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活動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專門性法律監督。隨著國家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需求和標準也在提升。適應新時代司法體制改革對檢察工作的新要求,必須進一步完善偵查監督工作機制,以提升刑事訴訟質效。
刑事訴訟偵查活動監督重點與方式
(一)當前刑事偵查活動監督的重點
從貫徹落實刑事訴訟法關于偵查監督工作的執行情況看,檢察機關開展偵查監督活動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圍繞偵查取證進行證據審查,對非法證據排除進行監督。主要包括:(1)對偵查活動中是否存在采用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形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可以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對采取違法程度和對當事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相當的方法獲取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以此最大限度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2)對訊問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同步錄音或者錄像而沒有錄音錄像,或者未在法定羈押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進行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款、第123條規定以及2017年“兩高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訊問活動,檢察機關應當進行監督。(3)對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之情形的監督。如果偵查人員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就可能存在虛假。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情形,也是檢察機關監督的重點。
2.圍繞強制措施審查羈押期限,加強羈押必要性的監督。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的重要訴訟行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為了確保各種強制措施的正確適用,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法對決定、執行強制措施以及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了明確的條件和嚴格的程序要求。檢察機關應當將此列入偵查活動監督的重要內容。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增加了對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偵查機關不予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監督,進一步明確并強化了檢察機關對羈押期限的監督。
3.圍繞法定時限審查辦案期限,加強對久偵不結的監督。刑事訴訟法對偵查機關在各偵查環節的法定時限進行了明確規定。偵查法定時限事關辦案期限、事關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和人身自由限制,是檢察機關偵查監督的又一重點。
4.圍繞尊重和保障人權審查訴訟權利的保障,強化對妨害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進行監督。刑事訴訟法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2012年修改時,專門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事訴訟法,并體現、細化在法律的諸多條款之中,以保護當事人和相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據此,《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列舉了妨害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主要情形:一是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依法應當通知家屬而未通知的;二是阻礙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值班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三是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說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等等。
(二)檢察機關偵查監督主要方式及效果分析
目前來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主要采取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等方式進行,在監督效果方面,有的能夠取得較好效果,比如,以檢察建議方式進行的監督。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經過審查案卷材料,從訊問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視聽資料等證據中會發現一些雖未明顯違法但是不規范的行為和現象。當這些行為和現象可能是普遍存在,更有甚者已經成為一種習慣時,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的形式督促改正。檢察實踐證明,這方面的建議有助于規范偵查行為、提高偵查工作質量,偵查機關也樂于接受。
但是,有的監督效果有待提升,比如,以糾正違法通知方式進行的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17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552條規定,檢察機關對偵查監督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進行糾正。書面糾正違法的,僅適用于偵查活動中的比較嚴重違法行為;對于情節輕微的,予以口頭糾正。而實踐中,因部分違法行為已經完成,糾正違法通知實際只能起到提醒偵查機關在以后的偵查活動中引以為戒,且因為糾正違法的事后性,不能引起偵查機關足夠的重視。再比如,檢察機關對于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具有三種情形,即嫌疑人不涉嫌刑事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嫌疑人涉嫌犯罪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可能會被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沒有逮捕必要的;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捕工作是對偵查機關偵查取證和強制措施的有力監督。但實踐中的問題是,不捕決定作出后,如果檢察機關不持續關注,部分案件就可能會出現久偵不結或者不了了之;等等。
完善與創新偵查活動監督機制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加強偵查監督必須從建立健全偵查機關自我監督和檢察機關同步監督機制以實現偵查監督的實時性來思考和謀劃,形成檢察機關全面監督、系統監督、有效監督的工作機制。
(一)完善偵查監督法律制度
1.確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制度。在刑事訴訟相關法律制度中應當明確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是強化偵查監督職能的必然選擇,將加強引導偵查取證與監督違法偵查共同設置為“提前介入偵查”的目標方向,盡早出臺專門的規范性文件,增強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可操作性。
2.完善偵查階段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一是關于逮捕以外的強制措施。在使用除逮捕以外的其他強制措施時,雖然可以不報送檢察機關審查或批準,但應當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如果其認為使用強制措施確有錯誤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監督的權利。二是在當事人合法財產權利的保護上,也應當設置權利義務告知的規定,明確偵查人員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強制措施后,如果當事人認為確有錯誤提出異議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3.建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隨案移送保障制度。在偵查機關辦案裝備完全保障的情況下,應當實現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錄音錄像。同時,全程錄音錄像規定還應當適用于對證人、被害人的詢問。
4.建立提請同級人大進行監督的制度。除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外,應當發揮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偵查機關的監督作用。當出現偵查違法情形,檢察機關對偵查活動的監督不被接受、屢糾不改致監督失效時,就可以依靠權力機關進行監督。為形成檢察監督與人大監督的有效銜接,應當建立經常性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特別是要定期報告偵查活動專項監督情況。
(二)完善偵查監督運行機制
1.嚴格把控退回補充偵查的適用,是完善偵查監督運行機制的程序要求。檢察機關必須加強案件在審查起訴環節的流程監控,嚴把退回補充偵查關。對確需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要加強文書說理。同時,對審查中發現偵查機關遺漏犯罪事實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也應當一并要求補查。對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其他問題,還應當告知提醒偵查機關做好相關風險預警和處置預案,使退回補查偵查真正發揮好偵查監督作用。
2.強化不批捕、不起訴案件的跟蹤監督,是完善偵查監督運行機制的重要環節。檢察機關決定不捕、不訴后應當將證據補充情況向公安機關法制部門通報。同時,承辦檢察官在送達不批準逮捕、不起訴決定后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建立偵查監督臺賬,詳細列明相關案件信息。及時與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溝通,對不捕、不起訴案件的補充偵查和變更強制措施進行跟蹤,強化辦案人員的責任意識,防止案件流失。
3.建立偵查活動信息共享平臺,是完善偵查監督運行機制的基本保障。建立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查起訴全過程的公檢信息共享平臺,推進和完善在偵查辦案中心派駐檢察機制,借助偵查信息平臺采集相關案件的偵查信息,為檢察機關開展偵查監督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撐。
4.加大對偵查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是完善偵查監督運行機制的堅強后盾。把加強偵查監督隊伍建設作為一項重點任務,加大對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專題培訓,努力造就一只能力強、業務精、作風硬的職務犯罪偵查隊伍。通過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查辦一批、曝光一批司法辦案中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件,為全面有效開展偵查活動監督提供堅強保障。
(作者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昭蘇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