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若干“特定區域”,實施差異化政策,讓有條件的地方快速發展成為當下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式,而法治建設成為保障區域發展的重要手段。當前,不少地方在法治建設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國家能允許他們根據本區域發展的需要制定更為先進、更加超前的相關規范。”從根本上講,“特定區域”在法治建設方面提出的新要求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一種具體反映,但從制度上講,則是對我國現有立法體制提出了新課題。為此,刊載于《中國法學》2020年第3期的王春業教授的《論我國“特定區域”法治先行》一文給出了具體解決辦法。縱觀全文,有三個突出特點:
選題前沿。促進區域發展一直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路徑,尤其是近年來,我國區域發展呈現快速和多元化發展的態勢,不同類型的區域相繼出現。跨省的長三角區域、京津冀區域、粵港澳大灣區不斷發展,特別是被稱為繼紐約灣區、舊金山灣區、東京灣區之后全球第四大灣區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勢頭迅猛,成為當下世界矚目的焦點;許多省內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各類開發區、示范區、試驗區等不斷增多,內容也日益豐富,尤其是自由貿易試驗區進行了4次擴容,已設立了21個自由貿易試驗區,并延伸出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容和分布呈現出從點到面、由淺入深、由局部到整體和由一般到特殊的特點,自由貿易試驗區通過壓力測試,給各地方深化改革開放提供重要參考。在此背景下,作者選擇了這些“特定區域”,并從法治建設的視角研究了區域發展問題,可以說,選題非常新穎,具有較強的現實性、前瞻性,不僅抓住了當前熱點問題,還契合了我國當下發展的現實需要。
觀點新穎。當前國內對特定區域進行研究的成果較為豐富,即使作者本人也有過不少此類的專著、論文等研究成果。但與同類研究不同的是:首先,作者針對“特定的區域”即“都是通過國家正式批復或批準的方式而得以明確和固定”的區域,提出了法治先行的觀點,而不是泛泛地談,體現了研究的清晰邊界,精準聚焦問題,反映了作者敏銳的視角。其次,在法治先行的具體實現路徑方面,作者在提出了挖掘現有授權立法資源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要授權地方立法主體以更大的立法權限,創新授權立法制度,采取一區域一授權和一事一授權等精準方式授權,允許他們在一定范圍內突破上位法,制定適合特定區域發展需要的地方立法。這些觀點,以前很少有人提出。再次,在對國家法治統一的含義以及地方法治公平解讀上,都給出新的理解,即:法治統一并非機械要求地方立法與上位法的完全一致;必須對地方間的法治公平進行重新認識,法治公平并不是法治建設的平均主義。這些觀點都非常獨到,給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覺。
邏輯嚴謹。通過嚴密的邏輯和充分的論證,清晰地闡述了作者諸多創新觀點。從總的方面來講,文章首先對我國出現的對法治建設有特殊需求的特定區域進行了闡述;緊接著,對特定區域發展中遇到的法治建設問題進行分析;隨后,對特定區域法治先行進行理論論證;在此基礎上,提出特定區域法治先行的實現路徑。此外,為實現特定區域法治先行,提出了三個理念轉變的配套論證。可以說,全文五個部分循序漸進、環環相扣、邏輯嚴謹。
從具體的方面來講,作者在對特定區域法治先行進行理論論證時,提出了層層遞進的邏輯思路,提出“特定區域的發展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法治”“特定區域的發展需要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法治”“法治先行將大大促進特定區域快速發展”“既有法治中的某些內容已成為特定區域發展的障礙”,在此基礎上,得出了如下結論:特定區域的形成,或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對法治建設提出新的需求,特別是對立法產生新的需求;我國特定區域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要求,需要一套具有自身特點的法治,適合特定區域發展需要的法治,一套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法治;相適應的法治將促進特定區域的快速發展;而不相適應的法治,將阻礙特定區域的發展。
目前,我國區域發展方興未艾,對區域法治的研究也呈現深度化特點,但“特定區域法治先行”還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尤其在理論論證和理念轉變方面。從這點看,王春業教授的這篇作品不僅為我國“特定區域”法治先行提供了可供參考的實踐方案,還撥開了理念上的迷霧,對我國區域法治建設的實踐和區域法治理論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價值。
(作者單位:江西南昌應用技術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