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求真的角度退回補充偵查具有適用可能性和空間,在訴訟效率的思路下退回補充偵查是“最后的防線”而非首選。
●解決問題重點突出、針對性強是退回補充偵查的內在要求。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退回補充偵查工作應體現這一特點。
●退回補充偵查根本上是檢察機關運用證據規則通過回溯偵查構建證明體系的過程。
認罪認罰案件通過突出追訴活動的合作,使刑事訴訟流程推進簡快,具有顯著的效率導向性。而退回補充偵查客觀上必然引起程序回轉和訴訟成本的增加。在體現訴訟效率與否之間,二者似乎存在一定程度的緊張關系。然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集實體與程序于一體。效率之外,認罪認罰案件也以追求公正、查明事實為價值訴求。是故在檢察機關有罪證明責任承擔及案件法定證明標準堅持層面,認罪認罰與退回補充偵查具有內在一致性。
2020年3月,最高檢、公安部發布的《關于加強和規范補充偵查工作的指導意見》將必要性作為補充偵查工作必須遵循的首要原則;從檢警互補、防止“假性退查”等逆向維度明確了不適用退回補充偵查的情形,但對應當退回補充偵查的要求未予細化。既然認罪認罰案件中有效開展退回補充偵查具有現實意義,那么正面回應退回補充偵查的“必要性”適用條件則顯得尤為重要。
據動態平衡規則適用補查手段
認罪認罰案件辦理以實現公正與效率的有機統一為價值導向。這決定了出現事實和證據問題時,從求真的角度退回補充偵查具有適用可能性和空間,在訴訟效率的思路下退回補充偵查則是“最后的防線”而非首選。認罪認罰案件中認罪的自愿性和真實性直接關涉事實認定及證據采信,是審查關注要點。同時,自愿性和真實性既相互關聯又適度分離,需要檢察機關合理運用各類手段交叉往復進行檢視,強化退回補充偵查與其他補查措施以及檢察監督手段的協調與配合。
具體而言,檢察機關應從主導完善認罪認罰案件證據體系的角度,發揮退查制度綜合效能,根據不同的證據情況和特點匹配相應的引導偵查手段以實現監督節點的前移。就補充偵查措施的銜接而言,對認罪認罰嫌疑人口供亟待固定、現場痕跡、電子證據等與口供關聯的關鍵性證據存在滅失風險、出現串供毀滅證據隱患等問題,為保障偵查質效應盡早在捕后提出補充偵查意見環節予以解決;對存在誘供指供非法取證影響口供自愿性以及偵查人員違法偵查影響口供真實性情況的,則宜采取自行補充偵查與要求公安機關對證據合法性作出說明相結合的方式。
退回補充偵查作為最后的證據完善手段一般不輕易啟動。從有效發揮檢察職能的角度,退回補充偵查還應適時與制發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法律監督手段結合,綜合解決或預防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認罪認罰從寬并未限制案件適用類型。對于提前介入的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根據證據情況積極教育引導嫌疑人認罪認罰。同時對相關證據問題和風險充分預判,根據口供的形成、變化過程制定相應的補強策略,將刑事證明標準有效傳導至偵查階段。
據供證關系明確退補側重
解決問題重點突出、針對性強都是退回補充偵查的內在要求。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退回補充偵查工作開展應當體現這一特點。認罪認罰案件口供的地位被高度強化,口供在整個證明體系中的作用更為突出。一般意義上,證據審查將口供補強規則作為主要的證據規則和引導偵查思路予以運用。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退回補充偵查思路必然套用口供補強規則,相反應當根據供證關系特點明晰退回補充偵查重點。
一般而言,偵查階段適用認罪認罰以及審查起訴階段先供后證的案件,口供包含全部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提供了定罪的全部事實信息。這些情況下,口供補強規則具有適用的基礎。補查內容可以口供為中心,通過其他證據補充強化的方式,驗證口供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而對于審查起訴階段先證后供的案件,認罪認罰的作出基于檢察機關補查和釋法說理,此時口供并非處于案件證明體系的中心地位,口供補強等圍繞供述所適用的規則不宜作為退回補充偵查工作依循的主要證據規則。為充分運用證據,積極教育轉化嫌疑人,促使其在事實和證據前自愿認罪認罰,該類認罪認罰案件的退回補充偵查工作應當全面審查案件。將主要犯罪事實沒有查清、主要的定性和量刑證據存在矛盾作為退回補充偵查條件。
此外,還應注意認罪認罰類型對退回補充偵查側重的影響。認罪認罰可分為對全部犯罪行為的認罪認罰以及對部分犯罪行為的認罪認罰。這兩種認罪認罰形式都是徒具其表的假性認罪認罰,其本質是從整體上否認認罪認罰,口供的關鍵作用亦未得以體現。故這些情況等同于先證后供,退回補充偵查仍然應當從查明主要犯罪事實、固定主要的定性和量刑證據著手。
據證據特點把握退補范疇
不同的認罪認罰案件存在各異的發案背景及嫌疑人個體情況。故案件辦理不存在完全統一的標準,實務中也有“一案一策略”的提法。但退回補充偵查根本上是檢察機關運用證據規則通過回溯偵查構建證明體系的過程。故結合證據特點把握補充偵查需要達到的證據程度并非毫無規律可循。
一是要根據口供特點明確退查范圍。即便非法取證的可能性被排除,口供仍然具有不同的外在表象和變化過程,如存在到案即供與訴訟中供述、早供與晚供、穩定供述與時供時翻的區別等。在嫌疑人供述過全部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情況下,仍然要特別關注口供的獲取和形成過程。對口供變化異常,存在被害方不當施壓、自陷其罪等影響自由意志表達的可能性,應通過退回補充偵查的方式予以排查。
二是口供與隱蔽證據的印證情況直接影響證據補充收集進程。對持續概括性供述不涉及重要隱蔽信息或與隱蔽信息存在矛盾;與口供主要犯罪事實相關聯的隱蔽證據與非隱蔽證據印證矛盾;口供與隱蔽證據間雖能夠印證,但存在明顯有違常理常情之處或還需要其他隱蔽證據進一步補強;口供主要犯罪事實的印證僅有少量非隱蔽證據等情況應退回補充偵查。
三是注意把握關涉口供以外其他證據必然啟動退查及無需退查情形。一方面,對取證關鍵環節、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關鍵情節存在重大矛盾或瑕疵的情況,即便嫌疑人認罪認罰也應當適用退回補充偵查予以排除。另一方面,在已有證據能夠固定口供指向的主要犯罪事實真實性的前提下,為節約司法資源提升訴訟效率,對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次要證據無法收集到案或補強證據的證據量不能獨立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情況,無需退回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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