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量刑協商、值班律師制度、認罪認罰案件審理程序等問題的充分討論和共識達成,如何為被害人、社會治理其他力量參與合作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給和開放的對話平臺,切實構建共建共治的現代犯罪治理模式,成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施行進一步努力的方向。這樣,才能在實現合作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同時,讓公正的實體正義和有效的犯罪治理,成為通往現代刑法謙抑之門的程序路徑。
啟蒙運動以降,資本主義發展歷經自由資本主義、壟斷資本主義和金融資本主義三個階段的歷史躍遷。其中,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的經濟生活教義是亞當·斯密的自由放任學說,“干預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和“法官只是一架法律的宣讀機器”,則成為放任行政和機械司法的最佳寫照。1929年至1933年大蕭條的爆發及其慘痛教訓,使得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成為“羅斯福新政”施行的圭臬,從而在宣告“從出生時起到進入墳墓時止,無所不在政府管制之下”的壟斷行政發軔的同時,開啟了以“必須保衛社會”為使命的能動司法的歷史。進入金融資本主義時代,各種新型社會風險層出不窮,而風險治理方案本身,或者囿于問題角度的片面,或者限于學科視野的狹窄,或者困于知識結構的單一,往往在成功治理一種社會風險的同時,又隱藏著引發更大社會風險的可能。
社會治理理論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展開
在今天,正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抗擊帶給我們的深刻體認:只有在專業分工基礎上進行跨學科交叉、跨領域融合、跨系統合作的社會治理再造,進而重塑社會治理文化,重構社會治理制度,重建社會治理體系,才能擺脫“片面正確”的社會治理迷思,有效防范和科學化解系統性社會風險。
正是基于此,自十八大提出,到十九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的全面繪就,一場以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決策民主化、治理方式柔性化、治理空間社會化為路徑、以政府掌舵—社會共治—公民自治為共建共治共享模式的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在我國波瀾壯闊地展開。而在刑事司法領域,作為刑事訴訟私力合作的發軔和刑事訴訟公力合作的革命,刑事和解在刑事訴訟法中的立法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全面施行,既是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刑事司法領域中的延伸和展開,又是刑事司法改革對以恢復性司法為圭臬、以合作式司法為核心的犯罪治理現代化變革所作的回應。正如“恢復性司法”理論的集大成者、美國哈佛大學教授霍爾德·澤赫指出,所謂恢復性司法,就是“最大程度吸納特定案件的利害關系人參與司法過程,以求共同地確定和承認犯罪所引發的損害、由該損害所引發的需要以及由此所產生的責任,進而最終實現對損害的最大補救目標。”
這種通過合作,尤其是認罪認罰從寬公力合作來處理刑事案件的模式,在我國試行以來取得了顯著成效。截至2020年1月30日,筆者經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2018年至2019年兩年間,一審刑事裁判文書共計1915864份,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裁判文書就有387376篇。其中,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17154篇,關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81852篇,關于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有2326篇,關于金融詐騙犯罪1447篇,關于危害稅收征管犯罪2356篇,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1553篇,關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8839篇。而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闊步推進的同時,也呈現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提升完善的問題。除控辯審三方合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自愿性、合法性、有效性審查等學界和實務部門熱議的話題外,筆者以為,還應關注并推動兩個層面的合作:一是行刑銜接合作;二是控辯審三方以外的社會力量參與合作。
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機銜接和科學合作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刑事案件,大多是行政犯罪案件。雖然行政處理程序并非行政犯之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前置程序,但是,行政執法乃社會治理的第一道法律防線,而刑事司法則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法律保障。是故,包括我國在內的現代世界各國,行政執法系統無論在職能配置還是人員編制上,均遠寬于、多于刑事司法系統。此其一;
其二,刑罰乃不得已的惡,能夠通過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等行政責任的追究,不實際動用刑罰,即可將被行政犯所侵犯的行政秩序恢復到犯罪發生前的狀態,其實才是現代司法用刑追求的最高藝術,正所謂“刑期于無刑”。
其三,行政犯紛繁復雜,專業性強,雖然我們一直想把法官提升到一種純粹理性領域,高于并超越那些令人不安和偏斜的“人的局限性”的約束,“我并不懷疑這種法官的理解是莊嚴偉大的……但是,這從來也不過是部分的真實。”而行政執法的優先處理,尤其是行政執法處理和刑事案件初查的同步進行,不僅為后續展開的刑事司法程序提供了有力的專業保障,而且因為行政執法證據的先行審查和行政不法事實在行政執法中的先行查明,成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認罪認罰的有力推動力量,進而推動控辯雙方在刑事司法程序中進行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合作。這也正是筆者多年致力于倡導“行政先理為原則與刑事先理為特殊”的行刑銜接合作機制的緣由所在。
其四,行政犯在前置行政法上的法律責任已經確定乃至實現,為控辯雙方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合作重心由定罪量刑并重,向以量刑為主轉移,進而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繁簡分流創造了條件。當然,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不能降低,無論行政執法證據的采信還是行政不法事實尤其是行為人主觀罪過的查明,均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認定。雖然認罪認罰的成立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及其無罪辯護權利的放棄為前提,但這絕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罪認罰程序中只有認罪的義務,而沒有辯護的權利。相反,鑒于控辯雙方在專業水準、法律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必須充分發揮值班律師的作用,以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合作能力上的不足,從而實現雙方合作的實質平等。而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認罪認罰和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反悔,則合作的基礎不再,或者依法提起公訴,或者轉換刑事訴訟程序審理。
被害人與社會治理其他力量參與合作
恢復性司法實踐范式雖然多種多樣,既有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和解模式,又有各方利害關系人參加的協商會議形式,還有由各方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對案件有興趣的社會成員參與的圓桌會談范式等。但是,為案件各方利害關系人包括被害人、加害人和受害社區等提供一個對話協商的場域和機制,卻是所有恢復性司法范式共同遵循的原則和做法。因為實際上,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希望通過刑事司法程序所獲得的,也“遠遠不止是案件得到簡單快速的處理或關于判處年限的討價還價”。對于刑事被害人和受害社區,則更是如此。被害人和受害社區能否從其所遭受的傷害的處理程序中獲得豐滿的正義體驗,既是被害人和受害社區能夠從犯罪侵害中恢復和痊愈的關鍵,也是恢復性司法的精髓所在。而傳統對抗式訴訟模式下,雖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應當在刑事訴訟中聽取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意見,但因真誠對話、充分商談的合作平臺,以及以被害人和被害社區為代表的社會公眾意見表達機制不暢,致使程序運行的透明性、開放性不足。
為此,《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16條中要求,“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或者賠償被害方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作為從寬處罰的重要考慮因素。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聽取意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隨案移送。”不僅如此,《指導意見》還在第35條至第38條中,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社區等社會治理其他力量的意見表達予以了明確。
因而,隨著量刑協商、值班律師制度、認罪認罰案件審理程序等問題的充分討論和共識達成,如何為被害人、社會治理其他力量參與合作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給和開放的對話平臺,切實構建共建共治的現代犯罪治理模式,成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施行進一步努力的方向。這樣,才能在實現合作正義和程序正義的同時,讓公正的實體正義和有效的犯罪治理,成為通往現代刑法謙抑之門的程序路徑。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