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來看,俄羅斯檢察官在法庭案件審理過程中享有全面的量刑建議權。盡管依據法律規定,俄羅斯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對于法官來講不具強制性的約束力。但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往往會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加以重視參考,多數情況下都會依據檢察官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
量刑建議是多數國家立法明文賦予檢察官履行的職責之一。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將會對法官的定罪量刑產生重要影響。在刑事案件審理階段,檢察官和法官分別扮演不同角色,履行不同職責。法官負責組建法庭審理案件并在庭審中揭露事實真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作出合理判決。檢察官則代表控訴方在庭審活動中證實刑事被告人究竟實施何種罪行并因此應當承擔何種刑罰。因為檢察官在前期的案件審查過程中對刑事被告人的罪行及應當科處的刑罰已經做過先期的審查判斷,進而能夠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針對具體案情提起合理指控,為法官進一步定罪量刑提供確切的法律依據,使其能夠更為準確地掌握案件實質,確定刑事被告人的罪行及其應當接受的刑罰,從而幫助法官在案件審理時作出更為公正的裁判。
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受前蘇聯時期刑事訴訟立法的影響較深,但是,由于兩國在文化傳統、理論基礎、司法制度及訴訟構造等方面存在差異,具體制度構建方面區別是比較明顯的。在俄羅斯當代刑事訴訟制度不斷變革的情況下,對俄羅斯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狀況的整體考察應能夠為我國刑事司法制度進一步發展完善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
檢察官履行量刑建議職能的法律根據
俄羅斯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明確規定有檢察官量刑建議制度。依據俄羅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官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針對刑事受審人(即指刑事被告人,以下均稱刑事被告人)具體的刑罰裁量享有一定的求刑權(即量刑建議權,以下均稱量刑建議權)。檢察官會在法庭案件審理過程中針對如何處罰刑事被告人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刑罰種類與最高刑限的建議。該法第246條第5款有關國家公訴人(即指檢察官,下稱檢察官)參與法庭審理的一般條件中有明文規定:檢察官提交證據并參與證據審查,就指控實質及在法庭審理階段產生的其他問題發表意見,就刑法適用及對刑事被告人所裁量的刑罰問題向法院提出建議。該條規定被視為俄羅斯檢察官量刑建議權來源的法定依據。但是,我國曾有學者對俄羅斯檢察官是否享有明確的量刑建議權限提出過質疑,其依據來自于俄羅斯刑事訴訟法第246條第8款的規定,即檢察官在法庭進入評議室下達刑事案判決之前,可以通過下述途徑對刑事被告人的指控予以減輕:第一,可以將犯罪行為中加重刑罰處罰的要件從法律認定中排出;第二,如果刑事被告人的行為在《俄羅斯聯邦刑事法典》(下稱刑事法典)中被另一刑事規范所規定,則在有關針對犯罪行為違反該規范而提起指控的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中去除援引刑事法典中的該規范內容;第三,可以以刑事法典對該行為規定了較輕刑罰的規范為依據重新認定。這里需要明確,從俄羅斯刑事訴訟立法的原意與司法實踐來講,這一條并不能夠成為否定俄羅斯檢察官具有量刑建議權的根據。因為該條第8款規定屬于補充性質的規范,或者說是進一步說明性的條款,是有適用前提的。如果沒有出現適用該款三種特定情形的條件,檢察官就不存在法庭下達判決之前變更起訴,減輕指控的情況。而且,該條第3款規定的享有量刑建議權與第8款可以減輕對刑事被告人的指控權限并不沖突。一個是檢察官在發表庭上意見時針對刑事被告人應當裁量何種具體刑罰的問題向法官提出量刑建議,另一個則是法官在進入評議室下達判決之前在具有特定情形時變更起訴為較輕指控的規定。整體來看,俄羅斯檢察官在法庭審理案件過程中享有全面的量刑建議權。法律規定檢察官有權對刑法適用及對刑事被告人裁量何種刑罰向法庭提出具體意見,所以,檢察官不可能不向法官建議應當對刑事被告人裁定何種具體罪名,只建議對其科處具體的刑罰。如果要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就意味著要確定相應的犯罪行為(犯罪觸犯的具體罪名),因此,這種建議權既包括定罪建議權,也包括量刑建議權。
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對法官刑罰裁量的影響
從立法上看,盡管俄羅斯檢察官可以向法官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但是這種建議對于法官的案件審理并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只是法官刑罰裁量的參考依據。俄羅斯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1款至第3款,以及第7款規定,檢察官在控辯雙方辯論結束法庭退入評議室進行裁量之前,有權以書面形式向法庭提交對解決該法第299條第1款第1項至第6項所列問題的處理建議,該書面建議并不對法庭的刑罰裁量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這里所指第299條第1款第1項至第6項所列有關法庭在評議室中下達刑事判決時應當處理的幾項問題為:第一,刑事被告人被指控的行為是否已經被證明;第二,該行為是由刑事被告人實施的是否已經被證明;第三,該行為是否構成俄羅斯刑事法典中相關條文規定的犯罪;第四,刑事被告人在該犯罪實施中是否具有罪過;第五,刑事被告人是否應當為其實施的犯罪承擔刑罰;第六,是否具有減輕或加重刑罰的情節;第七,刑事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具有依據《俄羅斯聯邦刑事法典》第15條第6款規定變更犯罪類別為較輕罪行的根據。可以看到,上述規定僅限于與定罪有關的事項以及針對刑事被告人“是否應當受到刑罰”“是否存在減輕或加重刑罰的情節”等關于量刑的問題。有關對“刑事被告人具體應當科處何種刑罰”“是否有理由作出不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刑事判決”則規定在該條文的第7項與第8項,且不屬于檢察官有權向法庭提起書面建議的內容。由此可見,依據法律,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對于法官具體會作出何種刑罰裁量沒有強制約束。法律賦予檢察官享有相應的量刑建議權,但卻未以此強制限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刑事被告人定罪后的具體刑罰還是需由法官進行獨自裁量,檢察官并不會過多介入。
法官對檢察官量刑建議采納與否的實踐狀況
盡管依據法律規定,俄羅斯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對于法官來講不具強制性的約束力。但是,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往往會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加以重視參考,多數情況下都會依據檢察官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從具體的實踐活動來看,法官是否必須采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并在該建議提出的罪行種類與刑罰類別范圍內定罪處刑這一點,俄羅斯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處理得較為靈活,一些法院會完全遵循檢察官的量刑建議作出判決,而依據檢察官量刑建議作出加重刑罰與減輕處刑的情況也都有確定的案例。如果不具特殊情況,很少見到法院對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全盤予以否決的。
一般情況下,法官不會將檢察官提出應當認定何種罪名的建議予以否定或駁回,刑罰上會比照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在較輕的刑罰區間內裁量。但是也有個別案例顯示,法官在一些情況下作出比檢察官量刑建議所提刑罰嚴重許多的刑事判決。2009年6月11日曾在莫斯科薩維洛夫斯基地區發生過一起搶劫案,該區法院沒有依據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依法提出科處3年6個月監禁刑的建議,而是在判決書中依據刑事法典規定對該案刑事被告人裁處了7年的監禁刑。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做法往往不能總是完全符合立法。2007年10月22日,俄羅斯莫斯科市檢察院檢察長曾在指控俄羅斯金融寡頭鮑里斯·別列佐夫斯基涉嫌侵占俄羅斯國際航空公司Aeroflot資金一案中以別列佐夫斯基涉嫌構成詐騙罪和洗錢罪的罪名提起指控,并要求法院判處9年監禁刑。2007年11月29日,法院對別列佐夫斯基下達缺席判決,裁判其觸犯詐騙罪,并裁處6年監禁刑。而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2009年6月9日,俄羅斯檢察官又針對別列佐夫斯基提起新的指控,要求判處居住在英國的別列佐夫斯基15年監禁刑,罪名是非法挪用資金。當時的克拉斯諾戈爾斯克市法院隨即作出缺席判決,判處其13年監禁刑。
檢察官量刑建議與法官刑罰裁量間特定的邏輯關系
在俄羅斯的刑事司法程序當中,有關檢察官量刑建議的性質及其與法官刑罰裁量間的特定關系,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其一,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具有優先性。俄羅斯法院依據檢察官建議裁定刑罰是具有一定前提條件的。其刑事訴訟法第246條第7款規定,如果在審理過程中,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以確定對刑事被告人的指控,有權撤回指控并將理由告知法院,或將指控變更為較輕指控。無論法院是否同意,檢察官完全可以全部或部分拒絕起訴,全部或部分中止刑事案件或刑事訴訟。在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刑罰裁量權方面,俄羅斯實際上是通過立法明確了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具有一定程度的優先性。其二,檢察官對于刑事被告人應當承擔何種刑罰的建議具有一定的量刑性質。檢察官的量刑建議中往往會直接明確刑罰的上限,就此而言,檢察官的立場對于法院的量刑活動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俄羅斯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已經說明,檢察官有關針對刑事被告人施加何種刑罰的建議是量刑性質的建議。因為,對于刑事被告人受到指控的行為,檢察官必須明確俄羅斯刑事法典中相應規范規定的具體罪刑與刑罰。而且,檢察官在量刑建議中提出的最高刑罰也屬于針對刑事被告人的指控,通常會確定審判的性質與時限。檢察官對刑事被告人裁處何種刑罰所持立場,是法院在判決時必須考慮的問題。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