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球金融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以“ABCD”即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大數據等為核心驅動力的科技應用新趨勢對資本市場產生了深遠影響。在此背景下,新修訂的證券法首次在法律層面明確規范了程序化交易,是對全球證券市場發展趨勢的立法回應,為進一步防范資本市場系統性風險和打擊違法交易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程序化交易案件對司法審判提出了新挑戰。與傳統人工交易不同,程序化交易是依托計算機程序和特定策略進行決策、下達交易指令的新型證券交易方式,其典型形式是高頻交易,也是國際證監會組織、美國、歐盟等境外資本市場監管重點。近年來,從美國芝加哥聯邦法院判決的全球首起高頻交易刑事案件“Michael Coscia幌騙”案到對美國“股市閃崩”案嫌疑人Sarao采取巨額罰款和永久性市場禁入措施,以及我國光大證券“烏龍指”案件、“伊世頓”特大操縱股指期貨案,均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程序化交易案件也給司法審判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一是案件類型相互交織。程序化交易可能涉及自律監管、行政處罰、民事賠償或刑事犯罪,往往需要綜合性的金融審判知識和專業化的審判組織、人員。二是案件審理難度空前加大。高頻交易采用復雜的計算機程序編程和運用大量的策略模型,其延時技術已達到微秒(一微秒相當于百萬分之一秒)級別,復雜案件的交易記錄以千萬甚至以億計數,證據審查和違法所得計算可能會曠日持久。三是判決影響面較大。案件交易量和資金量大、受損者多,可能需要創新適用代表人訴訟等集體訴訟形式,還會對資本市場產生風向標效應。
一、堅持國家適度干預,維護金融交易安全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金融安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證券市場安全是證券法的基本價值趨向,也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標志。隨著程序化交易技術的迭代升級,市場參與者的競爭往往集中于比拼交易速度,由此引發的交易風險不可小覷。在極端交易行情下,程序化交易可能會起到大幅助漲或助跌作用,特別是一旦交易指令發生錯誤,引發跟風的“羊群效應”,可能導致市場大跌甚至崩盤,通過期現市場聯動傳導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在程序化交易處罰行政訴訟類案件中,司法機關應以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為指導,重點審查證監機構依法履行程序化交易監管法定職責的情況,交易所作為一線監管機構充分履行異常交易風險防范的自律監管職責的情況,證券期貨公司履行對客戶交易指令的“合理監督”義務和發揮第一道關口作用的情況,以及高頻交易客戶信息披露義務情況等,通過司法個案強化維護金融交易安全的理念。
二、尊重市場主體選擇,維護交易自由效率
追求交易自由和效率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動力。程序化交易是金融科技發展對傳統人工證券交易方式的變革,是市場交易主體自由選擇的結果,體現了交易自由原則。程序化交易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增加市場交易的流動性,促使市場發揮價格發現功能,從而形成最優交易價格。證券法確認程序化交易,實質上是承認市場主體在交易方式上的自由選擇權,是尊重市場發展趨勢和市場主體創新精神的體現,有利于規范程序化交易的發展,進一步提高證券交易效率,激發資本市場的活力,提升市場發展的深度及廣度。程序化交易目前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為其創造合理的發展空間。在濫用程序化交易操縱市場類案件中,司法機關應順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承認程序化交易本身所固有的速度優勢和技術優勢,嚴格重點審查相關主體人為干預扭曲市場價格的客觀操縱行為,不宜輕易將交易速度或技術作為認定操縱市場的首要因素,以尊重和保護技術創新,避免阻礙科技的正常迭代升級。
三、貫徹“三公”基本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是證券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是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投資者是資本市場的主體,保護投資者利益是證券立法的主旨。與高頻交易相伴而生的“幌騙”“塞單”“試單”等市場操縱行為,違反了證券交易“三公”原則,嚴重損害了投資者利益。對此,新證券法第五十五條和2019年證監會發布的《關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五項“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規定》均增加了操縱類型的規定;同期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細化了操縱的判定指標。為準確適用上述規定,在程序化交易賠償案件中,司法機關應重點審查操縱行為與投資者遭受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投資者損失的計算期間和數額等問題;在程序化交易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應秉持刑法特有的歉抑態度,遵循同質性解釋的原則,對操縱行為的兜底性規定進行合理推理,重點審查高頻交易對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適度運用刑罰手段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程序化交易是全球資本市場交易技術的深刻變革。在程序化交易案件中,司法機關應堅持維護交易自由效率與國家金融安全并重,注重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以有效發揮司法審判保障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重要職能。
(本文為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課題(CLS(2015)D133)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