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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社會法制度供給 克服社會主要矛盾
發布日期:2021-03-29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2020年9月17日第06版  作者:白小平 張萬萍 徐丹

  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轉型對國家各項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包括如何以法治建設努力克服社會主要矛盾。當前,我國法治建設工作要找準切入點,增強立法工作主動性、針對性和實效性。因此,建設社會法,加強社會法制度供給很有意義。


  社會法的本質與建設意義

  盡管各國對社會法的理解不同,但對“社會法是調整和規范社會強者與社會弱者的社會合作行為,是有關人的生存與發展社會合作維護的法律規范總稱”這一概念具有共識。同時,隨著文明社會中風險增大,解決人的基本生存與發展已絕對不是個體自己的事,而是面向未來的社會合作關系的維護。

  如何生存與發展,是人類社會發展面臨的前提性判斷,從歷史來看,可分為兩個社會形態下的不同維護形式:一是,在以財產權為核心的財產型社會中,人的生存與發展的維護形式是個體自我維護,人的生存與發展需求的滿足以及個體自由,均以競爭、防御占有的財產為基礎;二是,在以社會權為核心的分配型社會中,人的生存與發展的維護形式是一種社會合作維護,它依靠平等的社會合作系統和公平的社會分配體系來滿足人的生存與發展需求。前者,被認為是個體自己的事,與社會無關;后者,由于將“平等社會合作”“確保每個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作為整體的合作與社會分配依據,進而使每個人的物質需求、精神需求都能得到公正維護。

  對社會弱者進行一定的社會保護、社會補償,并在全社會進行社會預防保護和社會促進福利建設,形成一系列社會立法和社會公共政策,最終促成了新的法律類群——社會法產生。社會法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傳統法形而上的基礎,故有的人認為,它是對原有法律系統的輔助、補充,而事實上,社會法是鞏固和實現社會理想的法治保障。因此,它應獲得基本法律地位。


  社會法的發展及其功能

  作為調節人的生存與發展的社會合作維護形式的社會法,與作為調節人的生存與發展的個體自我維護形式的私法,同樣都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法治手段,對“平等的社會合作與公平的社會分配”法治原理的貫徹,使得它可以成為面向未來社會的重要法律門類。

  我國社會法的發展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改革開放前,我國的社會法以國家政策為導向,特點是由國家來保障人的生存與發展,注重社會公平,但城鄉差異大、社會合作參與面小。第二階段是改革開放后,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需要、符合當代生產力發展水平的社會法,尤其是面對市場在調配基礎資源和確保機會公正方面存在的先天性不平衡、不合理問題,用社會法加以矯正與規范,來解決或克服社會主要矛盾。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為我國法治建設及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指明了方向,也預示著社會法建設的第三個新階段的到來。由于社會法所堅持的社會公平、社會公正的價值原則,強調社會參與、社會保護、社會補償、社會促進、社會預護的利益調整措施,所以它可以充分調動社會組織在社會生活中的積極性,促成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局面形成,既能有效克服在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等基礎資源調配的不平衡、不充分,又能發揮良好的社會治理作用,使每個人的生活在這個系統中得到公平公正維護。


  社會法的歷史使命

  現階段,我國的生產力還不夠高度發達,物質資源還不夠豐富。一方面要大力發展生產力,發展市場經濟,在發展中解決矛盾;另一方面也要科學協調人的生存與發展的個體自我維護和社會合作維護之間的關系,保持社會有序健康發展。因此,我國當下的社會法建設,應該既具有“協調市場競爭與進行社會保護”的功效,又具有“以人為本、以人民為主體、謀求共同幸福”的功效,即社會法建設的目標是,既要維護人的生存與發展、保護人民的切實經濟社會權益,又要倡導社會公平公正、為人民謀求幸福。

  社會法直面民生問題,它依據“平等的社會合作與公平的社會分配”之法治原理,在實現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困有所助、弱有所依等民生建設方面會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對有效克服基礎資源配置不平衡和機會不均衡的矛盾,有很大促進作用。同時,隨著智能時代的到來,人類對機器和數字“物”的過度依賴,使得以財產權為基礎的私法調整機制局限性放大。人“機”關系日趨緊張引發的矛盾,亟須用社會法的法律系統進行有效調解。另外,面對人類社會發展中的經濟風險、技術風險和各種災害,個體抗風險能力十分脆弱,會有更多的、大量的人群在此方面無能為力、無所適從,需要以社會合作維護的形式來滿足人的生存與發展的基本需要。在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只有進行社會合作,倡導社會公平、社會公正的價值目標,兼顧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的平衡,才能有效克服社會發展中的障礙,實現社會可持續、穩定、和諧發展。這也是社會法所具有的獨特歷史任務與存在的價值。因此,加強社會法建設既是我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取得勝利的法治保障,也是努力克服與化解社會主要矛盾的重要法治措施之一。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西部項目《社會法基本范疇研究》的階段性成果。白小平為蘭州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萬萍、徐丹為蘭州理工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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