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各國多措并舉,從法律、制度、機構、財力等多方面構筑起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的“安全網”。雖然各國保護方式各異,但總體上具有幾個特點:保護機構明確;保護對象特定;保護范圍廣泛;保護手段多樣。
□我國對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保護還有很多工作要做,結合國外的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必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保護機制。
司法是匡扶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檢察官被視為正義的“守護神”,他們執法律利劍,司懲惡揚善,興法治昌明,護社會正義。在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法官、檢察官肩負著前所未有的重任。但近年來,法官、檢察官被襲擊、被傷害事件時有發生,必須高度重視,加強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保障。
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保護概況
在世界范圍內,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保護問題是各國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即使在法律制度比較完善、司法權威較高的法治發達國家,法官、檢察官遭遇侮辱、威脅、傷害的案件也時有發生,成為各國揮之不去的陰影。
聯合國在《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等國際公約中,要求各會員國重視對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保護。《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第7條規定:“向司法機關提供充足的資源,以使之得以適當地履行其職責,是每一會員國的義務。”所謂“向司法機關提供充足的資源”,按照《〈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的有效執行程序》“程序5”的說明,包括“根據承辦案件數量任命足夠人數的法官,為法院配備必要的支助人員和設備,以及向法官提供適當的人身安全、報酬和津貼”。《關于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第5條規定:“如若檢察官及其家屬的安全因履行其檢察職能而受到威脅,有關當局應向他們提供人身安全保護。”
為了保障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各國多措并舉,從法律、制度、機構、財力等多方面構筑起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的“安全網”。雖然各國保護方式各異,但總體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保護機構明確。由專門機構負責保護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如美國司法部內設法警局,法警局下設司法安保署,負責全美范圍內司法人員住所的安全保衛及對司法公務員的人身安全保護等事宜。依據俄羅斯聯邦性法律《執法機關與監察機關法官與公職人員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法官、檢察官的人身、住所安全由各級內務機關負責。
2.保護對象特定。既保護法官、檢察官本人的安全,也保護其近親屬的安全。《俄羅斯聯邦法官地位法》規定,法官與其家庭成員及其財產受國家特別保護。《俄羅斯聯邦檢察院法》第45條規定:“檢察官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同時,這種保護給予其近親屬。”
3.保護范圍廣泛。不限于保護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還保護其住所、財產、信息等安全。如《俄羅斯聯邦法官地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官人身不受侵犯。法官不受侵犯權延伸到住所和辦公室、使用的交通工具和通信手段、屬于法官的郵件、財產和文件。”有的國家立法專門就法官的個人身份信息設立了特別的隔離保護條款。法官的個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等可以直接聯系法官的信息,以及身份證號碼、保險賬號等可用于識別個人的信息,進行特別處理,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在涉及法官個人家庭住址方面,允許法官以法院的工作地址替代。
4.保護手段多樣。一是開展安全培訓,大力提升法官、檢察官的安全防范意識。有的經常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提供有關本人及其家人安全保障的知識培訓。2015年,德國下薩克森州先后在13所法院進行了面向全體司法工作人員的安全培訓。二是建立法官、檢察官辦案風險評估機制。有的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安全風險評估系統。通過借助當事人經歷和日常行為表現,分析并評估其可能成為傷害法官的施害者的概率,并通過這一概率顯示,對高概率者進行監視。三是在必要時為法官、檢察官提供警衛服務。如2016年2月23日,法國科西嘉島阿雅克肖地區大審法院的一位司法官收到了一封寄到他家的死亡威脅信,后來查到發信人在尼斯附近。從那天起,該司法官就在警察的24小時保護之下。四是允許法官、檢察官在必要時配備武器。在俄羅斯,法官、檢察官為自身防衛,有權長期佩帶與持有軍用手攜式輕便射擊武器和專業器械,但要按照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程序操作使用。五是嚴厲懲處針對法官、檢察官的違法犯罪活動。各國均堅持嚴懲的基本立場,不斷嚴密刑事法網,加大刑罰懲治力度。許多國家都在刑法中規定了“藐視法庭罪”,對于發生在法庭上的危及法官、檢察官等人身安全的行為,法官可以不經起訴,直接以藐視法庭罪定罪處刑,以維護法庭的尊嚴。對法官、檢察官履職行為蓄意報復的,則加重處罰。
切實加強對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保護
近年來,我國也高度重視司法人員的履職保護問題。2014年10月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對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對于法官、檢察官可能遭受的侮辱誹謗、恐嚇威脅等,規定了處理辦法。對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的出庭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隱匿身份等保護措施,也被明確提出。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的法官法、檢察官法增加了保護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的內容,有利于加強對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保護。但也要看到,在法律作出規定后,對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保護還有很多具體工作要做。目前,法律法規對于威脅法官、檢察官的行為規定不夠細致,在落實懲戒的操作性方面有待進一步增強;雖然刑法規定了擾亂法庭秩序罪,但是刑事訴訟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往往因時過境遷,難以舉證,造成責任追究難。同時,對侵害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懲治不夠嚴厲的情況,未能形成足夠威懾力。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結合國外的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有必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保護機制。
一要持之以恒開展對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教育。要結合法官、檢察官遇害的典型案例,在譴責暴力,宣示“正義永不低頭”的同時,也要深刻汲取教訓,特別是法官、檢察官在自我防范方面存在哪些不足,圍繞法官、檢察官如何做好個人安全防范,有針對性地進行培訓,舉一反三,切實提高法官、檢察官的人身安全意識。
二要建立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保護機構,形成安保合力。根據法官法第57條、檢察官法第58條的規定,法官、檢察官本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應當采取人身保護、禁止特定人員接觸等保護措施。實踐中,安保力量過于分散,信息不暢通,影響形成安保合力。為此,建議在公安機關建立專門的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保護機構,將法院、檢察院的法警劃歸公安機關統一管理,實行派駐模式,專門負責保護法官、檢察官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公安機關擁有較為完善的大數據系統,可以對檢察官、法官辦理的重點案件當事人進行人身危險性評估,確定風險級別,從而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三要切實保護法官、檢察官的個人信息安全。建立法官、檢察官個人信息隔離制度,加強對法官、檢察官個人信息的保護。對于故意泄露法官、檢察官受保護的個人信息的,要加大處罰力度。同時,要引導法官、檢察官做好個人信息保護,比如,除公務目的或明顯必要外,不要泄露自己的家庭住址和電話號碼等身份信息等等。
四要加大對法官、檢察官本人及其近親屬面臨危險時的保護力度。法官、檢察官本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威脅時,應當第一時間進行報告。由相關機構(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保護機構)進行危險性等級評估,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必要時,提供24小時或者特殊時段的隨身警衛、住宅警衛服務,確保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有證據顯示法官、檢察官因履行職責而面臨人身報復的現實危險,當這種危險無法排除而使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處于嚴重的不確定狀態時,應當通過交流等方式安排法官、檢察官到異地任職,以規避這種風險。應設立專項資金,當法官、檢察官的近親屬因法官、檢察官履行職責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時,動用該資金為其提供必要的臨時性保護措施。
五要嚴密法網,加大對侵犯法官、檢察官人身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懲治力度。首先需要健全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細化辱罵、威脅、誹謗、恐嚇法官、檢察官的行為,強化對這類行為的懲處。其次,對侵犯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要堅持嚴懲的立場,加重處罰,堅決打擊蔑視法律權威、逾越法治底線的囂張氣焰。
(作者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