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經濟快速發展、個人財富增加、社會結構急劇變化,民眾傳統價值觀、倫理觀受到極大沖擊,這導致惡性犯罪在一定時期內有增加態勢。因此,強化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恢復親情、友情為紐帶的鄰里關系、家庭關系、社會關系尤為重要。
筆者研究發現,在一定時期內,惡性犯罪呈增長態勢,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日益增加的家庭糾紛、感情糾紛缺乏與其相適應的矛盾排查、化解機制。雖然國家建立了人民調解員制度、網格化服務管理制度,但被動求助多、主動服務措施少。二是精神病患者排查、監管機制不完善,重度抑郁癥患者的篩查、監管機制欠缺。近年來,社會壓力增大導致抑郁癥患者乃至重度抑郁癥患者逐漸增加,但社會對重度抑郁癥患者沒有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篩查登記、心理疏導和跟蹤服務機制,無法有效防范抑郁癥患者實施的惡性犯罪案件。三是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尚有完善空間,社會矛盾疏導和糾紛化解機制不健全,導致有的婚姻家庭矛盾、婚戀感情糾紛在內的普通民事糾紛,沒有及時有效化解,而成為“民轉刑、刑轉命”案件。
為減少惡性犯罪案件的發生,筆者認為,應從如下方面完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民事糾紛疏導、化解機制:
第一,進一步完善民事糾紛的主動排查機制和科學化解機制。充實黨委政法委主導的網格化服務管理制度,變網格員的被動接受求助為接受求助與主動走訪、服務為一體的矛盾發現機制。根據民事糾紛解決的特點,吸收傳統文化的優勢,建立基層調解組織受理糾紛解決申請與主動發現糾紛線索的復合式矛盾和糾紛的排查機制。進一步明確網格員的權利義務,明確網格員工作中的居民、村民配合義務,建立網格員、樓長、組長的獎勵機制和退出機制,充分調動基層組織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健全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調解組織及其調解人員的領導機制,建立、健全有基層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專業調解組織參加的分工協作的基層矛盾化解機制。深化對基層調解性質的科學認識,解決基層調解組織糾紛受理、調處中可能存在的相關問題。建立、健全對基層調解人員的考核機制、獎勵機制、退出機制、保障機制,采取各種措施提升基層調解人員的調解能力和社會公信力。
第二,進一步優化精神病患者監管機制,完善抑郁癥患者服務機制。加強對嚴重精神病患者的服務管理,依法做好強制醫療工作。加大財政投入,改善精神病患者的醫療條件。嚴格落實“以獎代補”政策,充分調動家庭監管的積極性,建立并推廣嚴重精神病患者責任險等做法,防范嚴重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引發的命案。建立精神病醫院、藥店銷售企業與社會治理機構的聯系機制,建立其相互之間的涉及精神病患者、重度抑郁癥患者的信息互通和共享機制,以及依據這些機制由基層社會治理工作者所采取的相應的服務、跟蹤機制。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整合資源,推動將社會心理服務納入城鄉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基層社區心理咨詢室或社會工作室(站)建設,配備心理輔導人員或引入心理咨詢師、婚姻家庭咨詢師、社會工作師等專業隊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心理服務、疏導和危機干預等工作。建立經常性心理服務機制、社會心理預警和疏導機制等,對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態失衡、行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執人員加強人文關懷和跟蹤幫扶,防止引發相關違法犯罪特別是重特大案事件。
第三,有效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提升人民群眾的整體素質。廣泛開展民法典的宣傳活動,大力宣揚民事糾紛包括家庭糾紛的法律解決意識,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和權利意識,強化人們解決矛盾或者化解矛盾的合法性意識。要妥當處理涉及當事人隱私的案件,對于涉及當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采取異地案例、本地宣傳的原則,將此類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危害向社區人民群眾宣傳教育,以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面對快節奏的生活,樹立遇事多理解、多溝通理念,遇到矛盾糾紛時能互相包容、冷靜對待;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增強自我保護能力,有效避免沖突升級和命案發生。對容易產生沖突隱患的場所深排細查、主動排查,防范在前,減少犯罪發生。
惡性犯罪案件的防范是一個系統工程,直接影響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現代法和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實現,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也在根本上制約防范目標的實現。惡性犯罪案件的防范需要各部門、各機構多方協力、整體聯動,除采取以上措施之外,還應該樹立德治與法治相結合的理念,廣泛開展中國優秀傳統文化教育、社會主義文化教育,廣泛開展以“樹典型、推先進”為主要活動形式的家庭美德教育。建立信訪部門的訴求表達機制、利益協調機制等。
(作者均為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