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昂格爾眼中的法治
發布日期:2021-03-06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0年5月1日第06版

美國現代法學家昂格爾的代表作《現代社會中的法律》所探尋的目標對象——法治,是一個在法學歷史中不斷被思考和論說的命題。昂格爾對法治由來和法治未來的思考和論說,不僅與他從事的法學專業相關,更重要的是,他試圖從法治現象看清更為宏大的社會問題,正如他在本書開篇坦率展現的,他渴望自己的解說可以超越前輩思想家的社會理論,重新塑造對現代社會的理解、對現代人的理解。在昂格爾看來,法治的未來即現代社會的未來。 

作為特殊歷史現象的法治

昂格爾是在一種比較的類型結構中,在個體意識與社會結構的互動過程中,去講述法治這樣一種獨一無二的現代社會的法律秩序,從而闡發現代文明特質的。昂格爾勾勒了三種不同的社會類型結構,與之相對的是三種不同的法的類型結構:習慣法之于部落社會;官僚法之于貴族社會;法治之于現代社會。

昂格爾所稱的部落社會,是一個具有高度同一性的共同體。習慣法維系著人際交往和社會團結,是共同體成員心照不宣的行為標準。與社會自發形成的習慣法不同,官僚法是由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集團,明確、公開并強制規定和施行的。由于個體成員對于共同體并沒有高度一致的認同感,所以具有強制力的法,成為控制社會關系的工具。而現代社會中的法律,雖然仍然由社會權力機構制定和強制執行,卻不再作為等級社會維護優勢階層統治的工具,而具有“普遍”和“自治”的特性。

在昂格爾看來,現代法治的“普遍”和“自治”,是特定社會結構和意識形態共同作用的結果。這種社會結構打破了貴族社會中最高等級集團占據的支配地位,分化為多元利益集團。更重要的是,在這種分化的社會格局中,普遍存在并信奉一種更高的秩序和法則,用以識別或批評現實法律。昂格爾指出,如果沒有對高于現實社會那種秩序的信奉,多元格局中的政治和社會問題,就會與當時的政治力量對比,通過靈活的利益平衡予以解決。正是得益于西歐社會對高于現實的神圣秩序的信念,使得法治成為多元格局中的普遍標準。法律的內容和程序使每一種力量認可,這種安排可以合乎自己的利益,不受另外力量的絕對壓制,并可以對其他力量形成掣肘,從根本上動搖了貴族社會中個人與他人存在等級差別的正當性。這種強大觀念與多元集團結合,形成現代自然權利理論和自然法理論,繼而成為構建現代法治的理論基礎。

在這種特定的社會結構和意識形態的共同作用之下,昂格爾論斷說,現代法治的產生是一種偶然,是一種特殊的歷史現象。其他文明形態中,或者也存在多元集團,或者也存在超驗的世界觀,然而,這兩種因素沒有結合在一起相互作用。昂格爾以古代中國為例。在君主集權的制度之外,并無與之抗衡的政治力量,并且宗教知識始終為政治服務。在此社會形態中,法律具有官僚法的公共性和實在性,卻因為君主和行政的干預,始終不能產生現代法治的普遍性和自治性。

法治的理想與現實

法治產生于特定的社會結構和意識形態中,這種結構和意識與部落社會、貴族社會是完全不同的。就多元化的社會格局來說,現代社會中的法律是“通過害怕而相互制約的工具”,而就現實法之上的自然權利和自然法來說,法治又蘊含了“共同認識和價值觀”,一種獨特的關于人性的理解——“人并不具備天生的,經過培育就可以保證公正秩序的善,但是人值得作為個人而受到尊重,而且他們有能力在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達成關于正確和錯誤的共識。”于是,法治在這種利益和觀念平衡中,被賦予了中立、客觀,并保障個體平等的理想價值。

在昂格爾看來,法治的這些理想價值,賦予現代文明一種虛幻的光環,它使人誤以為現代是對傳統的革命,它與前代斷裂,并帶來了一種嶄新的社會生活。然而事實上,昂格爾指出——法治被寄予了過高的期望。法治從來沒有達成真正的平等,也不可能真正的客觀中立,法治從來沒有真正實現它的普遍性和自治性。

部落社會形態中內部人和外部人的界限,從來沒有在現代社會中真正消失,而是潛隱在民族、種族、家庭和友誼等私人生活領域。加之多元集團之間的合作和利益聯盟,加強了這種內與外、友與敵的部落時代的觀念。而官僚法制的等級制度,仍然在家庭、工作場所以及市場中直接、深刻地影響著個人生活。現實中的不平等,并沒有因為法律面前形式上的平等規范,而得到徹底的糾正和改變。但由于多元社會結構較之貴族社會形態更易于變動、開放,使個人有機會和空間改變其社會地位,所以對不平等的現實狀況的反應反而更加強烈。立法的中立很難實現,因為立法過程不可避免地摻入某種政治傾向,而司法過程同樣取決于,法官在相互競爭的價值觀念中的權衡和取舍。

不僅如此,分工和專業化使人向其同伴展現的從來不是一個豐富而具體的人,而是一個職業化的個體以及有限的人性。部落社會的同一信念和道德,以及官僚法制中的價值觀念和各階層的專屬的榮譽感,在現代社會都失去了公共權威的支持,單憑法治根本不能促成現代社會的價值共識。在普遍的價值觀的迷失中,個體開始產生對日常工作價值的懷疑,甚至絕望。

為什么法治的現實沒有能夠實現它平等、客觀、中立和自治的理想價值?昂格爾認為,現代社會的法治內部,隱藏了一些矛盾沖突的因素。

首先,多元的世俗世界,要求特殊和靈活的規則,而自然秩序權利理論則要求普遍、穩定的規則。這些被視為理想價值的權利原則能不能隨著現實的改變而改變,如何賦予它解釋現實的彈性空間,成為諸多憲法要案爭議的核心。

第二,在現代社會,雖然貴族時代至高的優勢集團被分化分解,權力由多個集團共同分享,沒有誰有支配他人的權力,但現實中,確實有些人、有些集團享有的權利更多。因此,在法治平等的原則下,為追求更多的權利和權威的斗爭連綿不絕。

第三,法治的實現取決于一個重要前提,即權力是非人格化的,只有非人格化的權力才能受到規則的有效制約,使享有權力的人不能以公謀私,實現立法和司法的客觀中立。可是,法治所要求的非人格化,與享有權力者的人性本身存在矛盾,法律的內容和適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參與者政治傾向和價值觀念的影響。

后現代法治

當福利國家日趨積極地介入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規劃、安排,法治的內在矛盾沖突不斷加劇。世俗世界要求更加特殊和靈活的規則,在立法、行政、司法中,一般性的法律規范和標準的適用范圍、適用邊界迅速擴張;為現實的平等權利的斗爭,要求法律從關注形式公正、程序公正,轉向實質的公正,對現實中不利處境的群體予以特別補償;法律從關心形式到關心實質的轉變,需要調動權力享有者的人格因素,這些阻礙法治的品質——它的普遍性,以及在法律內容、方法、機構、職業方面的相對自治。

在西歐之外的,現代化進程中的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國家,傳統制度與現代法治相互滲透。一些傳統因素,非但沒有成為這些國家現代進程中的障礙,反而促進了商業、工業等經濟技術領域的發展,促進了文化和社會結構的改造。

在這種雙重的社會結構中,法治與部落社會式的習慣法體系并存。雙重的意識形態既相互交織又相互沖突。一方面,習慣法支撐著現代化的經濟體制和社會體制,而另一方面,現代社會和現代法治文化呼喚著個人的獨立和平等,呼喚對傳統等級制度的切割。接受傳統的觀點還是現代社會的文化?脫離所屬團體,獲得一種更大意義的自我和自治,還是隱匿個性,依附在影響其生存的穩定的社會背景中?昂格爾將這種在后發的法治社會中的個體的困境,稱為 “文化上的精神分裂癥”。

所以,無論在后發的法治社會,還是福利國家的后現代社會,法治與部落時代的習慣法、等級時代的官僚法,相互重疊、滲透,同時,它們之間的矛盾沖突也永無休止。昂格爾告訴我們,我們可以預見的是——由于法治內在的,以及與傳統之間的矛盾沖突,統治世界的法則永遠在發生變化,一定會轉變成另外的形態,這種形態同樣取決于意識形態和社會結構的變化。這不禁讓人想到古希臘哲學家赫拉克利特“萬物流變”的觀點。正如昂格爾在《奇異宇宙與時間現實》書中一再表達的時間觀——在時間的長河中,沒有任何事物是一成不變的,任何事物都會發生變化,自然規律也無法逃脫這一常性。

(作者單位: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