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伦久视频免费观看视频,国产精品情侣呻吟对白视频,国产精品爽爽VA在线观看无码,韩国三级HD中文字幕

民法典合同編:人、自然、社會/國家的相融共進
發布日期:2021-03-01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2020年8月02日第02版

  民法典合同編不再局限于純粹的私人事務、完全的意思自治,強調人與自然、個人與社會/國家、個人與個人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舒適感、愉悅度,以求相融同生、和諧共進。  


  130余年前,德國學者基爾克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疾呼:在以關注個人利益為首任的私法中同樣必須追求公共福祉。130余年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立法目的之一,明確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合同而言,這意味著其不應再局限于純粹的私人事務,不應再局限于完全的意思自治,不應再局限于單純的經濟考量,人與自然、個人與社會/國家、個人與個人,相互之間必須保持一定的舒適感與愉悅度,以求相融同生、和諧共進。

  人與自然:和諧共處

  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提出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綠色原則,曾引起社會各界的熱議。實際上,綠色原則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條規定的“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深入貫徹,也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延續,更是對規范民事主體行為,大力保護資源環境,嚴厲懲治違法行為的正面回應。它通過將具體規定提升為法律原則的方式,明確表達了保護資源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立法態度與堅強決心。

  民法典合同編對綠色原則予以再次確認和積極回應,并通過具體規定對綠色原則進行貫徹落實,一方面在其通則分編中表達了明確的宏觀態度,如民法典第509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以對當事人履行合同行為進行明確引導;另一方面,在其典型合同分編中設計了針對性的具體規則,如民法典第619條規定,買賣合同出賣人對標的物“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第655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在供用電合同中,增加了“節約和計劃”);第656條明確,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這都是對民事主體“節約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協調發展”具體行動的指引。

  個人與社會/國家:利益共生

  承認個人的獨立存在,確立個人的平等地位,尊重個人的意思自治,肯定個人的正當訴求,維護個人的利益主張,具有十分重要的歷史價值與現實意義。但不容否認的是,脫離社會的、孤立的個人是根本不存在的,脫離甚至背離社會/國家利益的個人利益也是完全不可取的,個人與社會/國家之間猶如水滴與大海、水流與水源的關系,應保持相容相融共生共進的關系。無論是公序良俗民法原則的首次確認,抑或是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明確規定,還是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具體規則,均是對保障社會/國家利益的明確表達。

  民法典合同編延續并深化了民法典總則編的立法思想,如第494條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上述規定可能構成對個人意志的違背甚至利益的損害,但無疑對社會/國家整體、長遠利益有利,值得肯定。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中習慣一詞共出現19次,其中在合同編出現12次,另有總則編的4次也適用于合同編,均為“根據交易習慣”“另有交易習慣除外”等尊重習慣內容、順應習慣做法的規定。習慣作為社會主體間長期、反復實踐所形成的行為模式/規則,對習慣的尊重與順應,某種程度上也是對社會形勢(利益)的尊重與順應,對個人任性的約束與限制。另外,民法典第534條還對相關行為的監管明確規定,“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這些規定也為相關部門依法協調個人與社會/國家利益提供了制度空間。

  個人與個人: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曾指出,在公法中,整體是目的,而個人是從屬,但反之,在私法中,個人本身就是目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個人意愿安排事務追逐利益,自然無可厚非。民法典總則明確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但同時,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系當事人自行安排權利義務的合意,利益沖突內嵌其中,欺詐脅迫等所致權利與義務失衡現象發生概率極大。為維持當事人間權益平衡,民法典合同編作出了諸多制度性安排。一方面,關注地位差異,保護弱者權益,如通過“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豐富格式條款的內涵,擴大“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的范圍,明確規定向社會公眾供電、水、氣、熱力的提供者不得拒絕使用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賦予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時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以及承租人死亡時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的權利等;另一方面,順應時勢需求,規范權利義務關系。無論是緊跟時代發展趨勢,明確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還是密切關注具體情況,引進情勢變更規則,賦予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重新協商直至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抑或通過“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擴大要約的外延以及通過“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擴大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范圍,均系順應社會發展趨勢和具體合同情形,平衡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顯例。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合同編特別關注主觀過錯,營造誠信氛圍,明確規定過錯相抵原則,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這無疑對追究當事人過錯合理分擔責任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同時,在具體的合同語境下,也要考察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如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減輕或者免除出賣人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的責任,因出賣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告知買受人標的物瑕疵的,出賣人無權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特別是對實踐中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誠信缺失、擾亂社會秩序的現象,民法典合同編也作了積極回應,如針對“霸座”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針對繞開中介機構逃避中介費用的行為,明確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這些規定對懲戒主觀過錯,打擊誠信缺失行為,無疑將發揮重要的積極作用。

  (作者為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學術網站,所有文章均為學術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權利問題請與我們聯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