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維,簡言之即“根據法律的思維”,要求思維主體適用已經公布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調整未來發生的事情,其本質為“合法性思維”。裁判思維是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嚴格遵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以三段論邏輯模式,解釋法律、進行法律論證,從而得出裁判結論的思維方法,是司法方法論的精要。在疫情防控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應充分運用裁判思維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不斷提升法院法治思維的能力。
首先,法官作為法院行為主體,無論是疫情防控初期,還是關鍵時期,都應通過每一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務與保障。其間,法官的思維方式與非疫情期間的裁判思維沒有區別。因此,我們看到在即使疫情防控最為關鍵時期,最高人民法院下達命令對備受社會廣泛關注的云南“孫小果案”罪犯孫小果執行死刑,讓公平正義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間也不缺席;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月20日對“私自上樹摘楊梅墜亡案”再審,改判村委會不承擔賠償責任,有力維護了社會的公序良俗,等等。不唯如此,對與疫情防控相關的案件審理,法官會更加審慎與理性,更為嚴格準確地適用法律,嚴懲擾亂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嚴懲暴力傷醫、擾亂醫療救治秩序等犯罪,嚴懲利用疫情詐騙、哄抬物價、囤積居奇、造謠滋事等犯罪,嚴懲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違法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更為嚴格適用并非“加快從重”適用,而是嚴守法治思維所要求的“目的合法性”“權限合法性”“內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保證法律適用的安定性、可預期性、確定性。
其次,法院作為組織機構,為法官裁判提供疫情防控基本事實以及相關規范性大前提。法官裁判的基本邏輯是三段論,即在案件事實查明基礎上,回到所應遵循的法律法規這一大前提,通過法律解釋和法律論證得出裁判結論。對法院組織而言,整體工作也遵循類似的邏輯。疫情防控中,對疫情事實的整體判斷,需要作為機構的人民法院統一提供。人民法院對疫情事實的“抓取”,始終以黨中央的決策部署為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級人民法院,也包括一些中級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對抗擊疫情工作作出強有力的部署。這些規范性文件開始一般是原則性的聲明,沒有更多具體內容,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浙江高院于1月23日、25日連續發出兩個緊急通知,江蘇、山東、安徽、江西、吉林、湖南等省市高級人民法院也在1月27日提出類似工作要求,正是通過具有一定規范屬性的通知,讓法官對疫情事實能夠作出正確判斷。之后,2020年1月28日,中共中央印發《關于加強黨的領導、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堅強政治保證的通知》中,明確要求“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要求切實做好工作,牢記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組織動員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把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作為當前重大的政治任務”,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也在同日發表“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重要講話,以此為起點,最高人民法院或者聯合其他司法主體或者自己單獨發布,不同地方高級人民法院也結合本省疫情防控的基本事實需求,出臺了一系列的“通知”“公告”“意見”,不僅對法院立案、執行訴訟程序活動進行規范,還分別在刑事審判、民事審判、行政審判領域出臺更為詳細的指導意見。
再次,在線訴訟“全面開花”中仍堅持裁判思維!度嗣穹ㄔ簣蟆吩鴪蟮溃阂咔榉揽仄陂g“全國法院普遍開通訴訟服務網,提供網上立案、在線調解等多項訴訟服務;已經建成的38068個科技法庭,都能夠支持遠程視頻庭審;全國3516個法院已經全部對接中國移動微法院,有效支持在線訴訟各項活動。”可見,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將很多法院的信息化建設變成“剛需”,但在線訴訟并非簡單地將訴訟從線下搬到線上,由此可能帶來審判模式的轉型。其轉變發端于訴訟程序性問題,由此延伸至實體正義問題,而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仍需建立在裁判思維基礎上。疫情防控中很多法院都抓住了這個根本的制度性思維。以訴訟程序為例,為了尊重當事人訴權,疫情防控中很多法院在“云審判”時會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條件,但對當事人不誠信訴訟活動也同樣進行規制。如重慶高院疫情防控中發布的《關于全面推行在線訴訟服務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通知》規定:“對當事人明確同意在線庭審,但不按時參加或者庭審中擅自退出的,除查明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認定為‘拒不到庭’和‘中途退庭’,分別按照訴訟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概言之,裁判思維是在“以事實基礎,以法律為準繩”基本原則指導下,堅持黨的絕對領導,以法定權利義務為基本邏輯前提,強調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并重,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無論是當下疫情防控階段,還是面對今后任何突發社會公共事件、自然災害時,人民法院的法治思維都牢固建立在裁判思維基礎之上。
(作者系國家法官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