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網絡時代的到來,網絡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呈快速攀升態勢,該類犯罪所具有的跨地域、多層級、涉眾性等特征對建立在傳統犯罪治理基礎上的“以犯罪地法院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為輔”的刑事管轄制度形成極大挑戰。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懲治網絡犯罪,越來越多的案件開始適用指定管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為例,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統計顯示,自2017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類犯罪所辦理的指定管轄案件就高達54起,遠遠超過超過同期其他線下犯罪的指定管轄率。指定管轄的適用,對于積極應對網絡犯罪的管轄難題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如何確保其適用的有效性、規范性,也日益成為刑事司法中的一個重要議題。
1.當前網絡犯罪案件中適用指定管轄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是關于指定管轄的范圍和標準。由于我國現有立法、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中關于網絡犯罪管轄的規定較為寬泛,實務部門對網絡犯罪的“犯罪地”理解和執行標準不統一,尤其是在多層級、跨區域的網絡犯罪案件中,對于哪些案件應當指定管轄,各地做法不一,管轄異議也成為網絡犯罪案件中當事人、辯護人提起抗辯的一個重要事由。
二是對于指定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是否仍需履行指定管轄程序,實務部門理解不一、做法各異。此外,對于并案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是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還是依法報請上級機關指定管轄,各地做法也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三是指定管轄制度與我國現有的羈押制度存在內在張力。由于涉網犯罪案件多由基層司法機關辦理,對于需要指定管轄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層層報批程序,而這往往需要耗費較長的時間,雖然指定管轄的時間不計入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期限,但是在這一過程中,極易產生超期羈押問題,進而影響執法辦案效果。
2.適用指定管轄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
由于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性質和職能的不同,偵查程序中的指定管轄除了要堅持程序合法原則外,更強調及時查明犯罪事實原則,而審查起訴程序和審判程序中的指定管轄則更強調有利訴訟原則和程序合法原則。以下僅就后者進行簡要分析。
一是有利于訴訟原則。刑事訴訟中的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環環相扣,由偵查機關所在地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案件提起公訴、進行審判,既符合訴訟及時原則,也能夠節約訴訟資源。基于此,除特殊情形外(如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審判或者當地法院沒有審判管轄權等),對于并案偵查和指定偵查的案件,需要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一般不宜再移送異地審理。對此,《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均有相應規定。
二是程序合法原則。程序合法是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審判機關對于所審理的刑事案件應當依法享有管轄權。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除由犯罪地法院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依法進行審判外,還可以通過指定管轄由其他法院進行審理。據此,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外,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對于移送審查起訴或者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指定審判管轄的,應當層報上級機關批準決定,否則即屬于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構成審判程序違法。
3.適用指定管轄應注意的具體問題
一是已經指定偵查的案件進入審查起訴或審判程序后是否需要重新履行指定管轄程序。基于有利于訴訟原則,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所在地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辦理。同樣,基于程序合法原則,對于移送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的案件,如果受理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經審查發現沒有管轄權的,應當依法履行指定管轄程序,即指定偵查的效力不能當然延伸到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同時,為提高訴訟效率,避免因在不同環節分別提起指定管轄導致訴訟的過分遲延,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指定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適時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協商辦理指定管轄事宜,這一原則和精神在《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司法文件中均有體現。
二是未經指定偵查的案件進入審查起訴或審判程序后,受理案件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經審查發現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根據有利訴訟與程序合法原則,上述機關可以依法報請與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而不宜再自行移交有管轄權的辦案機關。當然,如果受案的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認為存在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或者需要分案處理的,可以提請上級機關指定其他法院管轄或者移交有管轄權的辦案機關。
(作者系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