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直是古今中外備受關注的話題,法律思想的發展變化使其內容不斷擴充和豐富。法律規則是外在他律,道德則是內化于心的自律。中國古代儒法之辯指向的人性善惡命題,西方自然法與實證法的觀點爭鳴,始終交織著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討論,并在不同的價值觀之下形成了相異的法律方法論。《培育良知:良法如何造就好人》正是圍繞這一命題展開的論著,該書作者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學教授琳恩·斯托特,反思了運用經濟分析模型對人性假設存在的偏頗,從心理學、行為經濟學、社會學等多角度闡釋了人類自私與無私的行為表現,并從如何激發與培養人性中的良知,以塑造好人、實現秩序和諧的角度,指出好的法律制度應當修正不當行為并鼓勵無私善舉,最后得出結論:如果我們想要步入真正的法治社會和文明社會,就不能忽視良知的重要作用。
經濟人假設:法律與良知無關
20世紀以來經濟分析方法被引入法學研究,將人分為道德人與經濟人兩種不同屬性。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對法律研究產生了重要影響,在此觀點下,法律改變人類行為“最好的方式是利用貪婪的力量,用物質刺激獎勵好的行為、懲罰壞的行為。”受經濟分析思維影響,現代法律或公共政策的制定,側重于從理性經濟人利己的角度出發,更為突出法律的外部懲戒的功能,而忽視了利他道德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的作用。這也容易使人得出這樣的結論:約束制止大多數人傷害他人或不守承諾的有效方式,是法律而不是良知。與此同時,社會達爾文主義關于利他者將無法在社會競爭中立足的學說立場,更進一步強化了經濟人假設的觀點。
經濟分析曾對美國法律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美國最高法院霍姆斯大法官在其著述《法律之路》中就提出“從壞人的角度分析法律很重要”。壞人只關心物質結果,因此在法律規范中融入道德準則實無必要。社會中的經濟人更像自私的消費者而非有良知的公民,因此良知并無用武之地,法律對人類行為的調整應契合經濟人的屬性,運用懲罰和獎勵等物質刺激引導人們的行為,才最能滿足自私自利經濟人的行為動機,進而對其產生有效的行為約束。
方法論反思:良知客觀存在的重新認識
理性經濟人假設對利己因素的強調,影響了法律制定的價值導向,良知應被法律忽視,這樣的假定是否公允?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為反駁經濟分析假定的片面,作者琳恩·斯托特教授在方法論上另辟途徑,運用社會學、心理學分析等工具對日常發生的一些社會現象進行解讀。與經濟分析從自私視角來預測人的行為不同,社會學分析通過對人類行為進行細致入微的觀察,描述了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利他行為。心理學分析則從服從權威的角度,揭示了人們實施利他行為是基于對他人的同情心,以及與周圍人保持行動一致的心理需要。
在新的方法論指引下,作者通過社會實驗發現,良知、利他、善行等諸多有利于社會的無私行為,一直被深刻的編織于社會生活的經緯當中,客觀存在并影響著我們的生活。比如納稅人如期納稅、撿到遺失物歸還失主、環保積極分子回收垃圾、為慈善事業捐款等等,這些或主動或被動的行為,實質上都是受所謂道德規范指引實施的利他行為。
良知廣泛存在,但為何容易被忽視?作者認為善意容易被無視的原因在于:道德準則被人們誤解,善良本身平淡無奇,許多微小的自我犧牲無人注意,法律外在懲戒與內在規制關系的偏頗、經濟學分析模式與社會達爾文主義的偏見。
那么,良知又應如何培育?作者提出,法律在培育良知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了鼓勵人們在陌生人社會實施利他的無私行為,法律規范需要圍繞三個要素為人們塑造可供參考的行為模型,包括:來自權威的指導、相信他人也會作出有利于社會的行為、對他人友好的程度等,以此來提升人們實施利他行為的主動性。在具體的法律規范中,也需要有意識的鼓勵人們將良知轉化為利他行為,如:民事侵權領域降低無私行為的成本、實現各方之間矯正正義;合同法領域增加履約的激勵性規定;刑事領域形成偏好政策的刑法,幫助人們從純粹的自私與不利于社會轉向無私和守法。
面向現實:法律如何培育良知
掩卷而思,如果說良知是基于人性的自我立法,那么《培育良知》一書則激發了如何在法律與良知之間架設連接通道的思考。正如作者所言,“如果我們要想步入真正的法治社會和文明社會,我們就不能忽視良知的重要作用”。經濟人模型大肆鼓吹自私自利卻對良知視而不見,某程度上削弱了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彼此忠誠的紐帶。要使良知回歸、重塑美好社會,不僅要承認良知的存在,更要將引領社會向善貫穿于立法、司法、守法全過程。
首先,制定良法是培育良知的規則基礎。“善良之心就是最好的法律”,良知意味著激發人們實施有利于社會的無私行為,而非將眼光局限于自身利益。制定良好的法律能夠得到人們普遍尊重,其前提是法律規則能夠為人們樹立善惡判斷的標準,提供懲惡揚善的引導,降低良知的實施成本以鼓勵利他的無私行為。因此,不論是應然還是實然層面,法律在培育良知方面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并推進社會向善治邁進。
其次,公正裁判是培育良知的方向指引。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對良知的認同也體現在司法實踐對良知的培育與維護之中。一份裁判結果公正與否,固然要以法官精良的業務水準和對規范的準確理解為基礎,更重要的是不能在根本上背離社會公眾的道德認知。這就要求法官在遵循法律規則的同時,秉持公正善良之心,將社會公眾普遍認可的常識、常情、常理融入案件裁判考量,作出善與惡、正與誤的準確判斷,使司法裁判傳遞出對良知的尊重與保護。
最后,宣揚善行是培育良知的道德根基。“法案天下、德潤人心”勾勒了法治社會的良好愿景,反之,在良知泯滅匱乏的社會中,法治終難實現。健全的良知是法律良性運行的心理基礎,也是推動法治進步的社會共識。“勿以善小而不為”,說明良知的培育恰是點滴善意聚沙成塔的漸進過程。近年來,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司法審判與裁判說理,就是通過個案裁判傳遞規則之治和道德教化的浸潤作用,形成棄惡揚善、弘揚善行的社會氛圍。當無數微小的無私行為相互作用和影響,法治便有了深厚的道德根基,和諧美好的社會也不再遙遠。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