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征信記錄作為社會對于個人社會信譽的一種審查與管理手段,理應有一個適當的邊界,其使用應堅持確有必要原則,不能泛化。將手機欠費超3個月接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息基礎數據庫(征信系統)是否恰當,有關部門應當謹慎評估。
據《每日經濟新聞》等媒體報道,江西電信經與有關單位協商,在借鑒前期行業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擬開展通信欠費納入征信試點工作,從2020年11月份開始,未在規定時間內清繳欠費的江西通信用戶,將被接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息基礎數據庫(征信系統)。
該消息一經公布,引發廣泛關注。針對公眾質疑,江西電信官方回應,該措施主要針對長期惡意欠費用戶,具體實施細則仍在研究中,目前尚未正式實施。所謂“長期惡意欠費用戶”一般指欠費3個月以上,且經多次催繳、提醒后仍拒絕繳納欠費的用戶。此外,那些享受手機、通信終端或費用等補貼優惠但不履行雙方合同約定并單方毀約的用戶,也在制裁之列。因此,非惡意欠費或違約用戶無需擔心,電信部門將做好繳費提醒服務,并提供線上線下多種途徑方便用戶繳費。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一個認真履約的人理應享受到更好的服務,而失信者則處處受限,這是現代契約社會最重要的規則之一。自2006年1月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正式運行以來,社會各界總體反應良好。據介紹,將電信欠費信息納入征信的依據是《征信業管理條例》《關于商業銀行與電信企業共享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和二代征信系統規劃。目前,從全國范圍來看,中國電信各省市分公司對用戶欠費的處理并不一致。有些地方的做法是,只要付清欠費就可以了,如果長期不付費,會變為欠費“灰名單”用戶,但并不會就相關信息納入個人征信。
個人信用狀況越來越受關注
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增加征信有效供給、提升征信服務水平提出了新要求。為更好地滿足金融機構和社會各界的征信需求,適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征信中心對征信系統進行了優化升級。與一代征信系統相比,二代征信系統在信息采集、產品加工、技術架構和安全防護方面,均進行了優化改進。當前,二代征信系統中確實展示了個人電信欠費信息,但同時也展示個人電信的正常繳費信息。在二代征信系統上線時,征信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二代征信系統將繼續展示一代征信系統中已采集的個人電信正常繳費和欠費信息,并將堅持穩妥、謹慎原則,在嚴把數據質量關的前提下進行采集。
眾所周知,如果存在不良征信記錄,個人在申請貸款、就業和交通出行等方面均可能會受到直接影響。一方面,隨著社會信用意識不斷提升,個人對自己的信用狀況越來越關注,不良征信記錄對個人的影響也越來越大,“老賴”被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等已屢見不鮮。另一方面,個人征信信息的合理邊界問題尤其值得關注。
“手機欠費‘上征信’”消息一出,贊成者有之,反對的呼聲也很高。公眾最大的不滿是,電信部門自身存在諸多不合理的規定和不規范的做法,卻對用戶施加過高的義務,甚至采取嚴厲的制裁措施。來源于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9-2020投訴大數據顯示,電信服務類投訴占總投訴量的16.42%,高居投訴細類第一名。亂扣費、私開增值業務、改套餐、騷擾電話等問題一直存在,而運營商的整改回應每次都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有用戶表示,“手機欠費可以直接停機,‘上征信’大可不必,強買強賣屬實過分”,甚至反問“運營商亂收費現象能不能納入征信系統?”
個人征信記錄使用不能泛化
據媒體報道,江西電信聲稱采取該措施主要是為了限制那些欠費不再使用、未進行注銷轉而遺棄號碼的用戶。然而,用戶之所以遺棄號碼也和運營商的注銷程序繁雜有關。想要注銷號碼,用戶必須到當地辦理注銷業務,而且必須等到套餐協議到期后才能注銷,特殊情況下甚至需要賠償違約金才能注銷。此外,二手號碼不清理就再次售賣也很令人頭痛,甚至有用戶表示學校在新生開學季給自己發的電話卡是欠費狀態,在充值一定金額之后仍顯示欠費,最終無奈將其遺棄。
目前來看,運營商的注銷業務尚未升級改善,便利用優勢地位,先從用戶下手,難免惹來爭議。實際上,用戶欠費后雙方已經停止了交易服務,而電信部門單方面將欠費號碼不注銷而是將其欠費納入征信,這使用戶權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損害。
由于征信對于個人、企業至關重要,官方在選擇數據時一直持比較謹慎的態度,哪些數據應該接入、哪些數據存在爭議,均會經過非常嚴格的評估,通常傾向于采信那些公共基礎設施的使用情況,盡量回避過于商業化的數據,以免無限擴大化。個人征信記錄作為社會對于個人社會信譽的一種審查與管理手段,理應有一個適當的邊界。如果手機欠費這種細枝末節的商業服務都要與之掛鉤,則有運營商濫用公權力之嫌。個人征信記錄使用應堅持確有必要原則,不能泛化,不能造成“征信是塊磚,哪里需要往哪搬”的局面。因此,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此輪輿情,謹慎評估手機欠費超3個月納入征信評價的可行性與必要性,既要保證征信系統的有效性,也要確保征信系統的權威性、嚴肅性、公正性,務必將接入數據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避免成為某些商業機構轉嫁責任與負擔的工具。
(作者為法學博士,華南農業大學法律實踐教學中心常務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