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民事調解已成為民事虛假訴訟案件的多發地帶。2014年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懲治力度。2020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2020年2號(總第五號)檢察建議,建議加大對虛假訴訟的打擊,并在檢察建議中把虛假調解案件作為檢察建議的重點內容提出。可見,加強對虛假調解案件的檢察監督,也是新時代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職責。
針對目前檢察機關對法院調解案件中的虛假訴訟存在的檢察監督權界限規定不明、檢察監督效力有限以及檢察機關調查權有限等困境,筆者結合民事檢察工作實踐,就當前檢察機關如何加強民事調解案件中虛假訴訟檢察監督,提出以下建議:
一、強化相關職責,修改完善法律。為了更好地打擊虛假訴訟參與人,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將檢察機關對虛假調解案件的檢察權予以明確和強化。民事訴訟法對法院在調解案件中應當如何作為,給出了“調解自愿、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則性規定,但沒有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導致調解案件占比逐年增高,調解案件中發現的虛假訴訟比例居高不下,建議將民事訴訟法中對法院關于調解的程序,作出明確的細則性規范。
二、強化實踐探索,靈活監督方式。針對已經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虛假訴訟罪的民事虛假調解案件,因案件雙方當事人行為已經觸犯刑法,不能再單純地以當事人意思自治來看待,檢察機關可以直接以虛假訴訟納入檢察監督的范圍,采用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針對單純的民事欺詐類的虛假調解案件,不必拘泥于虛假訴訟裁判結果監督的方式,在監督時采用更加靈活的方式,例如糾正違法類檢察建議,促使法院自行啟動對該類案件的審查程序,在尊重法院獨立審判權的基礎上,對存在虛假調解情形的案件進行精準監督。
三、強化協作配合,建立長效專項監督機制。一是檢法聯動,要建立檢法共同推出的虛假訴訟案件協作機制,重點放在案件線索移送、聯合調查、結果反饋等方面,共同打擊虛假訴訟案件。二是檢警聯動,在虛假訴訟檢察監督案件調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該案基本法律事實有可能是完全虛構,或已經進入執行環節并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將案件同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予以打擊。三是檢律聯動,一方面,要加強律師執業教育,推進行業自律。要建立完善執業行為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對從業人員執業過程中出現的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及時采取嚴厲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建立可疑案件專項備案機制。代理律師在接案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嫌疑時,應當做好嚴謹、細致、全面的接案談話筆錄,并單獨建立完善的案件檔案以供后續的合規性審查。四是內部聯動,檢察機關公訴、偵監、控申等業務部門應建立完善內部協作機制,樹立全院一盤棋、上下一盤棋的大局意識,整合上下兩級檢察機關的刑事檢察資源,建立從刑事案件中發現虛假訴訟線索、建立反饋機制并切實執行,增強監督合力。
四、強化智慧司法,拓展案源渠道。一是打通政法各部門辦案平臺,初步構建“智能檢務”。借助現代化科技手段研發應用大數據,特別是政法辦案智能管理系統、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用大數據監督法院調解行為,通過專業接口,將檢法兩家的信息打通,實現共通、共享。開發專門的數據抓取軟件,運用數據整合抽取、智能綜合分析等手段,對法院審判、調解活動流程和重要風險節點進行研判分析,針對個別當事人高頻訴訟行為、法院調解書申請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之訴等特殊案件進行統計分析,查看端倪。二是加強外部聯通,拓寬案源渠道。依托“兩微一端”等新媒體、12309檢察服務中心等平臺加強虛假訴訟檢察監督職能宣傳力度,提高從群眾、被害人舉報等方式獲取線索的概率。加強與司法局、信訪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溝通聯絡,積極探索建立虛假訴訟案件外部線索移送機制,形成打擊虛假訴訟的工作合力。三是建立不良訴訟名單,搭建訴訟預警機制。應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依托現有的信息平臺,比如被執行人失信系統以及其他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對涉嫌虛假訴訟的參與人進行留痕監督管理,對其之后的訴訟行為加強審查。
虛假調解類案件的監督是一個系統化的工程,檢察機關必須勇于擔當,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和檢察自覺,切實加大對虛假調解案件的監督力度,維護司法秩序,建立社會誠信體系。
(作者單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