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檢察官社會公益角色得到普遍認同,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檢察機關都紛紛大力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例如荷蘭、日本、韓國等國家,都開始在法庭論告階段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檢察官提出確定量刑建議的理論基礎是,確定的量刑建議可以彰顯檢方的追訴政策,具有教育社會和一般預防之功效,并且還能起到監督法官量刑和保障辯方量刑辯護權利的作用。
大陸法系又稱成文法系,以成文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以職權主義為其刑事訴訟的傳統模式。職權主義刑事訴訟沒有將刑事審判區分為定罪和量刑兩個階段,沒有科刑前的調查制度和專門的量刑程序,刑事審判必須同時解決定罪和量刑兩個問題。檢察官可以提出量刑建議,這不僅在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的刑事訴訟法上有明確的或隱含的依據,而且是大陸法系國家“傳統上比較普遍的做法”。與英美法系國家不同,檢察官是大陸法系絕大多數國家量刑建議的唯一主體。檢察官的這種權能通常是由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任務決定的,不同的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官的角色、任務有細微的不同,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范圍或內容也有較大的差別。
法國是大陸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國家。為現代各國普遍加以借鑒的檢察制度、自由心證制度和無罪推定原則就是由法國最先建立起來的。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之后至1808年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拿破侖《刑事訴訟法典》)公布以前,法國受英國法的影響,采用控訴式刑事訴訟,實行陪審團制度,重罪案件的起訴得由“控訴陪審團”(大陪審團)作出決定,案件的事實問題、定罪問題得由12人組成的“審判陪審團”(小陪審團)作出決定,案件的法律問題、量刑問題則由職業法官解決,即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分開設置。1808年的拿破侖《刑事訴訟法典》,在保留“審判陪審團”和刑事審判的“二元制”的同時,廢除了“控訴陪審團”制度,實行預審法官制度。原來由“控訴陪審團”控制的起訴由預審法官或上訴法院審查庭負責決定,違警罪和輕罪實行由預審法官進行的一級預審制,重罪實行由預審法官和上訴法院審查庭進行的二級預審制。自此以后,除部分違警罪、輕罪案件可以由檢察官直接起訴外,預審法官在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起訴上起著決定作用。1941年,法國改革陪審制度,實行參審制度,“審判陪審團”從原來的12人減少至6人,陪審員對于定罪問題和量刑問題享有與法官平等的表決權,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也不再分開設置。1958年法國完成了實行長達150年的拿破侖《刑事訴訟法典》的修訂工作,頒布新《刑事訴訟法典》。新《刑事訴訟法典》設置了許多新的訴訟程序,同時堅持了刑事起訴上的預審制度以及刑事審判上的“一元制”。法國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就是在這樣的制度語境中展開的。
法國檢察制度極富特色。“在刑事訴訟案件中,進行追訴并要求法官適用刑罰的檢察機關是訴訟中的原告。”檢察機關是刑事訴訟的“公眾當事人”或“社會利益的維護者”,在刑事訴訟中擔負著維護社會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職責,行使屬于社會的訴權。“社會訴權說”由此產生于法國。基于維護社會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職責,檢察機關在法庭上可以發表關于被告人有罪、無罪以及量刑輕重的各種意見。檢察官在法庭上發表的意見通常以口頭形式出現。這種口頭公訴意見“包含對犯罪事實的陳述,并且提出證據以及通常都提出適用刑罰的要求(新《刑事訴訟法典》第346條、第458條)”。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案件的處理符合社會利益的總體要求,無論在違警罪法庭、輕罪法庭還是在重罪法庭上,檢察官都可以要求對被告人免予起訴而不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在被告人被認定有罪之后,還可以要求法庭按照新《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宣告對被告人免除一切刑罰,或者推遲宣告刑罰。不僅如此,對于一審法院作出的有罪判決和量刑判決,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有權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如果認為一審法院的量刑過輕,“檢察機關甚至有權要求上訴法院法官宣告比一審法院宣告的刑罰更重的刑罰。”可見,法國刑事訴訟法對于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并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最高標準是社會利益或公共利益。只要合乎社會利益或公共利益,檢察官就可以提出任何形式、任何內容的量刑建議,不僅可以提出概括的量刑建議,還可以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
近年來,隨著檢察官社會公益角色得到普遍認同,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檢察機關都紛紛大力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例如荷蘭、日本、韓國等國家,都開始在法庭論告階段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檢察官提出確定量刑建議的理論基礎是,確定的量刑建議可以彰顯檢方的追訴政策,具有教育社會和一般預防之功效,并且還能起到監督法官量刑和保障辯方量刑辯護權利的作用。法國的檢察官作為公益代表人,往往會在重大案件或受社會關注的案件中提出確定刑的量刑建議。例如,在今年頗受法國輿論關注的“法國前總理弗朗索瓦·菲永夫婦吃空餉”一案中,法國國家金融檢察院即在庭審中當庭具體求刑,要求判處菲永有期徒刑五年,緩刑三年,對其配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暫緩執行。此外檢方還要求對菲永夫婦處以罰款37.5萬歐元,并對菲永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法國檢察官還可以采用刑事處刑令方式和預先認罪出庭方式發動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法國的刑事處刑令程序,適用于違警罪(新《刑事訴訟法典》第524條)和部分輕罪(新《刑事訴訟法典》第495條)。在處刑令程序中,檢察官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量刑建議,法官如果覺得量刑建議合適,則應當在通知被告人后簽發處刑令。如果覺得檢察官的量刑建議不合適,法官可以直接修改檢察官的書面量刑建議后再簽發處刑令。但在法國的司法實務中,法官通常是全面接受檢察官的建議。法國的處刑令程序適用率很高,2007年,法國有24.3%的案件通過此種方式處理,2009年26.8%的案件用處刑令方式處理。處刑令程序適用至今一直比較穩定,還出現略微上升的趨勢。根據法國司法部最新數據,2018年法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案件610475件,其中適用處刑令程序的案件為170691件,占全部起訴案件的27.96%。
受辯訴交易制度影響,法國于2004年正式在刑事訴訟法中確定了預先認罪出庭程序(新《刑事訴訟法典》第495-7條)。在認罪出庭程序中,檢察官在和被追訴方協商后可以提出量刑建議,包括對主刑和附加刑的建議(新《刑事訴訟法典》第495-8條)。法官如果認為檢察官的量刑建議不適當,可以不采納。但是法官只能接受或拒絕控辯雙方提出的建議,而無權對其進行修改。這種規定背后的理由是,認罪協議作為控辯雙方協商的合意,法官可以不接受,但不能修改。2018年,法國適用預先認罪出庭程序96142件,占全部起訴案件的15.75%。
另外,檢察官還可以在公訴替代程序中提出處刑意見。法國的公訴替代程序是法國國內刑事訴訟理念逐漸由“起訴法定主義”轉向“起訴便宜主義”的產物,發展至今,適用率已經相當高。2018年,法國檢察院處理案件4186004件,其中不可起訴的案件2873314件,可起訴的案件為1312690件。在可起訴的案件中,適用起訴替代程序的案件為476265件,適用比率達到了36.28%。法國的公訴替代程序是指對于輕微的刑事案件,檢察官可以建議適用刑罰替代措施,而不提起公訴。例如,向犯罪行為人重申法律義務、將犯罪行為人移送醫療機構等等措施。這種公訴替代措施不同于不起訴,它是一種刑事罪名的非刑罰化,但其實質還是屬于刑事犯罪,因為被處以替代措施的案件還可以作為刑事犯罪記錄被查詢到,這一制度是法國創造性地開辟的“提起公訴”和“不予起訴”之間的第三種路徑。法國的公訴替代程序適用的案件范圍十分繁雜,但其主要體現在刑事和解(新《刑事訴訟法典》第41-1條)和刑事調解(新《刑事訴訟法典》第41-2條)之中。在公訴替代程序中,檢察官提出的非刑罰化建議雖然也需要法官同意,但是由于法國創設該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過濾案件,減輕法院辦案壓力,所以法官很少不采納檢察官的處罰意見。難怪有的學者感慨,在這種程序中,檢察官是作為“準量刑官”而存在的。
(作者分別為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