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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平行訴訟中外國禁訴令簽發的主要事由
發布日期:2021-03-30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1年1月29日第08版  作者:王淑君

當相同的訴訟當事人就同一或類似國際民商事爭議同時或先后向有管轄權的不同國家法院提起訴訟時,就產生了國際平行訴訟問題。從國家角度而言,因各國存在不同的管轄權規則,加之當前一些國家不斷擴大本國對國際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實踐,不可避免引發國際管轄權的積極沖突。從當事人角度而言,為積極尋求對自身有利的裁判結果或達到促使對方當事人和解等目的,在訴訟策略上也會選擇發起國際平行訴訟。國際平行訴訟既是尊重各國司法主權的內在要求,又是尊重當事人對糾紛處分權的外在體現。

然而,任由國際平行訴訟的蔓延會產生一系列現實問題,例如當事人訴訟成本的提高、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各國法院判決結果不一致產生的潛在風險等。因此,如何有效解決國際平行訴訟,協調各國司法管轄權沖突,是國際社會面臨的重要問題。當前,禁訴令制度已成為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及少數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等,經常用來對抗當事人挑選法院以及發起國際平行訴訟的常用司法工具。司法實踐中,外國禁訴令主要適用以下三種情形。

基于便利性而簽發的禁訴令

早期司法實踐中,英國簽發國際禁訴令主要是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則。1974年以前,一般認為要駁回英國的訴訟程序或中止其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只能基于訴訟本身的無理取鬧性或壓迫性。

隨后,英國上議院先后在“The Atlantic Star”案、“MacShannon”案和“Castanho”案中,將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檢測標準延伸適用至禁訴令制度。上議院認為,當兩個或兩個以上法院對某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如果英國法院認為自己審理案件更為方便,就可以簽發國際禁訴令,只要這樣不會剝奪原告在外國的合法訴訟優勢即可。同樣,當外國法院對案件審理更為方便合理時,英國的訴訟將中止。

“Castanho”案是一起因事故而產生在英格蘭的人身傷害訴訟。在本案中,被告是美國德克薩斯州一家公司的兩個子公司,一家是英國籍子公司,另一家是巴拿馬籍子公司。原告在獲得被告承擔責任的允諾以及一筆臨時付款后,決定放棄在英國的訴訟,并向美國德克薩斯州法院提起訴訟,希望在那里獲得更高水平的損害賠償。針對原告的行為,被告要求英國法院頒布禁訴令。初審法官批準了被告的禁訴令申請,但最終被上議院駁回。上議院認為,美國的損害賠償金通常都是高于英國的,尤其是在人身傷害和產品責任案件中,因此向美國法院提起訴訟,希望獲得更高損害賠償金對原告而言是一種合理利益,不應通過英國法院簽發的禁訴令而剝奪原告的這一司法優勢。

1986年以后,英國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檢測標準發生變化,同時要求考慮訴訟案件的“自然法院”。“自然法院”是指“與訴訟有最真實和實質聯系的法院”。因此,英國法院是否基于不便而簽發國際禁訴令,主要會考慮英國法院是否為爭議案件的自然法院。只要英國法院確認其與案件有足夠的利害關系或實質聯系,就可以證明英國法院對外國法院訴訟行為的間接干預是合理的。例如,在“S.N.I.A.S.”案中,英國法院表示,我們通常不會頒布禁訴令,除非證明英國法院是自然法院,并且禁訴令的簽發不會不公正地剝奪原告在外國法院的合理優勢。

具體而言,本案起因于一架直升機在文萊墜毀,導致一名富有的文萊商人喪生。直升機由法國S.N.I.A.S.公司制造,由一家馬來西亞公司與一家砂拉越州公司根據合同共同運營。S.N.I.A.S.公司在文萊和德克薩斯州都有經營活動,當地都有不當死亡訴訟。涉案的兩個實際運營公司達成和解,留下S.N.I.A.S.公司獨自參與訴訟。S.N.I.A.S.公司在未能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則駁回德克薩斯州訴訟的情況下,其要求文萊法院頒布禁訴令。

這一申請在文萊法院的初審和上訴審中都被拒絕。文萊法院的理由是符合“MacShannon”檢測,而且認為德克薩斯州法院是自然法院。樞密院撤銷了該裁決。樞密院認為,文萊法院是本案的自然法院,而且,德克薩斯州的訴訟行為將對S.N.I.A.S.造成不公正的影響,因為根據其法律規定,本案中的兩個實際運營公司很可能不會作為共同被告被訴,因此如果S.N.I.A.S.被判決承擔責任,其無法向實際運營公司追責。因此,樞密院簽發了禁訴令。

美國依據不方便法院原則限制外國訴訟的典型案件是“Cargill”案。在該案中,原告嘉吉公司根據保險單中的賠償條款向美國明尼蘇達州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兩家獨立的保險公司各賠償500萬美元,其中涵蓋了原告英國子公司某些雇員的不誠信行為造成的損失。在拒絕了其中一家保險公司基于不方便法院理由提出的駁回訴訟動議后,聯邦法院受理了嘉吉公司的初步禁令動議,特別是禁止保險公司繼續在英國法院對嘉吉公司的訴訟。聯邦法院最終簽發了禁訴令。法院認為,雖然簽發國際禁訴令應該非常謹慎,但法院既有針對外國訴訟程序頒布禁訴令的一般權力,也有在本案情形下發出禁訴令的正當理由。法院認為,本案中的外國訴訟將是如此不方便,以致有理由限制這些外國訴訟程序。

同樣,不方便法院原則也是加拿大法院評估是否簽發禁訴令的基本檢測標準。例如,在“Amchem”案中,當194名原告在美國德克薩斯州提起訴訟后,被告以管轄權異議和不方便法院為由,向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法院尋求禁訴令,用以禁止原告在美國的訴訟行為。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最終依據英國法院確立的“S.N.I.A.S.”檢測方法駁回了該禁訴令申請。

為避免國際平行訴訟造成的重復訴訟、拖延、不便、判決競賽和裁決不一致等風險,英美國家一些法院認為,為解決這種嚴重的不便性可以簽發國際禁訴令。基于便利性而簽發的禁訴令,尤其是進攻性否定他國司法管轄權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無疑將干涉主權國家的司法主權。因此,此類外國禁訴令在國際社會上受到一定非議。

基于在先的法定義務而簽發的禁訴令

在某些情況下,訴訟當事人負有不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的在先法定義務,如雙方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或者管轄協議,案件的管轄權專屬于某一仲裁機構或某一法院,而一方當事人違反這種在先的契約義務,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此時,可以簽發禁止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或繼續參與外國訴訟的禁訴令。

在英國,通常只要證明一方當事人已啟動的外國訴訟程序違反了有效的排他性英國法院管轄條款或英國仲裁條款,則可以證明外國訴訟行為本身的無理取鬧性或壓迫性,法院即可頒布禁訴令。例如,在“The Angelic Grace案”中,雙方當事人在船舶租賃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爭議應當指定兩名仲裁員在倫敦仲裁”。本案中,“The Angelic Grace”號的船東為巴拿馬人,其準予本船舶的意大利承租人從格蘭德河運輸糧食至意大利。“The Angelic Grace”號在意大利與一駁船相撞,兩艘船均受損。船東遂在英國商事法院提起訴訟,尋求一份聲明,即由此事故引起的索賠或交叉索賠將提交倫敦仲裁,同時限制承租人在任何其他法院提起訴訟。與此同時,本案承租人向意大利法院提起訴訟。

英國商事法院批準了船東的聲明申請,認為仲裁糾紛和意大利訴訟程序解決的爭議事項都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商事法院表示,如果意大利的訴訟繼續進行,船東將受到真正的侵害,因為他們可能面臨意大利法院裁決的約束,導致仲裁權利受損。此外,承租人也將無法依據《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中的規定,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意大利法院應暫停意大利訴訟程序。在這種情況下,意大利承租人提起的訴訟是無理取鬧的。因此,英國商事法院向承租人頒布了禁止其繼續參與意大利訴訟的禁訴令。

與基于便利性而簽發的禁訴令不同,此時的禁訴令對外國司法管轄權的干預性較小,是當事人之間私人利益的協商與安排,因此基于在先的承諾義務而簽發的禁訴令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

基于公共政策的保護而簽發的禁訴令

當外國訴訟行為將違反本國的公共政策時,本國法院對即將進行的外國訴訟或正在發生的外國訴訟可能簽發國際禁訴令。對于國際平行訴訟而言,真正使本國法院不安的,實際上是認為外國訴訟的目的以及可能產生的訴訟效果將干擾本國法院已然確立的司法管轄權。

法律是國家公共政策的工具,是國家根本利益的體現。當兩個不同的司法管轄區在規范某一特定跨國活動方面都有利益需求,但卻試圖制定和執行截然不同的政策時,便產生了國際司法管轄權沖突。司法實踐中,本國法院可能基于對當地公共政策的維護而簽發禁止外國訴訟的禁訴令。但是,當外國法院認為其管轄權是正當的、合理的,同樣可以簽發反禁訴令,禁止對其司法程序加以不當干預。從這個意義上說,基于公共政策的保護而簽發的禁訴令又被描述為“管轄權保護”。(本文系2021年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項目“用戶生成內容的著作權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系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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