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為與人民生活各方面密切相關的“社會生活百科全書”,對法治政府建設賦予了更多內涵,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機關應注意從四個維度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品質。
一是掌握民法典立法之髓,促進行政決策理念更新。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義。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回應人民的法治需求,特別是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并將權利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保護英烈、環境正義等價值理念外化為法律規定,體現了鮮明的價值導向、民族特色和深厚的文化底蘊。行政機關要以貫徹實施民法典為切入點,把人民至上理念、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行政決策的靈魂,融入行政活動全過程,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利、回應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使行政活動既符合法律規范又符合道德標準,促進法治與德治有機結合,弘揚美德善行。
二是把握民法典立法之基,促進行政管理依法有序。平等是民法的核心原則之一,這一原則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本質特征,也是全部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礎。行政機關貫徹平等保護理念,就要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堅持平等對待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內資外資、國企民企及大中小微等各類行政相對人,杜絕選擇性執法;堅持促進企業守法合規經營管理與依法保障合法權益并重,杜絕利益驅動執法;堅持在行政管理中尊重和保護行政相對人作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的權利,杜絕野蠻執法,促進行政活動的管理效果、服務效果、保障效果有機結合,促進行政管理依法有序,文明規范。
三是理解民法典公私劃分之界,促進行政機關精準履職。民法典是私權保障的宣言書,它以民事權利確認為經、以民事權利保護為緯,編制了細密的民事權利保護屏障。民法典總則編提綱挈領,構建了民事權利體系;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為民事權利提供立體保障。這種內容全面、層次清晰的私權體系構筑,無疑為公權介入劃定了界線。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首要原則是職權法定,“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即行政機關的權力職責要依據法律獲得、由法律設定,并遵循法定邊界。民法典作為基本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應成為行政機關履職的法律依據。這就意味著行政機關行使權力、履行職責要遵循民法典所劃定的公私界線,正確處理好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市場、公權與私權的關系。法律規定由社會主體自主決定的事務、由市場調節的關系,行政機關就不得用行政權力去干預;行政機關不得對無須國家管控的事務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代替業主處分物業權益,不得對市場價格設定強制性價格標準,更不得以行政權力插手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同時,民法典對某些行政行為有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履行。民法典清晰界定了行政機關在履行不動產行政登記職責時的具體要求,如第212條、213條從正反兩方面明確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和“不得有”的行為;第218條明確規定登記機構信息公開的要求;第223條明確規定登記機構收費標準。民法典清晰界定了行政機關對國家財產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如第255條、256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國家事業單位對國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及依法應予享有的收益、處分權;第259條明確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職責和要求。民法典設定了行政機關保護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法定職責,如第1039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四是辨明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分,促進行政監督發揮實效。法律責任是法律規范的效力所在。一般而言,對法律責任的區分依據法律規范的類型而定,即違反民事法律規范的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有關行政監督管理法律規范的承擔行政責任。這看似簡單的法律責任劃分在繁雜多樣的現實生活中卻并不容易,“民行交叉”、責任競合的情況大量存在,如產品缺陷可能引發民事侵權責任,也可能因假冒、偽造、摻雜、摻假等行為產生行政責任,由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環境污染可能引發民事侵權責任,也可能因破壞生態行為產生行政責任,由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因此,不能片面運用行政或是民事理論及法律,簡單以行政手段追究民事責任或者以民事責任掩蓋行政責任,必須以融會貫通和辯證思維,明晰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既有助于充分尊重私人自治空間,謹防公權力介入,又有助于確保社會秩序安定、經濟穩步發展,通過行政監督,全面評價違法行為。此次民法典不僅明確了民事主體的民事責任,還為民事主體設定了行政法上的義務責任。如第86條規定,“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表明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必須接受政府的監督,一旦違法有可能承擔行政責任。為此,行政機關應突出監督重點,對民法典有明確要求的、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涉及民生民利等公共服務以及市場監管、國有資產監管等重點領域,強化行政監督,充分發揮行政監督實效,提高政府公信力。
(作者系法學博士,中共湖南省委黨校法學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