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收養人對被收養人基于支配地位和優勢地位而造成的侵害及后續引發的救濟困難,域外一些國家普遍對收養的立法理念、審查程序、試養期以及對收養人監督四方面作了嚴格規定。
收養制度的立法理念
收養作為一種特殊的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受到了許多國家的高度重視。在實踐中,由于收養存在主體關系構建性和行為模式風險性兩大特征,因而相關的制度也對此作出了特殊規定。所謂主體關系構建性,是指收養所建立的人身關系并非基于先天的血緣,而是經由行為人主觀的選擇,具有人為的擬制性和構建性。而行為模式風險性是指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日常相處模式上,一方面,基于收養關系形成了相對支配和比較優勢關系,但這種支配關系和優勢地位又由于是系后天建構而缺乏血緣倫理的制約。所以,在收養關系中,很容易存在收養人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侵害風險。再者,這種特殊風險由于雙方相處空間的長期重合性、封閉性,以至于被收養人極為容易面臨現實化的危險,而且這種風險一旦現實化,由于侵害事實的證明困難,也就很難通過事后的救濟進行保護。因此,許多國家均在立法上通過對收養人的條件、資格進行嚴格的事前審查,以避免兒童利益受損風險的現實化和事后的救濟困難。
域外的收養制度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收養人尤其是兒童的利益,使其免于再次遭受心理和生理創傷。域外收養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對收養人的資格審查,以及后續對收養人的監督等。這些制度共同構成了對被收養兒童利益的嚴密保護網。關于收養制度,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遵循了“兒童利益最大原則”。在“兒童利益最大原則”這個總原則的指導下,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主要是將該原則通過立法的方式體現在收養制度中,以美國為例的英美法系國家和地區主要通過判例的方式,在收養制度中體現了該原則的具體標準和考慮因素。
收養人的審查程序
收養人的合格與否不僅直接影響收養關系的穩定,也影響著被收養人的成長和未來發展,可見收養人在整個收養關系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規定了對收養人資格的審查制度。
英國主要采取法院對收養人審查的模式,由此可以確保以嚴格的程序規避收養可能引發的風險。管轄法院在受理收養人提出的收養申請后,會對收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家庭關系、收入情況、社會關系等等進行一系列的調查,良好的經濟條件或家庭關系會成為收養人的加分項。只有當管轄法院認為你符合收養人的一系列要求,法院才會作出裁定,準許成立該收養關系。
美國在涉及兒童利益的收養制度上十分謹慎。但與英國有所不同的是,其審查主體并非法院,而是社會福利機構。這是因為,立法者認為社會福利機構對兒童收養審查更加專業,更能有效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在美國,社會福利機構是對兒童收養審查的主要機構。當收養人提出收養申請后,社會福利機構就會對其經濟狀況、家庭關系狀況等信息進行調查,還會對收養人是否曾經是虐待兒童案件的被告人進行調查。由于美國實行“公開收養”制度,也就是說即使兒童的親生父母健在,他們的孩子仍然可以被收養,并且孩子的親生父母還可以參與到收養的全過程中。所以,收養人除了要接受社會福利機構對自己的調查,在一定程度上還要接受孩子的親生父母對他的調查。
試養期的規定
為了更好地磨合收養人與被收養的關系,一些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一個試收養期。在試養期內,前述負責兒童收養審查的機構會實時跟蹤、動態掌握并評估收養人的表現,以作出其后續是否還適合收養的決定。在試養期內,收養人的行為將會受到特定標準的嚴格限制。同時,就收養關系而言,試養期也是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磨合關系、彼此建立情感和信任的時期。因此,試養期具有監督和培育雙方感情的雙重作用。
在加拿大,被收養人在收養關系成立之前會提前熟悉收養家庭的環境,熟悉后,收養關系的雙方需要一起生活少則半年,多則一年的時間,具體時間由代理機構特派的社工視情況決定,這段時間就是法律規定的試養期。只有經歷過試養期后,法院才會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宣告這段關系予以成立。
瑞士的試養期比較長,瑞士民法典規定,收養人對被收養人至少需撫養兩年,在不損害被收養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具備收養人的資格。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說明兩年即為試養期,但是通過對法條進行文義解釋,也能判斷出這兩年的意義與試養期相同。在此兩年之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可以發現彼此需要磨合的地方并盡快解決,最大程度上保護了被收養人的利益。
收養人的監督
對收養人的監督必不可少,這里的監督并不包括試養期的特殊監督,而是收養全程的常態化監督。因為在確定收養關系期間,收養人作為強勢的一方,可能會發生侵犯被收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為了避免侵害被收養人的后果發生,對其養父母的監督不可或缺。
域外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對收養人的監督作出了具體規定,對收養人的監督一般分為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兩種模式,有的國家則將兩種模式并用。以法國為例,其對收養人監督的主要方式為法院監督,由法院對涉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實質審查,主要審查涉及與被收養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相關的行為,目的是對可能侵犯被收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干預,防止被收養人受到收養人傷害、虐待等不利于被收養人的行為發生。
綜上,在保護兒童利益的主流趨勢主導下,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體現了保護“兒童利益最大原則”的內涵。對收養人審查制度的規定,從源頭上阻斷了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人;對試養期的規定,進一步考察收養人條件是否合格;對收養人監督的規定,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收養動機不純的人對被收養人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這些規定有利于被收養人更快更好地融入收養家庭。以上各方面規定共同構筑了嚴密的收養保護體系,切實維護了被收養兒童的最大利益。
(作者單位:貴州財經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