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犯罪形勢的基本態勢是催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社會基礎和內在動力。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好適應了我國犯罪形勢的基本發展趨勢,同時通過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治、自覺、負責任”的訴訟主體地位,強化了刑事訴訟活動培育規則意識、法治觀念的功能,提高了刑事訴訟活動化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實踐效果。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法領域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兩年試點及2018年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確立繁簡分流、快慢分道的案件處理機制,構建了一套中國特色的輕罪訴訟制度體系,在優化資源配置、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更好適應了我國犯罪形勢的基本發展趨勢,同時通過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治、自覺、負責任”的訴訟主體地位,強化了刑事訴訟活動培育規則意識、法治觀念的功能,提高了刑事訴訟活動化解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實踐效果。
在社會治理方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社會積極效果已經初步顯現,并在我國輕罪治理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具體而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社會治理功能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切實提高了新時代犯罪形勢下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我國當前犯罪形勢的基本態勢是催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社會基礎和內在動力。回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歷程,不難發現,在過去相當長時間里,我國刑法一直堅持“重刑主義”思想,與之相應,刑事訴訟法也一直注重懲罰犯罪的功能。然而,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隨著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在立法廢除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時,犯罪圈在持續擴大;法定犯持續增加,犯罪輕刑化趨勢明顯。受此影響,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自2013年以來,重罪案件所占比重越來越小,而輕微犯罪的比重持續增大。據統計,近五年來,我國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每年占比均在85%左右。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案件占比持續增加,而且,以醉駕為代表的法定犯犯罪案件占比較大。2013年以來,我國刑事案件的基本樣態呈現一種全新的發展趨勢:暴力犯罪案件占比持續下降。尤其在“醉駕入刑”的新規出臺以后,危險駕駛罪等交通肇事類犯罪成為刑事犯罪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在犯罪類型上,此類犯罪案件屬于基于社會治理目的而特別規定的法定犯犯罪。這些人的行為盡管構成犯罪,但就人身危險性而言,他們卻并非傳統刑法意義上的“犯罪人”——他們并不具有明顯的反社會人格,也不具有現實意義上的社會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就這些犯罪人而言,其行為因違反法律當然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毋庸諱言,作為犯罪人,他們卻與傳統刑法學意義上需要借助刑罰制裁予以改造的犯罪人不同。簡言之,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大多數犯罪已非當年的犯罪、犯罪人也非傳統刑法意義上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人。
為適應新的犯罪發展態勢,刑事司法制度必須作出實質性調整,確立簡案快辦、繁案精審的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機制,以推動刑事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為此,鑒于我國司法實踐中案多人少的辦案壓力,2018年1月24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應當“深化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完善刑事案件分流機制,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構建中國特色輕罪訴訟制度體系,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同年7月,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再次強調,“要以刑事訴訟法修改為契機,認真總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經驗,完善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推動輕重分離、快慢分道,構建起中國特色輕罪訴訟制度體系,讓正義更快實現”。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認罰為標準,對刑事案件實行繁簡分流,有助于優化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縮短不必要的羈押時間。該制度的實施,對于保障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處理疑難復雜案件、進一步推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創造了現實條件。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培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治、自決、負責任”現代法治主體意識。在現代刑事司法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指控和審判行為的被動承受者,而是訴訟程序的直接參與者。現代刑事訴訟理論普遍承認,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獲得普通程序審判的權利。因此,對于是否承認被指控的罪名,是否認可判處的刑罰,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說“不”的權利。據此,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規定,在第一審刑事案件的程序分流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認罰、選擇何種程序,是決定案件程序走向的決定性因素。換言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事實上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多的實質參與權、程序決定權。而且,在一定意義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選擇與參與將最終決定自己案件的程序走向甚至是最終審判結果。因此,控辯雙方的平等地位不再僅僅是躺在刑事訴訟法理論中的觀念,而成為具體案件中每一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切實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
如前所述,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案件占85%左右。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實上就是我們日常社會生活的一員,而非社會的對立面。對這些人而言,刑事訴訟活動只是其人生經歷的一次“意外”。由于判刑較輕,定罪判刑后,他們很快就會重新回歸社會。但是,作為一段不愉快的人生經歷,他們所經歷的刑事訴訟活動卻會給他們留下深刻印象:其間的遭遇和經歷,不僅會影響他們對警察、檢察官、法官、律師等法律職業群體的評價,甚至會決定著他們今后對待法律、對待法治的態度和信念。
因此,就輕罪案件而言,刑事訴訟制度的功能也在發生著微妙的變化:在此類犯罪案件中,刑事訴訟的目的不是打擊,而是培育行為人的規則意識和法治觀念。因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大量存在的輕微刑事案件所作出的積極、有效的回應,絕不僅僅意味著“從程序上從快從簡辦理,高效懲治犯罪”,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更適合“輕微犯罪行為人”特點的刑事追訴程序:其目的不再是打擊懲罰犯罪,而是通過刑事追訴和懲罰重塑被判刑人的規則意識,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升了刑事訴訟活動化解社會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與其他案件相比,認罪認罰案件更好地實現了止息紛爭、案結事了的訴訟結果。案結事了對訴訟活動提出了兩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及時終結案件,避免久拖不決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和正義的姍姍來遲;二是,要盡可能讓爭議結束在基層,將爭議局限在法庭之內,避免矛盾的擴大化。事實表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提高訴訟效率、加強溝通與協商,極大地提升了刑事訴訟活動化解糾紛的能力。
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由傳統的“單方追訴”轉換為“控辯協商”。通過“控辯協商”達成“訴訟合意”,進而成為法院的最終判決。在理想狀態下,控辯雙方應當就量刑協商一致,并就刑種、刑期、刑罰執行方式(如是否適用緩刑)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中予以明確、加以具體化。因此,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中,在判決作出前,控辯雙方之間必須進行有效的溝通與協商;未來的判決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與選擇,也因此大大降低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后反悔的可能性。認罪認罰從寬的實踐情況表明,2019年,在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中,被告人上訴率僅為3.5%,遠遠低于普通刑事案件上訴率10%的比例。因此,我們深信,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持續推進,尤其是隨著控辯協商機制的逐步成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推動我國刑事訴訟理念從單純強調“對抗”逐步轉向對抗與協商并存。而且,在輕罪案件中,控辯協商將逐步成為一種新常態。
(作者分別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