠償計劃。被害人聯絡計劃是為暴力及性罪行的被害人而設,犯罪者會被判刑12個月或更長時間。在這些情況下,參加VCS的被害人可以從被害人聯絡主任處獲得有關刑事司法程序的信息和建議。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還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該權利由刑事受傷賠償管理局根據“刑事受傷賠償計劃”,向暴力罪行的無辜被害人發放款項。
英國刑事司法系統十分重視保護被害人權利,尤其注重保護兒童和青少年(未滿18周歲)被害人權利保障,通過支持被害人,保證被害人有效參與刑事司法程序的各個階段。其中,對兒童和青少年被害人保障措施主要規定在《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證據法》《刑事被害人工作守則》中。
兒童和青少年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內容
根據《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證據法》《刑事被害人工作守則》的規定,兒童和青少年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過程中主要享有以下權利保障:
(一)程序性信息的知情權。如作為被害人報案的書面確認信息、獲知不調查或者停止調查決定、嫌疑人被警方逮捕、面談或者釋放的情況、是否起訴的信息、犯罪是否提出上訴以及法院對上訴是否許可等情況信息的權利。英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警方、法院等告知的義務、途徑及時限。
(二)程序決策參與權。例如,被害人具有在疑犯假釋過程中發表意見的權利,包括在假釋委員會對疑犯是否可以從監獄獲釋或者轉移到開放監獄進行審查時,如果被害人擔心或有任何新的證據表明犯罪者現在可能對其有危險,應該與被害人聯絡官討論,并通過其確保假釋委員會準備風險報告的人意識到這一點,同時,可以當面向假釋委員會陳述,進而影響假釋委員會的決定。
(三)獲得專業幫助權。為了幫助兒童和青少年清楚刑事司法過程及決定的意義,作出專業的符合法律的決定,在刑事司法過程中,英國法律為他們提供了多種渠道的專業幫助。如在調查和審判期間,兒童和青少年被害人有權隨時與經過專門培訓的人交談,以傾聽被害人的意見,并幫助被害人克服犯罪影響。在被害人作為證人時,有證人保護單位為其提供專業解釋。
(四)恢復性司法參與權。恢復性司法是將被害人與對傷害負有責任的人聚集在一起的過程,以找到積極的前進道路。恢復性司法可以提供一種結束的手段,使被害人能夠繼續前進,同時為犯罪者提供一個機會,讓他們面對自己行為的后果,并了解它對其他人的影響。恢復性司法可在刑事訴訟進行期間進行,作為刑事訴訟結束后的判決的一部分,或作為庭外處置的一部分。
(五)特殊犯罪被害人權利。針對暴力犯罪和性犯罪案件中的兒童和青少年被害人,英國設置了被害人聯絡計劃(VCS)和刑事受傷賠償計劃。被害人聯絡計劃是為暴力及性罪行的被害人而設,犯罪者會被判刑12個月或更長時間。在這些情況下,參加VCS的被害人可以從被害人聯絡主任處獲得有關刑事司法程序的信息和建議。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還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該權利由刑事受傷賠償管理局根據“刑事受傷賠償計劃”,向暴力罪行的無辜被害人發放款項。此外,被害人還享有不想要被接觸的權利,警方或其他專門組織負有阻斷接觸的職責。
(六)增強的權利。英國對最嚴重犯罪的被害人、持續針對的被害人以及易受傷害或受到恐嚇的被害人三種被害人提供了增強的應享權利。對于未滿18歲的被害人,自動有資格作為易受傷害的被害人獲得增強服務。增強的權利主要為在法庭上作證時,可以適用特別措施,以幫助兒童或青少年證人在法庭上提供最佳證據。根據《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證據法》經過法官許可,可以為兒童和青少年提供某些特別措施,如允許證人離開法庭提供證據的現場視頻鏈接;在涉及性犯罪、人口販運的案件中,或法院認為被告人以外的其他人可能尋求恐嚇證人時,可以清除公眾席;允許證人使用預先錄制的視頻口供作為其主要起訴證據等。
(七)投訴權。當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過程中沒有被以尊重和專業的方式對待,或者收到任何形式的歧視,以及沒有收到上述守則中有權獲得的服務和支持,被害人均可以進行投訴,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兒童和青少年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制度的特點
英國基于普通法的歷史傳統,刑事追訴由私人追訴到國家追訴的演進過程中,十分注重作為刑事犯罪關系一方的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加之庭審直接言辭證據原則的影響,在長期的司法實踐過程中形成了全面系統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制度,具有以下鮮明的特點:
(一)被害人利益最大。《刑事被害人工作守則》明確規定“在任何時候,兒童的最大利益必須是服務提供者的首要考慮因素。如果被害人的年齡不確定,并且有理由相信該人未滿18歲,則服務提供商應推定該人未滿18歲,因此有權接受本法典單獨一節為未滿18歲的被害人規定的增強權利”。守則規定的服務為最低標準,服務提供商可以選擇向被害人提供額外的服務;被害人可以選擇接收為其個人需求量身定制的低于最低標準的服務;可能決定他們不想要根據本章有權獲得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和服務,或者希望選擇以后不接收這些信息或服務;在案件正在積極調查或起訴期間,被害人可以隨時選擇重新接受本章規定的服務。
(二)實行全程支持。英國對被害人的司法支持貫穿刑事司法全過程,從警察調查、審判前、審判、到審判后,更延伸至判決后服刑過程中,乃至服刑后。提供專業支持,以尊重、敏感、量身定制和專業的方式對待犯罪被害人,不應有任何歧視,是英國保障被害人權利,包括保障兒童和青少年刑事被害人權利專業程度的集中體現。
(三)多元且專業的主體供給。基于“為年輕人提供無障礙的信息”這一原則,英國法律詳細地規定了多種類型的服務提供主體。一類是政府和法院,除了警方、皇家檢察署和法院之外,眾多的政府組織均具有法定的向被害人提供服務的職責,如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刑事傷害賠償管理局、證人護理單位、內政部等28個機構和部門;另一類是專業的志愿者組織。專業程度的一個突出體現是諸多刑事司法程序中,均有職責明確的證人保護組織、注冊中間人提供密切和陪伴式的專業幫助。
(四)充分體現對兒童和青少年的特殊保障。對于未滿18歲的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工作守則》授予了其自動作為易受傷害的被害人的資格,并以此在法庭作證期間允許其獲得增強服務。考慮到兒童和青少年的年齡特點,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并未絕對遵循直接言辭證據原則,體現了普通法制度設計的靈活性。
參考與借鑒
刑事被害人作為刑事案件的重要一方,其權利保障水平對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依法準確懲治犯罪,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從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定》等法律規范來看,我國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與英國相比過于單薄。
第一,權利保障理念尚未樹立。通過保障被害人權利,實現司法公正、促進社會矛盾化解的理念尚未完全樹立。基于國家公訴的理念,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認為是權利容易被侵犯的一方,因而對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設置了大量保障性措施。但是對于刑事案件受害人一方關注不足,對于通過保障被害人權利實現被害人有效參與刑事司法的重要意義還不夠明確。
第二,特殊保障措施不足。以庭審為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一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詢問未成年被害人的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除此之外,未成年證人沒有得到特殊的保護。目前,我國尚未建立適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和認知水平的權利保障體系。
第三,權利保障的類型單一。我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權利與成年被害人權利一樣,其權利類型多為程序性信息知情權,即便程序性信息也并非主動被告知,并沒有英國兒童、青少年刑事被害人全過程的信息獲取權。至于類似與英國的獲得專業幫助權、恢復性司法參與權、特殊犯罪的被害人權利均不夠具體。
第四,權利保障的專業水平不高。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的責任主體目前僅限于相關司法機關,缺乏專業的社會組織的參與。就政府和司法機關而言,目前也無法做到專業保障,缺乏諸如注冊中間人、證人保護機構的專業保障力量。
鑒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的重要意義,有必要對我國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制度加以改進:一是明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的目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有效參與刑事司法活動,在這一目的統領下,加強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制度的系統設計。二是加強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特殊保障措施的設計。針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出庭作證建立類似于英國的出庭保障措施。三是實行全過程、全環節的信息告知和幫助交流措施,確保未成年被害人及時全面獲得刑事案件進展信息,正確有效表達個人訴求。四是積極推動恢復性司法,通過實行心理援助、犯罪或被告人懺悔等措施,積極引導未成年被害人回歸正常生活,減少犯罪傷害。
(作者為湖北省荊門市沙洋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