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曉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盈辛
二
在北宋士大夫的眾多理學成果中,蘇洵、蘇軾、蘇轍的成果是豐富而影響深遠的。他們是一個并行不悖的整體,卻又各具特色。他們的思想雖然不如這一時代極具代表性和迸發力的范仲淹、王安石的觀點那般奪人眼球,也不如司馬光、程顥、程頤在與功利儒學派的論戰中那般旗幟鮮明,卻有其佛道熏染下的包容性與圓融性的色彩。其中,以蜀派蘇軾為代表,其“蜀學”中儒、道、佛三者雜而相融,并用兼采的特點更是明顯。
在他們所處的大時代下,佛教禪宗已由晦澀含蓄趨于更世俗化,世人對禪宗的理解與接受程度極大地提高。幼年時的蘇軾所受家庭教育依然是正統儒學,但蘇家父子三人皆崇信佛教,其親眷也大多信佛奉佛,佛學思想不可謂不潛移默化。長期的浸染加之與道潛、了元等諸僧人的交往,成年后的蘇軾有了自覺、主動學習佛教義理的興趣,并將之與其所耳濡目染的傳統儒學對接。“烏臺詩案”后,蘇軾迎來了人生的重大轉折點,與之相應的是,他對于儒學與佛道的看法也發生了變化:借助佛禪紓解苦悶,試圖從中尋找精神慰藉和解脫之法,佛老思想在蘇軾的精神世界中開始占據上風,并由此形成自成一派的理學思想體系。
縱觀“三蘇”的理學思想,廣納佛、道、法之長以充儒學,蘇軾“蜀學”甚至被以“雜”字來評價。從整體上看,“三蘇”理學仍以傳統儒學為體,佛、道、法基于一種工具狀態加入傳統儒學思想體系中,未脫離既有的體用之別。其根本目的,仍是恢復、重建傳統孔孟之學與道德秩序。相比之下,在堅持儒學為體的基礎上,蘇洵更偏法,功利色彩更重;而蘇軾、蘇轍則更為保守,蘇軾受佛禪影響較大。父子三人雖大致皆可歸于理學派,其法治思想卻不完全一致,抑或傾向保守、遵循舊章,抑或主張依時勢而變。但正因各自有所側重,又有所承繼、相互影響,才形成了一系列獨樹一幟的治理理念與法治思想。總而言之,融合了佛、道、法、儒的理學思想在他們的法律思維與觀念中淋漓盡致地體現出來,使他們的法治思想具有了更深厚的哲學基礎和更強的實踐性,也更具包容性。如對義利關系、禮刑關系、法與人情的關系等認知,既有異于教條、僵化的傳統儒學的一面,也有對在傳統儒學基礎上發展出的理學主義的靈活變通。因此,本課題將焦點集中于對“三蘇”法治思想的研究,從宏觀、中觀和微觀角度分別對“三蘇”以及其背后代表的北宋士大夫群體的社會地位、傳統法觀念以及為重建社會秩序和道德秩序作出的努力進行深入剖析,感悟北宋士大夫群體的精神世界和法治思維,為當下提供鏡鑒。
關于“三蘇”法治思想的研究,主要分為以下兩個部分:
上編是相關主題研究的展開。
第一章勾勒北宋士大夫的法律觀與蘇洵、蘇軾、蘇轍傳統法思想的特點。這一部分屬于宏觀性的背景介紹:首先介紹北宋社會轉型的大背景,從士大夫階層的崛起、中央集權的強化以及北方強敵威脅等方面漸次剖析,逐漸揭開傳統儒家思想裂變與北宋新儒學體系形成的內在原因,同時介紹了儒學新思想產生過程中出現的功利主義與理學主義兩種思想的對峙,并具體闡述了“三蘇”法律思想的具體內容和特點。
第二章至第六章,是對“三蘇”法治思想在微觀層面的進一步展開和分析。第二章通過對具體資料的闡釋和解讀,從十個方面來探討“三蘇”立法與行政法律思想及實踐;第三章探討“三蘇”的吏治主張與傳統法文化,總結出“三蘇”文化政治實用性的顯著特征;第四章以“三蘇”刑事法律思想與實踐為研究對象,以“三蘇”刑事法律觀為核心,對其在刑事法律方面的制度設計、政策建議等進行檢視,對具有一定先秦法家基調的蘇洵的刑事法律觀著墨頗多;第五章考察了“三蘇”法律思想“重民生”的特點;第六章則通過典型案例對蘇軾司法實踐進行考察,并結合學界對其法律表達的研究,發掘蘇軾對法律持有的實用主義態度。
第七章,法治軼事、故事、典故輯錄解讀。這部分具有一定的通俗性,受眾也更為廣泛,可以對普及“三蘇”法治思想、發揚地方法律文化起到宣傳作用。
下編是對北宋史料中的蘇洵、蘇軾、蘇轍法律思想與實踐、典故、軼事的輯錄。這是最基礎也是工作量較大的部分,包括“三蘇”治吏、立法、司法與行政等幾部分史料的匯集。除了反映在“三蘇”科舉文章、奏議政論和詩詞唱和中的本人相關論述外,對正史、筆記小說、野史當中“三蘇”與法治有關的內容及他人關于“三蘇”法治思想論述的史料也進行了整理輯錄,以使人們可以對“三蘇”法治思想有更原始、更全面的了解。
三
這項課題的價值并不限于此。
中國傳統的“士”在歷史上一個又一個混亂期和轉型期,扮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將“士”群體作為文化精英所有的崇高道德責任感轉化為自身的道德意識,并進一步發展為系統的道德理念和秩序理想。“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遠乎?”早在春秋時期,孔子便點明了“士”作為具有文化底蘊和知識素養的專業化群體所應具有的遠大理想、堅韌意志和擔負的社會責任。在這樣崇高的使命感支配下,每當社會發生“天崩地裂”的秩序變動,“天經地義”的道理遭到質疑時,“士”總是站在秩序重建的最前端,成為人心教化的先導者和踐行者,以實際行動展現他們的力量與豪情。
因此,中國歷史在每每遭遇動亂與困境之時,總能在困境中逆流而生出激發生命力的新的思維意識,如新鮮血液注入陳舊破敗的固有思維中,形成新的治理理念與學說體系,并進一步作用于政治與法律實踐,與國家政治體制和法律制度相結合。這得益于中國歷史長河中慢慢形成的道德與法律維系機制。這種維系機制依托知識精英(“士”階層)發揮作用,在非常時刻將內在的道德約束感擴充為整個社會的道德同理心,并進一步外化為作為規則的制度實體。
而當下我們也不免處于一個新的轉型期:傳統與現代的接合、中西文化的沖突,不時困擾著當代人,價值觀念和規范難以獲得普遍認同,更遑論得到尊重和普遍遵守,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亟待尋出更妥善的解決辦法。當下法律調整的大多問題都是與社會公眾最基本的道德感、價值觀念相關的:如刑法所規制的貪污犯罪、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往往是與享樂主義、拜金主義聯系在一起;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競爭原則等基本民事法律原則,也往往是與欺詐、脅迫、不正當競爭等道德失范的行為相聯系的。人們總是慣性地制定更多的法律來規制這些道德危機引發的觸及法律的行為,而越來越多的法律卻將現實推進“完善立法—制定法典(法律)—解決問題—難以滿足實際需要,產生新問題—完善立法”的循環怪圈。
這種狀況使我們困惑:面對失范的秩序,是需要頻繁立法、一條一條地構建出文本形態的法律規范,被越來越精細的規則所奴役;還是重構人心秩序,在社會普遍認同的價值觀之下,再對規則實體進行適度、適時的改造?希望通過“三蘇”法治思想研究的課題,檢視北宋士大夫群體在面對社會失序的難題時,如何代表“社會良心”進行秩序重構,透視士大夫群體獨有的“圣賢氣象”和法律文化品格,以應對當下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為法治建設提供營養。
(《“三蘇”法治思想的淵源與影響(上)》詳見《法治日報》2020年12月29日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