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呂忠梅(全國政協常委、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2016年1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重慶召開的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明確指出:“當前和今后相當長一個時期,要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這為長江經濟帶發展從“大開發”轉向“大保護”指明了方向、劃定了禁區。在這次座談會召開5周年前夕,一部旨在保護長江生態、促進綠色發展的長江保護法,于2020年12月26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以全票贊成的結果通過,這是對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召開5周年的最好紀念。
厲行法治是對長江經濟帶的最好保護。首先通過立法引領長江經濟帶樹立“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的目標,固化相關措施,為自然生態的恢復留出必要的時間空間;其次通過執法和司法將長江經濟帶建設的各項措施加以落實,真正做到從流域生態系統整體性出發,統籌考慮生產、生活和資源環境需求,促進長江生態系統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同時通過法律的宣傳,強化國家意志和全民行動,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在法治體系中,立良法是前提。長江保護法作為新中國第一部流域性立法,面臨著諸多難題:既要解決長江保護管理體制中“九龍治水”的頑疾,也要破解生態系統的“無魚”困局,以防止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讓長江恢復元氣……協調好長江流域這個橫跨中國東西部、承載中國經濟總量近半的復合系統中各種利益關系,是這部立法的主要任務。
長江保護法針對長江經濟帶建設中的焦點問題,設置了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保護和修復生態環境、加大處罰力度、提升威懾力等規定,以國家意志形式為長江經濟帶建設立下了嚴格規矩,既彰顯了以法治促進長江經濟帶建設的信心和決心,也為法治護航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明確了長江流域法律屬性,劃定了其空間邊界。長江保護法適用于長江經濟帶11省市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長江流域其他8省市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修復、各種生產生活和開發建設活動。同時,長江保護法也明確了長江經濟帶建設的基本原則,錨定了保護目標,針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破壞的突出問題,堅持把保護和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放在壓倒性位置,設置專章實施更高標準的保護。
長江保護法明確了長江流域管理事權配置,為涉及多個領域、多個部門、多個地方的長江保護工作進行了體制創新,規定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整體推進長江保護工作。長江保護法確定了長江流域生態管控標準,設置“規劃與管控”“綠色發展”專章,推動綠色發展。長江保護法以責任為導向,明確長江流域保護法律責任,界定不同主體的法律義務和違法后果,專門設置“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兩章,強化考核評價與監督,提高違法成本。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長江保護法將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我們期待這樣一部為長江大保護奠定法治基礎的良法,能夠通過全面準確的施行實現善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