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侵害來源于監護人或者與其密切接觸的成年人時,未成年人往往不會主動對外求助,久而久之必然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如何及時發現侵害線索,如何盡早地保護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強制報告成為關鍵。其中,強制報告的主體、情形、法律責任、工作機制這四個基本問題,尚需認真研究。
當侵害來源于監護人或者與其密切接觸的成年人時,未成年人往往不會主動對外求助,久而久之必然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如何及時發現侵害線索,如何盡早地保護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強制報告成為關鍵。對此,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成員國應采取保護性措施避免兒童遭受虐待,這類保護性措施應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會方案,向兒童和負責照管兒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預防形式以查明、報告、查詢、調查、處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兒童事件,以及在適當時進行司法干預。從域外的經驗來看,亦是如此,科學、有效的強制報告制度是國家未成年人保護體系的基石。
近年來,我國有關部門和地方在探索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性的文件,反家庭暴力法從保護兒童免受家庭暴力影響的角度作出了強制報告的規定。2019年10月底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對此也作出明確的規定。待法律修訂完成后,無論是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制定更為具體的工作規范,有幾個問題尚需認真研究,以形成強制報告的完整閉環。
一是強制報告的主體。強制報告是一項法定義務,這一法定義務的范圍要有多大,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全體成年公民,另一種是有機會、有能力發現侵害線索的特定人員。的確,理論上從最大程度保護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出發,所有成年公民發現相關情形,均應當報告。但這僅僅是理論上,如果全體成年公民都有強制報告義務,在實際操作中就會帶來一定的法理困境。正因如此,多數國家和地區強制報告的義務主體都限定于最有可能接觸未成年人和發現未成年人受侵害,同時是對未成年人負有保護、照管或救助責任的人。比如,澳大利亞首都領地2008年通過的《兒童和青少年法案》第356條規定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主體包括醫生、牙醫、注冊護士、登記護士、學校教師、根據《2004年教育法案》注冊或臨時注冊的為兒童或青少年提供教育服務的家庭教師、警察、學校咨詢顧問、兒童照顧機構工作人員、負有協調和監督居家服務的日托機構業主、為兒童家庭提供服務的公職人員、廣告業者、政府觀察員、為兒童及其家庭提供雇傭服務的人員。需要注意的是,近來有一些國家或地區修改法律時,將強制報告的主體范圍擴充到所有公民,比如加拿大和美國有18個州均進行了這樣的調整,南非要求所有公民對于兒童遭受性侵害的情形應當報告。結合以上,我國可以從兩方面規定:對于特定人員規定其具有報告的義務,對于其他公民應當鼓勵他們參與到未成年人保護中去,當發現風險或者線索的時候有權報告,這可以理解為其他公民的一項權利。
二是強制報告的情形。觀察多數國家或地區強制報告的情形,主要是兒童遭受虐待和忽視。根據具體形式,分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種類型。其中,疏忽主要是監護人沒有提供必要的食物、衣服、住所、醫療或者照顧,以致威脅到兒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包括保護疏忽、身體疏忽、醫療疏忽、教育疏忽、情感疏忽、遺棄六個子類別。域外的術語和我國法律規范的習慣用語存在一定差異,結合我國的實際,強制報告的情形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存在侵害風險,比如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等情況的,另一類是侵害已經發生,比如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強奸、猥褻、虐待、遺棄、暴力傷害,存在自殺、自殘、工傷,或因火災、交通事故、墜樓、溺水、中毒等原因造成非正常傷害、死亡的。對于強制報告主體中的非專業人員特別是監護人而言,怎么發現隱蔽性的線索或者情形,一直是實踐中比較困惑的問題。域外在這方面也做了大量實證研究,總結出了一系列預示兒童可能遭受侵害的指征,比如無法正常增重或者突然急劇增重,生殖器疼痛或者出血,無法解釋的外傷,食欲發生巨變、厭學、企圖逃跑、性格上發生突然改變、經常做噩夢,出現攻擊行為,等等。對此,為了更好地落實強制報告制度,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出臺細化的指南,對于強制報告的情形制定具有可識別的標準。
三是強制報告的法律責任。第三方的強制報告要切實發揮作用,除了提高相關從業人員的意識和職業倫理外,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責任。比如,美國多數州規定,強制報告主體明知或者應知而不進行報告,會構成犯罪。澳大利亞北領地1999年《兒童與少年法》規定,如果未履行強制報告責任可處5000澳元的罰款或6個月的監禁。南非的《衛生法》規定,未履行報告責任者可處以罰款或暫停執業甚至取消執業資格等處分。總結看來,法律責任主要體現為處罰。結合我國的實際,強制報告主體不報告的法律責任承擔形式應當有所拓展,除了必要的處罰外,還應當設置一定的教育培訓措施,比如責令失職人員接受兒童保護的相關知識,具備法定情形時可以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在追究強制報告失職人員的法律責任時,堅持怎樣的歸責原則,既要考慮到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也要考慮到強制報告主體的能力,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有學者曾主張可以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或者絕對責任,只要沒有履行報告的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更多的學者認為過于嚴苛,有失公允,應當堅持過錯責任原則,即強制報告主體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才承擔責任。當然,至于舉證責任方面,可以作出適當傾斜,實行過錯推定,即沒有報告被推定為主觀上具有過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除非強制報告主體能夠證明自己不具有過錯。
四是強制報告的工作機制。各個國家的制度體制存在差異,在強制報告的工作機制和處置程序并不完全相同,但總結起來有以下共通之處:一是方便報告,二是快速反應,三是多部門聯動,四是專業人員跟進。為了方便報告,很多國家設立了專門的平臺,包括統一的熱線電話、網站等,同時對報告者身份信息和相關文件信息嚴格保密。一旦接到報告,相關線索會第一時間轉至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調查,核實是否存在風險或者侵害。在調查過程中,一定是多個部門和專業人員參與,各負其責,從不同角度對案件進行干預。比如,警察調查和收集證據,以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兒童福利或者兒童保護部門會評估兒童是否在存在風險或者受到侵害,以及采取怎樣的保護措施,心理學、教育學等方面的專家和社會工作人員會同步跟進案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在我國構建強制報告的機制,既要吸納這些共同的因素,也要考慮到我國的實際。首先,可以設立全國統一的專線和網絡,以縣為單位設立的平臺集中登記和受理有關線索。其次,根據線索的具體情形,轉至有關部門,通常來說包括在各自職能范圍開展工作。最后,對于線索的核查以及后續處置,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結果反饋至平臺,接受監督。這樣一套閉合的工作機制,在我國地方已經有所探索,而且效果不錯,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黨委政府領導下,將平臺設置在檢察機關,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功能,另一種是黨委政府領導下,將平臺設置在民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下屬的未成年人保護中心,發揮民政部門國家監護承擔者的職能。
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的立法日益完善僅是第一步,從工作層面如何落實法律的規定,把法律執行好,很多細節尚需研究。正所謂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探索一套適合我國實際、實踐中管用的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體系,是促進我國未成年人事務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抓手之一。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