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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山東抗日根據地司法建設
發布日期:2021-03-25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作者:盛波

  山東抗日根據地是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及領導的軍隊堅持華北抗戰的四大根據地之一,它包括津浦路以東的山東大部地區和江蘇、安徽、河南三省邊界的部分地區,為堅持抗戰和爭取抗戰勝利及以后的進軍東北展開遼沈戰役做出了重大貢獻。

  山東抗日根據地將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作為爭取抗戰勝利的重要方針,堅持鞏固和擴大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確立了“抗日戰爭中,一切服從抗日利益是總原則”,“堅持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才能勝敵,并須是長期的堅持,這是確定了的方針。但同時必須保持加入統一戰線中的任何黨派在思想上、政治上與組織上的獨立性。不論國民黨也好,共產黨也好,其他黨派也好,都是一樣的”,“堅持統一戰線與堅持黨的獨立性”等,這對抗日根據地今后的建設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以司法建設為例,山東抗日根據地在黨中央的英明領導下,堅持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基本政策,貫徹統一與獨立自主的思想,通過建立各級司法機關,制定司法制度,頒布施行各類法規等各類手段,助推根據地建設和發展。山東省臨時參議會成立以后,按照統一戰線的思想,于1941年4月公布的《高級審判處暫行組織條例》第三條規定:“高級審判處設處長一人,由省參議會選舉之,分處設處長一人,由行政主任、區參議員選舉之,并呈報國民政府備案。”第六條規定“高級審判處置審判官五至七人,由省及行政主任、區行政委員會決定,并呈報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備案。”這表明從立法上山東抗日民主政權貫徹了統一戰線的思想。同時,吸收進步人士參加抗日民主政權的司法工作。1941年4月23日山東省臨時參議會通過公布的《改進司法工作綱要》第一條、第七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其中第八條還規定吸收富有法律知識或司法經驗及堅決抗戰、擁護民主之進步人士擔任推事、審判官。這是統一戰線思想在山東抗日民主政權訴訟立法中的具體體現。

  山東抗日根據地在原有制度基礎上,還結合自身情況,不斷進行創新。抗戰步入相持階段,日寇開始緩和了正面的軍事進攻,轉入在敵后開展殘酷掃蕩,1939年初至1940年底,正值膠東新舊抗戰力量劇烈變化時期,并且隨著政權形勢變化,司法工作也發生變化,可分為各縣堅持與各別發展兩個階段。在各縣堅持時期:自1939年3月敵人對蓬、黃、掖實行進攻,三縣縣城相繼淪陷,政府退住山區根據地,堅持抗戰,當時的司法干部由于出身及認識不夠,大半疏散歸去,僅少數負責人,率屬隨軍轉移,先是北海區專員公署,已於上年十二月底為了顧全抗戰與抗戰局面及其他條件,服從省主席沈鴻烈之命,宣布取消,同時蓬、黃兩縣地方法院,亦改組為司法處,高等法院分院的工作即陷于停頓。為了改變這一狀況,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抗日民主政權開始了創新發展時期:自1940年初,敵人對膠東進行普遍大掃蕩以后,膠東新舊力量斗爭,民主運動普遍高漲,這一年司法工作,也分別隨之發展,如在北海專署法院工作方面,1940年4月,蓬、黃、掖、福、棲、招六縣人民成立北海區參議會,選舉議員,二次組織北海專署,同時推舉北海區專署法院負責人,統一領導北海區各縣司法,根據政府施政綱領及參議會提案,確定司法部門為政府組成部分之一,各縣成立承審室,司法對行政負責,辦理第一、二審訴訟案件。在東海專署法院工作方面,1940年9月,文、萊、威、牟、海五縣人民隨著反投降的勝利,成立東海區參議會,選舉專員,組織東海區專員公署,同時推舉專署法院院長,負責組織東海各縣司法機關——承審室,并由參議會選舉議員五人,成立東海區單行法規編審委員會,制定施行“東海區司法組織及適用法律標準條例”,確定司法部門為政府組成部分之一,各縣受理民刑訴訟第一審案件,承審員與縣長共署名負責,專署法院管轄民刑第二審上訴案件,院長與專員共同連署負責,又以專署法院院長、戰委會主任、民動總會會長及當地最高軍政員代表,合組會審法庭,及時處理民刑第三審上訴事件,暫代終審機關。從中可以看出,山東抗日根據地政權在組織立法上,并不沿襲國民政府的法院組織法,而是根據新民主主義的政治原則和山東抗日根據地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如國民黨政府法院組織法規定全國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最高法院為終審機關,在全國實行三級三審制;而山東抗日民主政權的法院組織立法規定省內法院分縣、專署、省三級,省高級審判處(或分處)為終審機關,在省內實行三級三審制。這一規定含有兩層含義:一是在省內設立獨立的三級審判機關;二是民刑訴訟一律在省內結案。這種規定表明山東抗日根據地的司法機關在審級上和國民政府的最高法院沒有任何關系,無論是在組織體系上還是在審級上都是獨立自主的。

  從這一時期法律實行的指導思想來看,山東抗日根據地內的一些司法機構,如北海區、東海區法院,都已開始運用新民主主義的司法觀點,而不是國民政府的舊民主主義觀點來解決司法問題,在實際工作上都實行免除訴訟費,使人民有冤都得申訴;手續簡便,裁判力求合理;處理案件,以教育說服為主;管押人犯,注重教育、感化,不采報復與虐待,犯人伙食與工作人員相同。從法令制度的創立來看,在1940年下半年至1941年初,北海專署法院制定了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及辦事規則,各縣審理案件規程數種,在北海區分布施行;而東海區專署法院也制定了“司法組織及適用法律條例”,公布施行“區鄉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又制定了送案書格式,民刑訴訟案件月報表,民刑收押人犯一覽表,分發各縣及所屬區鄉填報備用,限制濫行逮捕拘押,以保障人權;從改變的效果來看,北海區專署法院受理民事上訴案件7起,招遠、棲霞、掖縣共受理民刑訴訟案件150余起;東海區專署法院受理民上訴案件2起,文登、榮成兩縣受理民刑訴訟案件30余起,調解成功占80%以上。

  經過長時間的實踐摸索,一些抗日民主政權也確定了新司法觀點,即抗日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與司法政策,這是司法工作上的最大收獲。在法律制度上采用民主集中制,創造建設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的新規范,要求要符合抗日革命各階級的利益,即統一戰線的利益,特別要認識工農勞苦大眾的利益,同時要培養對抗日革命有利益的道德,建立不少新法令新制度。

  在《山東省各級司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二條中規定:“各級司法機關辦理民刑訴訟,應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動員全民參戰為主旨,不得拘泥成法,致陷抗戰于不利”。第四條規定:“惟不利抗戰及庸俗的道德觀念與利于少數人之習慣不得授用。”這說明山東抗日民主政權已經開始摸索建立自己的司法制度,并且取得了一些成果,逐步擺脫國民黨法統的束縛。還說明在統一戰線思想指導下,中國共產黨與國民黨的舊有司法體系有著根本的不同。國民黨舊的司法機關執行的是官僚資本主義的政治原則,是舊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維護的是官僚資產階級的利益;而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山東抗日根據地堅持新民主主義的指導思想,按照新的政治原則,為各抗日階級服務,維護人民大眾利益,共同團結抗日。

  抗戰時期山東抗日根據地的統戰工作在堅持團結和斗爭的基礎上得到了進一步發展。特別是在國民黨加緊反共的緊迫形勢下,山東軍民在堅持抗戰、打擊頑固勢力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效,并且在統一戰線中的獨立性和自主性都比以前得到加強。由于統戰政策漸入正軌和減租減息政策的貫徹實施,使中國共產黨、黨領導下的軍隊和有組織的群眾力量得到極大發展,因而擴大團結了一批愿意抗日、贊成民主的開明地主紳士和農村知識分子,一般地主、雇主的態度也有所改變,抗日力量日益擴大。

  (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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