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化的特殊意義在于“它的動態特征以及它對人類事務影響的普遍性。它發軔于那種社會能夠而且應當轉變、變革是順應人心的信念和心態。而在我國,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目標和前行的方向。因之,建立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既是檢察機關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又是檢察機關落實司法責任制要求,推進法律監督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豐富法律監督產品內涵,提升法律監督產品質效,優化法律監督產品體系,促進法律監督業務能力提升,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應有擔當和使命。
作為“檢察 GDP”,“案-件比”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監督指標評價體系,在法律監督現代化體系建設中有著綱舉目張的指引作用。具體而言,“案”,是指當事人的一個“案子”,此乃“案-件比”中的定量;而在案子進入司法程序后,隨著訴訟程序的展開,不同的訴訟環節又會衍生出不同的案“件”,此乃“案-件比”中的變量。那么,這里的“案”是什么,是指發生在人民群眾身邊的案,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有一個案子在法院、在檢察院等。這里的“件”又是什么,就是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在統計上作為一個個“案件”數量來統計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機關,針對同一個當事人的同一個“案子”,一般都會根據該案進入司法程序后所經歷的有關訴訟環節、各項業務活動情況而統計為多個“案件”。也就是說,“件”數一般都遠遠多于當事人自己認為的在司法機關的那一個“案子。案子還是那個案子,但一個案子的背后可能產生很多案件。其中,有的件數是正常訴訟流程所必需,如批捕案件、起訴案件;有的案件則并非訴訟所必要,如不捕復議復核案件、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案件等。而“遲到的正義非正義”,一個“案子”在訴訟中的“件”數越多,說明案件經歷的訴訟環節越多,辦案持續的時間越長,當事人對辦案的評價往往越低,辦案的社會效果越差。而檢察機關辦案工作給人民群眾留下的印象,就是人民群眾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工作的印象,就是人民群眾對黨領導下的法律監督工作、法律監督隊伍的印象。在這個意義上,建立以“案-件比”為核心的案件質量評價指標體系,其實就是以人民群眾認不認可、人民群眾滿不滿意作為衡量檢察工作的評判標準,是對以“人民為中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生動踐行。
所以,“案-件比”的理想狀態是1∶1。如審查批捕案件,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決定,公安機關認可,不提出復議復核;再如審查批捕案件,檢察機關作出逮捕決定,繼續跟蹤監督,引導偵查,夯實證據基礎;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起訴到法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后,當事人認可判決結果,案結事了。由此決定,案件辦理流程的完美,其實有兩種類型:
第一類,需要檢察機關切實提升訴訟監督能力,有理有據地指明偵查機關在證據收集、實體認定、程序規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當然,有時情況可能更為復雜,需要檢察官釋明的不僅有法律上的實體規定與程序適用,可能還有深刻的社會問題和復雜的人性本質,從而讓公安機關心服口服地認可檢察機關的不批準逮捕決定。這樣,復議復核自然不復存在,從而減少了“件”數。
第二類,針對延長審查起訴期限、退回補充偵查等案件“件”數增加的最主要原因,需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捕訴一體”優勢,使批捕審查、延長羈押期限審查、起訴審查連成一體,檢察人員從接觸、受理案件開始就發揮作用,詳細列明需要繼續補充收集的證據類別、理由、途徑,提示缺乏此類證據可能導致的辦案風險,監督引導偵查機關在法定捕后偵查羈押期限內繼續做好案件證據收集,全程引導證據收集審查,確保案件證據質量標準。審查起訴環節,在全面審查分析證據的基礎上,依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秉持客觀公正立場,推動矛盾化解、促進社會和諧、減少社會對抗。貫徹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要求,充分發揮庭前會議功能,優化訴訟流程,推進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有序銜接,實現簡案速辦、繁案精辦,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庭審過程中,積極承擔庭審主導責任,說服法院在尊重量刑建議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以求極致的理念通過最短的訴訟環節實現案結事了,實現訴訟質量與訴訟效率的同步提升,減少訴訟對抗與社會對抗,實現辦案質效最高、司法資源投入最少、當事人感受最好、“三個效果”最優。
是故,“案-件比”優化目標的實現,關鍵在于檢察隊伍法律監督能力的提高,要求檢察官把各項工作做到極致。“求極致”知易行難,需要檢察人員“內外兼修”,因而“案-件比”評價指標體系建設,必然倒逼檢察人員主動提升素能,主動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就刑事案件的辦理而言,關鍵在于提升行政犯案件的辦案能力。實踐表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行政犯案件,不僅在事實結構上大多具有團伙作案、跨地區作案、跨行業作案等特點,以致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較之傳統盜竊、傷害等自然犯案件更為復雜,而且在法律結構上因前置行政法定性與保障刑事法定量的統一,而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呈現行刑交叉甚至行民刑交叉的特點。而行政法數量龐大、種類繁多、內容分散、專業性極強,在專業分工日趨精細化的現代社會,行業之間的差異以及較高的行業門檻使得專業問題必須依賴專業人士的專業知識、人生智慧和實務經驗才能得到高效、合理的解決。因此,對行政犯的審查認定,既要有扎實的行政、刑事專業知識,又要有豐富的執法司法經驗。“北京快播案”“天津氣槍大媽案”“上海楊乙洲非法經營案”“深圳鸚鵡案”等普通行政犯案件,之所以演變為重大輿情社會熱點,表面上是個案處理不當所致,其實是在社會轉型時代背景下,刑法理論發展相對滯后,司法人員處理行政犯的素能準備不足所致。
近年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高科技等特殊領域案件呈不斷上升趨勢,特別是非法集資案件集中井噴。司法機關在保障經濟發展安全,依法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平等保護企業產權和合法權益,重視保護知識產權,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等方面日益承擔更為重要的職責。但能力不足是最大短板,本領恐慌是最大危機,如對行政犯認識不全面、不深刻,對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掌握不多、積累不深,等等。這樣在辦案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對案件定性把握困難,引導偵查時方向把握不準,從而一而再地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而再地退回補充偵查,案件起訴到法院后,當事人仍對司法機關判罰不滿,一審、二審甚至再審,大大增加了案子的“件”數。
“不一則不專,不專則不能”,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政法系統必須把專業化建設擺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來抓。因此,在現行大致按案件類型設置內設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圍繞金融犯罪、經濟犯罪、網絡和電信犯罪、科技犯罪、知識產權犯罪等組建專業化隊伍,打造專門化的辦案力量,專案專辦、術業專攻,切實避免臨時組隊、倉促應付,是提升辦案能力的關鍵。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既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又是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的保障者。用好“案-件比”這個“風向標”“指揮棒”,必將引導檢察官不斷提升自身業務能力,以切實加強專業化建設,提升專業化水準,體現專業化水平,把案件辦到極致、辦到最好,全面提升檢察辦案質效,從而更好地適應行政犯治理的時代需求,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的職能作用。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