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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華勝: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檢視與司法適用
——兼論我國《民法典》第1185條法律規范的體系化構建
發布日期:2021-03-25  來源:《中國應用法學》2021年第1期

作者:蔣華勝,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三級高級法官、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我國法律引入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正當性需求,實現對權利人利益雙重保護目的,維護實質正義,并能夠威懾與預防侵權。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也是域外法成功經驗的總結。《民法典》《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均已規定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我國應當以《民法典》制度框架為依托構建與完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法律規范設置構成要件應避免規范沖突與語義模糊,注重相關法律制度的協調與統一,為司法適用提供法律依據。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審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保證在司法裁判中正確適用。法定賠償具有補償和懲罰的雙重屬性,法院在適用法律時應當注重體系化解釋,實現以良法保障善治的司法保護目的。

關鍵詞:民法典 知識產權 懲罰性賠償 立法檢視 司法適用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是指侵權人故意實施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時,權利人可請求法院作出超出實際損失的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等均規定了這一法律制度。基于此,本文擬以《民法典》制度框架為依托來構建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規范體系,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一、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正當性

(一)知識產權自身特點是法律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應然選擇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特定的智力創造成果、商譽和其他相關客體等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是近代商品經濟與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屬于一種新型財產權利。每當工業與商業的發展創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法便不得不承認它們是獲得財產的新方式。知識產權是一種法定的民事權利,它確立民事主體享有一定的獨占性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屬于絕對權。所謂絕對權者,對于一般人請求其不作為之權利也。正確理解知識產權客體的非物質性,不僅有利于知識產權的屬性和體現論證,而且有助于權利思維在整個民事權利體系中的成熟與深化。我國《民法典》對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了統一規定,旨在揭示不同類型知識產權統歸于知識產權系統的邏輯關聯。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是因為它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故而具備了民事權利共同的本質的特征。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具有以下特點:

  1.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財產權。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無形財產屬于所有權客體的范疇,智力成果屬于無形財產的范圍。知識產權客體可通過載體為人們所感知,但知識產權所附著的載體并非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知識產權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知識財富,無形性是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知識產權客體是一種具有法律上之財產屬性的物,由于這一物具有“有構”“無質”性,所以是一種“無體物”,但其具有用益性。知識產權是精神的內在的東西,但其可以通過一定形式的表達而取得外部存在。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財產權,其應當歸屬權利人所有。

  2.知識產權屬于法定財產權。知識產權作為法定財產權,不僅是對自然權利的承認,也是制度設計者和立法者的智慧和創造。知識產權屬于絕對權,能夠對抗權利人外之第三人。但知識產權客體作為智力成果,一般均表現為一定的信息。知識產權客體的使用不會產生損耗,可進行無數重復使用,并不產生物質上的消滅效果,任何人使用均不會產生物質性損耗。知識產權作為信息產權,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實現了權利壟斷與知識公開之間的契約對價關系。知識產權依賴于人類精神生活而存在,是由人類思想添附于有形世界之上而產生的物,基于該物而產生了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知識產權既是自然權利,更是法定權利。任何人不得在法律之外創設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法律授予的壟斷權,權利人能夠依法享有法定財產權。

  3.知識產權屬于稀有財產權。創新性與稀缺性同為知識形態資產的基本屬性。創新性是知識產權客體的自然屬性,也是其獲得保護的法定授權條件。黑格爾認為,諸如精神技能、科學知識、藝術以及發明都可以像物那樣進行交易并締結契約。知識產權的特性之一是知識產權的經濟性。由于知識產權屬于經濟競爭資源,本身具有市場價值,權利人因享有知識產權客體而通過市場運營來提升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力,知識產權屬于市場參與者獲得經濟效益的重要手段。由于知識產權屬于稀缺財產,權利人能夠有效提升其知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二)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知識產權侵權特征的必然結果

  1.知識產權侵權發生易。知識產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剽竊、篡改和仿制。侵犯知識產權并非侵害知識產權所承載的物質載體,主要表現為未經許可實施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表現出高度公開的公共屬性,實施方式簡單易學,知識產權侵權人非常容易對知識產權進行非法實施,權利人難以采取事前防御性措施來杜絕侵權行為,無法控制他人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防控完全依賴于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實施侵權行為,導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普遍性。侵權者獲得知識產權的渠道非常便捷,實施侵權手段非常多元,實施行為多種多樣,知識產權的獨占性無法真正對抗侵權者所實施的各種非法“共享”行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隨時隨地發生讓權利人防不勝防,知識產權易受到侵害成為侵權多發的重要原因,法律引入懲罰性賠償是應對知識產權故意侵權行為的必要舉措。

  2.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低。每一種權利都具有不可侵性,這也是法律創制權利初衷。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低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這一難題嚴重影響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侵權行為無法被感知,難以被發現,侵權賠償非常低,但侵權人能夠獲取暴利而易誘發侵權,網絡時代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更為普遍。侵權行為具有廣泛性與欺騙性。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容易使侵權人獲得非法利益,反向激勵侵權人鋌而走險實施侵權行為。權利人維權存在證據取得難,固定難,風險大,技術比對難等頑疾,而維權所獲得的賠償額非常低下,導致知識產權人的研發成本無法收回,制約著開拓創新能力。法律對權利人舉證責任要求高,侵權賠償低阻礙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正常運營,降低權利人的市場競爭力。解決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低難題已成為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重要議題,正如有學者認為解決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低主要存在兩大難點:其一,知識產權侵權取證難;其二,知識產權人的損失額難以計算。知識產權法律引入懲罰性賠償來提高侵權者的違法成本來遏制侵權行為,侵權者不僅無法通過侵權獲利,還要以自己的財產來賠償權利人。這正是有效率的法律制度能夠解決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低難題的應有之義。

  3.知識產權侵害恢復難。法律具有強制力乃是法律作為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捍衛者的實質所在,因此法律規范的有效性問題乃是一個植根于法律過程之中的問題。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屬性取決于它所調整的利益關系的性質,利益關系是客觀的,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知識產權法通過保護外在形式而保護內容,刺激個人的智慧表達,促進個人乃至人類知識獲得發展。知識產權的侵權形態主要表現為未經許可非法使用造成權利人損失。權利人損害有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之分,前者指既存財產之減少,后者指現存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兩者均指財產總額之減少。知識產權一旦遭受侵害,將難以恢復原狀,有必要通過懲罰性賠償救濟受害人并懲罰行為人。否則,即使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侵權者付出賠償的最大范圍也只是其侵權獲利或權利人實際損失,懲罰性賠償更負擔著補償權利人損失、剝奪侵權人非法獲利及預防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功能。  


(三)知識產權侵權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之證成

  1.引入懲罰性賠償能夠實現對權利人損失雙重保護的目的

填平原則也稱完全補償原則,一般是指損害賠償數額應當使得權利人恢復到侵權行為實施前的未發生狀態。在知識產權領域,以單一的填平原則一統侵權損害賠償制度不能實現保護權利人正當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填平原則并未考慮知識產權這一特殊客體的特征,引入懲罰性賠償正是扭轉這一困境的良方。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應當證明侵權人存在過錯(故意),過錯責任具有主觀性,法律加重侵權人主觀過錯的代價,這可促使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更加理性,并對行為結果進行主動審慎預測。侵權人因其過錯受到道德譴責自是應當,其行為損害權利人利益而受到懲罰也屬正當,故懲罰性賠償制度進入知識產權立法具有合理性。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中,法律應當建立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私權救濟基本原則,實現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多元法律救濟體系。民事賠償責任,即著重于損害之填補,則損害即使是因行為人過失造成,其嚴重性和故意為之均應予以填補。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確定難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損害事實如何進行量化及其合理化,二是損害事實無法通過訴訟手段客觀再現,即損害賠償的客觀確定標準問題。侵權人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后,被侵害人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存在一定的難度,主要原因在于知識產權不僅自身價值難以確定,遭受侵權的損害數額同樣難以計算,無法確定侵權人未經許可實施的行為造成權利人的損失數額,況且侵權人對知識產權的實施并不影響權利人使用。不同侵權人可同時實施侵權行為對權利人造成損害,甚至權利人都不知情,更不用說實際損害的計算了。知識產權本身存在的價值確定難以及侵權行為造成損失數額確定難,共同導致僅僅適用單一填平原則無法實現法律目的。因此有必要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增加知識產權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對受害人的損失進一步彌補。知識產權侵權損失不僅包括過去因侵權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還包括未來因侵權行為導致銷售機會減少、商譽損失以及因存在侵權行為導致消費者選擇等市場行情變化,這些間接損失無法在損害賠償予以體現。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需要權利人利用證據規則舉證來證明,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由權利人來進行舉證本身存在困難。侵權行為被發現后權利人依靠民事證據規則的證明邏輯無法真實揭示出其全部損失,侵權人可以通過損失遺漏獲取非法利益,知識產權證據規則的證明邏輯決定了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通過救濟方式實現全面賠償的公平正義無法實現。知識產權侵權給知識產權所有人造成的損失,在許多情況下根本就無法確定,實際所確定的損失,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只是一小部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舉證程序復雜,受害人如果要實現充分的舉證義務,很可能會承擔高昂的維權成本。權利人承擔損害大小的證明義務,因果關系的證明義務,侵權人過錯的證明義務,不法行為的證明義務,導致權利人理論上能夠實現全面賠償而受制于法律技術的原因限制,實際上難以全面完成舉證責任,故僅僅適用補償性賠償無法實現對權利人的充分賠償。難怪學者疾呼,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數額認定,是一個世界性難題。與其說懲罰性賠償是對行為人惡意與惡劣行為的懲罰,不如說是對惡意、惡劣行為所造成嚴重損害的全部填補。正如學者所言,填平原則不能實際完整地彌補知識產權人的損失,將法益恢復到被侵權狀態之前。

  2.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實現維護權利人實質正義的目的

  正義是制度的首要價值,只要它不真實,都必須予以拒絕或者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只要它們不正義,都必須加以改造或者廢除。懲罰性賠償制度理論來源于矯正正義,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符合正義觀要求。將懲罰主要作為評價工具的解讀,仍是懲罰概念的核心,也是懲罰區別于補償的獨立性根基,其根本目的在于平復受害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報復需求,力求從道德報復心理進行解釋,懲罰犯錯者遠比使其逍遙自在地獲利要好。道德解說試圖在功利目標之外進行貼近自然的解釋。讓侵權者承受懲罰的痛苦,必須對錯誤者施與懲罰,并進行道德評判。社會之所以允許懲罰,只是因為它有可能排除更大的惡。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適用于故意侵權,權利人一般需要證明侵權人實施侵權時存在動機惡劣、不計后果。懲罰性賠償是在實際損失之外專門設計的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對侵權人實施故意侵權行為的高度責難。侵權人實施行為的惡劣程度,是確定懲罰性賠償的首要考量因素。邊沁指出,法律應當是根據任何一種行為本身是能夠增加還是減少其利益相關的當事人的幸福趨向,來決定贊成還是反對這種行為。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最主要的作用在于懲罰侵權人,用以懲戒侵權人因故意、惡意對權利人的侵害。權利人通過對侵權人施以超過實際損失之外的懲罰性賠償金,實現對侵權人的懲罰功能。懲罰性賠償只適用在那些漠視他人正當合法權益,侵權的主觀惡意非常明顯,因不法行為而具備法律上的可責備性的侵權行為,通過對侵權人施以超過一定限度的責任措施來懲罰行為人,展示出法律對侵權人主觀故意或者惡意的約束來維護社會安寧。知識產權賠償制度引入懲罰性賠償可以制裁故意侵權,預防侵權人再次進行侵權行為。侵權人對知識產權實施惡意或者故意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就是可能會遭受懲罰性賠償。法律應當關注通過懲罰性賠償,反映出法律對侵權人主觀惡性的關注與懲戒。懲罰性賠償因其以故意侵權為適用條件而強化了過錯責任。懲罰性賠償利用人們趨利避害的本性,通過高額的賠償數額使意圖不法者望而卻步,引導人們采取正確的行為。分配正義是使每一個人得到其應當得到的份額,如果這種秩序遭到破壞,就要其復原,這就是矯正正義。矯正正義是侵權法的根本原則與價值根據,懲罰性賠償制度要求侵權人所賠償的數額超出了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但這并不是對矯正正義的違背,而是基于填平原則無法實現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完全賠償而采取的例外法律救濟制度。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必須使得一方因損害他人而獲得的不當利益得到矯正。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有效糾偏被扭曲的形式正義,實現對實質正義的追求。

  3.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實現阻遏侵權的目的

  懲罰性賠償威懾侵權行為體現了法律的預防功能。阻遏功能是懲罰性賠償的最終目的,這種目的具有很強的公共性和社會性。懲罰性賠償制度阻遏功能的實現有賴于民事賠償的實現,故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一種純粹的私法制度。法律預測能對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的后果產生威懾作用,將法律行為后果納入法治射程從而對行為人產生威懾效應,法律后果以及法律責任就是對行為人威懾作用的直接表現。懲罰性賠償應被視作一種威懾模式,警示潛在侵權人,從而起到威懾和遏制侵權的重要作用。法律可以通過提高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威懾潛在侵權人而達到遏制侵權的目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則屬于行為規范,對侵權人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予以法律調整,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通過法律供給方式實施對侵權人的行為威懾,并將這一威懾明確展示在法律規范中,從而實現懲罰性賠償法律化后所產生的威懾功能,侵權人即將或者打算實施侵權行為時必然會對侵權收益與成本之間進行比較,或因侵權成本過高而放棄侵權,并通過許可使用方式得以實施,實現知識產權懲罰性法律制度對侵權人的威懾功能。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在于填補損失,并通過對侵權行為的威懾實現侵權社會成本與損害賠償成本的最小化。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威懾功能不僅針對侵權人,還能對潛在的侵權人予以警示與提醒,從而實現法律威懾對行為規范的功效。賠償包含著對侵權人責任承擔的威懾,這一威懾能夠防止潛在的侵權人過錯行事。在私法侵權損害賠償中,懲罰性賠償能夠發揮這一功能,特別是懲罰性賠償使得行為人負擔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責任,從而起到損害預防作用,尤其可以預防故意或者惡意的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實施侵權行為比不實施侵權行為所要支付的成本更昂貴,從而防止他們產生加害侵權行動的動機。懲罰性賠償制度既可表現為對權利人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或者利益的確認,也可表現為對侵權人所要承受懲戒的宣示,展示出社會對侵權人這一行為的根本否定性評價,并通過懲罰性賠償方式予以宣泄,為社會生活中的人提供行為規范而預防侵權行為發生。正如學者指出,知識產權領域懲罰性賠償的首要功能并非傳統賠償金“向后看”的補償功能,而是如何將蛋糕做大的“向前看”功能。  

二、比較法視域下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一)域外法中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1.美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所謂懲罰性賠償,又稱為示范性賠償或者報復性賠償,一般指侵權人因故意或者惡意實施侵害被侵權人的權益而致使其遭受損失時,被侵權人有權請求超出實際損失之外的損害賠償額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國法官在1763年審理的Huckle v. Money一案,其適用對象主要限制在政府等公共機關濫用權力的侵權行為。美國是世界上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最為廣泛的國家,其繼受英國普通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由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個判決是1784年的Genay v. Norris案。

  懲罰性賠償屬于對侵權人的主觀惡意或者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懲戒,一般對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而予以超過補償性數額的賠償金。美國《蘭哈姆法》規定了三倍賠償制度,其第35(a)條規定,在計算損失時,法院可以判決已認定的賠償數額的任何數量的總和,但不得超過該數量的三倍。司法實踐中,權利人有權依據美國各州侵權法對侵權人故意侵犯商標而提起懲罰性賠償訴訟。Big O Tire Dealers, Inc.v. Goodyear Tire &Rubber Co.商標侵權案中,原告依照科羅拉多州普通法主張懲罰性賠償,最終獲賠1680萬美元。被侵權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可選擇法定賠償,對故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金可提高到最高200萬美元。美國商標侵權所適用的法定賠償具有懲罰性賠償的法律屬性,在Gucci Am v. Duty Free Apparel侵害商標權一案中,侵權人因故意侵犯商標權而被法院判令1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美國專利法》第284條規定,確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原則上以填補權利人損失為原則,但并未規定三倍賠償的適用條件,將這一自由裁量權授權法院根據案情予以確定。法院認定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惡意侵犯專利權時,則判決懲罰性賠償金,多次實施專利侵權行為或者明知屬于他人專利權而實施侵權的均屬于故意侵權,侵權故意是適用三倍賠償金的必備要件。2007年的美國《專利改革法案》中規定了只有符合未經調查繼續侵權、故意仿制和重復侵權三種情形才構成故意侵權,但該法案遭到參議院否決。2011年的《美國專利改革法案》規定,在專利侵權救濟方面,侵權人沒有提前獲取涉嫌侵權相關的法律意見,或者未向陪審團或者法院提交此類意見,不能用來證明被訴侵權人構成故意侵權或者誘導侵權。美國自麥考密爾專利侵權案(McCormick)起,對于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標準為故意侵權。三倍賠償適用限定條件是侵權時存在主觀故意,并在案例中具體列出三種故意情形:蓄意復制他人發明、規避判斷專利有效性的合理調查以及訴訟期間被告不適當行為。主觀侵權故意還不能使案件達到惡劣程度,但“情節嚴重”這一要件不僅是對客觀情節的衡量,也包括主觀情節嚴重的情形。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Read Crop.v. Portec, Inc, .專利侵權案中,對適用懲罰性賠償非窮盡列舉出應當考慮的九大因素。就該九大要素而言,其中第一項、第二項、第八項屬于主觀故意,其他各項屬于客觀要件,主要屬于侵權情節方面,故美國法院對侵權故意進行判定時傾向于綜合酌定,以確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妥當性。

  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在Seagate案中,確立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侵權人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的認定標準,權利人不僅應提供清楚的、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侵權人存在侵權故意,還應證明侵權人已經知道或者證據已經非常明確地表明其很可能知道其行為構成侵權仍然魯莽實施侵權行為。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唯一要件為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時的主觀故意。美國司法判例中,法院對于侵權故意標準的認定經歷長期的探索,該標準經歷了從“Underwater案”所確定的“合理注意”標準到“Seagate案”所確立的“客觀魯莽行為”標準再到“GlobalTech Appliance”案確立的“惡意視為不見”標準的演進。對于專利法中故意的界定,美國巡回上訴法院指出,在確定故意及其結果時,所有情況均需綜合考慮,可以從不知道(unknowing)或意外(accidental)到蓄意(deliberate)、無視專利權人法定權利的漠視(reckless),法院在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時取決于侵權者的故意程度。有學者指出,美國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中,將適用懲罰性賠償的過錯要件解釋為恣意狀態,恣意侵權指比故意侵權輕的行為,恣意接近間接故意侵權,但輕于間接故意。就此而言,故意侵權應當是指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美國專利法》第284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補償性與懲罰性賠償,其中懲罰性賠償是對侵權人增加罪責即故意侵權或惡意的懲罰。

  《美國版權法》504條規定以法定賠償方式對故意侵權者適用懲罰性賠償金,若侵權行為屬于故意實施的,懲罰性賠償金增加至不超過十五萬美元。計算侵權賠償不是按照每個侵權行為,而是按照每件侵權作品計算賠償數額的加重賠償。法律規定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包括實際損失、侵權所得和法定賠償,權利人可直接選擇以法定賠償替代實際損失和侵權所得,法律并不需要版權人必須證明實際損失或侵權人非法所得,法律并不限制權利人選擇適用何種計算損害賠償金的方式,也不需要證明實際損失或者非法獲利,即使權利人無法證明侵權人存在侵權故意,也可直接適用法定賠償威懾潛在的侵權行為,實現懲罰故意侵權目的。立法將故意或者非故意的侵權賠償責任范圍進行了明確區分,法定賠償本身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的雙重屬性。法院在適用法定賠償時,并不需要計算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者的獲利,法院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個規定給予法官以更大的裁量空間,一方面懲治故意侵權者,另一方面寬容無辜侵權者。

  2.普通法系其他主要國家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1988年《英國版權法》第97條第2款規定,法院在版權侵權訴訟中,應當考慮所有情形,尤其應注意(a)侵權嚴重程度,以及(b)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依照案件處理公正性要求,判決附加損害賠償金。英國法律委員會主張應當保留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法律應當限制適用并使之適用合理化,且這一制度僅僅適用于故意侵權行為。英國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金時,應當考慮侵權人的侵權故意,包括應當考慮各種情節以及惡意侵權。2006年《澳大利亞專利法》明確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澳大利亞的懲罰性賠償被認定為一種非同尋常的救濟措施,侵權人存在侵權故意或者惡意才構成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歸責標準。1994年的《新西蘭版權法》第121條第二項規定了附加損害賠償,賦予法官判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自由裁量權。《加拿大版權法》第38條第1款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加拿大法律規定版權人可同時適用懲罰性賠償和法定賠償,法院可在版權侵權訴訟中,根據侵權情節判令被告承擔五千至五萬加元的懲罰性賠償,在商標侵權與專利侵權也可適用懲罰性賠償金。加拿大聯邦地區法院在專利侵權案中明確提出對故意侵權行為判處多倍賠償。加拿大法院在一宗商標侵權案件中,對被告故意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判決超過兩百萬加元的懲罰性賠償。只要被告實施故意或者惡意行為,均可適用懲罰性賠償,故加拿大將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侵權人實施較為惡性的侵權行為的場合例外適用。

  3.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由于歷史傳統的因素,大陸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原則上排除懲罰性賠償制度。德國、法國、日本等均很少在知識產權領域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而德國法院特定情形下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我國臺灣地區“專利法”第97條第2款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條雖然并未明確使用懲罰性賠償的法律概念,但其通過提高侵權損害賠償額懲戒專利故意侵權行為。我國臺灣地區“著作權法”第88條第3款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該“法律”規定法定賠償,以侵權人是否存在故意作為確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之一,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可采用五百萬元新臺幣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將法定賠償根據具體侵權行為的情形進行區分,法定賠償具有補償與懲罰的雙重功效。我國臺灣地區“商標法”并未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民法典”最新修正草案力圖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這一“法律”文本如能獲得通過,則意味著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在我國臺灣地區整個“侵權法”領域適用,故意侵害商標權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更不例外。  


(二)域外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啟示

  1.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注重多元立法模式

  兩大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適用于故意侵害知識產權導致賠償責任的場合。在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中,非故意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補償性賠償來填補權利人的全部損失,但對故意侵權行為,法院會根據侵權情節或者個案情況在法律規定的限額范圍內適用懲罰性賠償金,法律規定的主要方式為最高限額的法定賠償或稱補償性賠償的倍數兩種計算方式。第一種立法模式是以補償性賠償為基數來計算懲罰性賠償數額。這種模式注重懲罰性賠償中的補償性賠償基數與懲罰性賠償之間的倍數限定關系,將懲罰性賠償數額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倍數范圍內。《美國專利法》采用這一立法模式,《美國商標法》事實上也采用這一立法模式,法院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權利人要舉證證明商標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時具有主觀故意或者惡意。我國臺灣地區“專利法”也采用這一模式。第二種立法模式是法定賠償方式確定懲罰性賠償數額。在法定賠償限額范圍內,法律以是否存在故意侵權作為確定應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方式的標準。這種立法模式的要義是在法定賠償限額內,對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是否故意進行區分,對于故意侵權則適用懲罰性賠償。《美國版權法》、我國臺灣地區“著作權法”采用這一立法模式。這實際上在法定賠償中因主觀故意而提高了賠償金,屬于對侵權人的主觀故意進行了評價,立法將故意或者非故意的侵權賠償責任范圍進行了明確區分,法定賠償本身具有懲罰性與補償性的雙重屬性,法院在進行案件審理時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屬于故意或者非故意而對法定賠償數額作出裁決,體現出賠償數額與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相協調的比例性原則。

  2.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注重主客觀相統一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實體法上應當圍繞著侵權人的侵權故意、侵權情節進行探討。首先,侵權人應當存在侵權故意。一方面,之所以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限定為故意侵權,是因為故意是懲罰與制裁的正當性基礎。另一方面,懲罰故意行為也是發揮懲罰性賠償的遏制與預防功能的基礎。不僅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采取這一基本立場,普通法系國家和地區更是以故意侵權為主要的懲罰性賠償金之適用范圍。在適用法律進行侵權判定是否能夠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應當充分考慮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時必須具有故意或者比故意更為嚴重的危害性,法院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主觀侵權故意的嚴重程度是確定賠償數額高低的關鍵性因素之一,侵權人主觀故意程度越高,則侵權人的賠償數額也會越高。其次,侵權情節應當存在情節嚴重的情形。侵權情節屬于侵權行為的客觀方面,其主要反映出侵權行為所體現的侵權情節的嚴重程度。該要件也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因素或者構成要件,從而實現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主客觀相統一的基本規則,即懲罰性賠償規范適用條件爭議主要集中在過錯與損害結果上。

  3.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注重罰當其責

  波斯納指出,在侵權成本很低的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有必要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促使人們通過市場自愿交易促進價值的最大化效率。懲罰性賠償屬于私法性質,該制度設立之根本目的在于遏制侵權行為,打擊侵權行為人,主要應用在故意侵權中。懲罰性賠償設置的目的就是要對主觀上存在故意的侵權人施以更大的經濟負擔來制裁不法行為,從而達到懲罰的法律效果,實現罰當其責。懲罰故意侵權是該制度設置的正當性基礎,對于過失侵權雖然存在過錯,但僅需要承擔補償性損害賠償責任,施加過重的賠償責任會導致罰不當責。法律將懲罰性賠償適用限制于故意侵權行為,更有利于實現懲罰性賠償的懲罰與預防的社會控制功能。法律強調對侵權人故意或者惡意實施侵權行為造成被侵權人損害的,法院根據侵權人的主觀惡性判決懲罰性賠償,侵權人的主觀故意或者惡意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條件。美國法上的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一般以侵權人故意為前提條件,在Tiffany and Co.v. Costco Wholesale Crop.商標侵權案中,法院援引紐約州法律以侵權人故意侵權為由判決適用懲罰性賠償。加拿大聯邦法院在審理路易威登與巴寶莉著作權、商標權侵權案中,判決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罰當其責是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建立的重要基石,也是這一法律制度存在的正當性基礎。懲罰性賠償能夠鼓勵知識產權交易,它使潛在侵權人認識到交易比侵權合算從而鼓勵潛在侵權者進行交易。知識產權法必須通過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來規制侵權行為,法律若不對故意侵權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除了會引誘潛在的侵權人積極實施侵權行為謀取非法利益外,權利人也會為防范侵權過度采取防御性措施,這必將削弱知識產權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激勵效果,違背國家實施知識產權發展戰略的初衷。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提升侵權者違法成本,讓侵權者付出沉重的代價從而最終實現罰當其責。

三、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構建

(一)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基本情況

  我國知識產權單行法中首次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是《商標法》。《民法典》123條規定知識產權保護客體,明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第179條明確規定了適用懲罰性賠償必須有制定法依據。特別是《民法典》1185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我國民事基本法作出此項制度安排,知識產權單行法必須具體構建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為司法適用這一制度提供法律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0年11月11日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以下簡稱著作權法)54條規定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受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20年10月17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71條規定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了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二)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構建

  1.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范分析

  《民法典》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但“如何認定懲罰性賠償數額是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核心難題”沒有解決。《商標法》63條規定包括補償性賠償、懲罰性賠償以及法定賠償,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體系化全面構建:一是規定填平原則。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以實際損失、非法獲利或者許可費的合理倍數確定權利人的損失,對權利人適用補償性賠償確定損失數額。二是規定懲罰性賠償原則。侵權人惡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權利人可主張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賠償金計算以補償性賠償金為基數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合理倍數確定。三是規定法定賠償制度。對于補償性賠償數額難以確定的,法院可適用法定賠償方式來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由法院根據案情在法定限額范圍內予以酌定,其不僅具有補償性賠償功能,而且具有懲罰性賠償功能。我國《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均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規范設計,《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具有同質性,按照相同問題相同處理,不同問題不同對待的基本原則,在法律規范構建上應當采用相同的立法技術,在法律規范設計上,以《民法典》所規定的制度框架為基礎構建了《專利法》《著作權法》中的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法律規范。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進行體系化規范構建,法律同質化也要求采取《商標法》與《專利法》《著作權法》完全相同的解釋。這有利于法律制度的體系化構建,更有利于法律適用的準確定位,從而實現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三大知識產權法律在制度構建的統一。我國應當積極促成懲罰性賠償制度全面引入知識產權法領域,并進而構建完善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規范體系。

  2.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體系構建

  (1)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規范構成。《民法典》本身具有“法典體系化效益”,它所確立的立法體系,不但對消除以前立法的弊端,而且對未來立法的缺陷彌補,都能夠發揮重大作用。侵權人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侵害行為,均屬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應當以制定法為根據。《民法典》1185條規定屬于不完全規范,并未規定違反法律后果,即不完全規范或者未規定構成要件,或者缺乏法律效果從而也無效果歸屬語句。該法律條款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只能產生法律的宣示效果。

  (2)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系化構建。就《民法典》與《商標法》之間關系而言,第一,從法律頒布時間看,《商標法》頒布在前,《民法典》頒布在后,《民法典》與《商標法》所規定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構成要件不一致的,應當適用《民法典》規定。這是立法者有意修改的法律,否則立法者修改法律的目的無法實現。故《商標法》中規定的“惡意”,應當修改為“故意”,以確保法律理解與適用上的統一。我國學者對《商標法》所規定的惡意,也傾向于解釋為故意。第二,從制定機關看,《民法典》屬于基本法律,而《商標法》屬于單行法律,雖然兩者均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商標法》規定的“惡意”應當與《民法典》規定的“故意”含義作同一性解釋。《民法典》這一構成要件,反映出立法者通過規范構造來表達立場。第三,從法律位階看,《商標法》屬于特別法,《民法典》屬于一般法,但并不能適用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的規則,《民法典》生效實施后,應當將《商標法》規定的“惡意”解釋為“故意”,否則《民法典》的法律規范會因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規定而被架空,無法實現立法目的。第四,從法律規范體系的協調性看,我國法律一般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應當以侵權人存在侵權故意為要件,《著作權法》也規定侵權者主觀要件為“故意”,以保持《商標法》與《專利法》《著作權法》三大知識產權單行法法律規則的統一。侵權法中,對“惡意”解釋存在兩種含義:一是指無正當理由故意從事某種違法行為;二是具有不正當的動機。解釋“惡意”要考慮動機因素,屬于動機不良或者不正當,法律對于行為結果作出完全否定性評價。由于“惡意”內涵與外延難以準確把握,對其存在解釋空間。我國應當修改完善法律條款,實現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體系化構建。令人欣喜的是,我國2020年修訂的《專利法》《著作權法》所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與《民法典》的構成要件完全一致,這彰顯出法典化運動中強大的體系效應,實現民法典與民事單行法之間的協調一致。 


(三)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

  1.直接侵權情形下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

  法條是制定法技術的產物,它所稱的是制定法中的一個個的條文法律中能夠發揮規定功能的最小單位。法規范系是由法條及法律規定構成的體系,由法條組成法律規定,再由法律規定組成法規范。一個完全法條通常會包括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即法律條文必須規定行為要件與法律后果才能構成完整法律規范。法律規范是有效的,就意味著這條法律規范對于它所指向的那些人具有約束力。知識產權是“承認創造性成果為真正的法定權利,并給予其回報,允許個人控制他們所創造的成果”,設置知識產權直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實體法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侵權人存在故意。懲罰性賠償主要是針對那些在道德上具有非難性的行為,行為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行為的損害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一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第一,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知行為的有害后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知自己行為的有害后果,就是對自己不法行為后果的預見,只要行為人預見到其行為會損害他人,在主觀上就具備其行為在法律上的可責備性。第二,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后果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主觀態度。希望就是行為人不僅努力實現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欲意追求該種結果的發生。放任是指行為人雖不希望其行為后果發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損害后果發生的措施,導致后果發生。故意行為是侵權人追求或者放任這一侵權行為的發生,包括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對侵權故意的人實施懲罰性賠償,一方面能夠加大對侵權人的懲罰,另一方面也能夠防止其被濫用,或者對侵權人施以過重的賠償責任,故自懲罰性賠償制度產生以來,就一直以故意為構成要件。

  (2)客觀要件:侵權情節嚴重。情節嚴重注重對行為人的外在行為手段及其所造成的實際后果等客觀方面進行考察,法律設置懲罰性賠償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對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進行制裁,而不僅僅是制裁故意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適用于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秉持法律適用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基本立場,這能夠實現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根本目標,即侵權法的目標是并且應當是公正的賠償與嚇阻損失。

  (3)基數要件:補償性賠償金。《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均規定懲罰性賠償金計算應以實際損失、侵權獲利或者許可費的合理倍數為基數,而上述三種計算方式確定損失數額本身存在困難。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是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不利之后果。我國知識產權單行法規定計算懲罰性賠償存在序位限定,這一法律制度設計本身存在缺陷。筆者曾主張從損害賠償證據制度、損害賠償評估機制以及完善法定賠償計算方式等方面進行制度重構,著力解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確定難題。這一主張不僅對解決賠償金額過低具有重要作用,對確定懲罰性賠償同樣具有重要價值。

  (4)倍數限制: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均采用補償性賠償的一定倍數來計算懲罰性賠償金。采用倍數計算方式還有利于限制懲罰性賠償的濫用,保證懲罰性賠償金的合理確定。采用懲罰性賠償金與補償性賠償金之間的倍比關系確定賠償數額能夠防止錯判,穩定賠償預期,比法定賠償更為妥當。

  2.間接侵權情形下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

  知識產權間接侵權屬于協助或者幫助性侵權,侵權者均存在侵權故意。我國《商標法》中存在提供便利條件的商標侵權類型,即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協助型侵權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這里的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對于市場開辦方、電子商務平臺明知或者應知商戶經營者存在商標侵權而不予制止的,仍然屬于商標法所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專利間接侵權中,法律規定幫助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為明知。雖然幫助者與侵權人之間并不存在意思聯絡,但侵權人明知他人實施專利直接侵權行為而提供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的,均屬于間接故意侵權,幫助者主觀上明知,惡意明顯。此處“明知”應理解為直接故意,排除間接故意的適用。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包括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包括明知或者應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向網絡用戶提供的是網絡接入服務而非內容提供服務,其明知或者應知他人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為之提供實質性幫助行為,屬于間接侵權。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中的間接侵權而言,侵權者的主觀過錯應當依照法律特別規定進行判斷,特別是故意中的明知或應知。對于間接侵權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構建所涉及的客觀要件、基數要件和倍數要件,均可參照直接侵權的規范構建來設置,本文對此不再贅述。 


四、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司法適用

(一)我國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司法適用

  如上所述,我國僅《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專利法》等法律規定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這一制度在商標侵權領域適用具有典型性,故本文以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對象,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司法適用進行研究。

  1.“故意”情形的司法認定。故意是懲罰和制裁的正當性基礎,懲罰故意侵權也是發揮該制度的遏制與預防功能的必然選擇,充分發揮該制度對知識產權侵權的社會調控功能。法院一旦發現清楚而可信故意侵權的證據,則可適用懲罰性賠償金,主觀要件采用故意標準。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都暗含了蓄意的一種有意識的心理狀態,懲罰性賠償語境下的故意一般情況下不僅包括直接故意,還包括間接故意。基于知識產權客體的基本特點以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特性,法院僅針對侵權人故意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諸如許可期限屆滿未經授權繼續實施涉案知識產權,重復侵害同一知識產權,或者行為人明知他人權利的存在,仍舊實施了侵權行為,均屬于具有侵權的直接故意。司法裁判中,法院對于以下情形一般會認為存在故意:一是明知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而希望或者放任侵權,如內蒙古鄂爾多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米琪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權利人商標屬于馳名商標,侵權人在被訴侵權商品上突出使用,且在天貓商場進行銷售,基于該網絡平臺的知名度與美譽度,能夠造成消費者混淆;二是明知侵權仍然繼續實施,如巴洛克木業公司與浙江巴洛克公司等侵害商標權案中,法院認為雙方存在多年的合作關系,浙江巴洛克公司于合同解除后實施的侵權行為是基于其對權利人商標的了解,惡意(故意)從事侵權行為謀取商標蘊含的商業利益,且被行政處罰后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一審法院下達禁令后拒不履行;三是故意銷售假冒產品,如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與北京華業環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案中,法院認為侵權者是權利人的品牌授權商,其在合作過程中將侵權商品銷售全國,存在制假售假的行為,侵權主觀惡意(故意)較為明顯。

  2.“情節嚴重”情形的司法認定。情節嚴重是指侵權人主觀狀態之外,給權利人造成的客觀影響。侵權情節要通過侵權人的行為來進行判斷,如侵權手段、侵權后果、侵權影響等客觀情況。情節嚴重屬于公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行為或者事件的情節惡劣、行為后果嚴重、行為消極影響較大、行為社會危害較大。知識產權領域的犯罪一般會規定情節嚴重這一要件主要表現為侵權產品的數量或者侵權獲利。同仁堂公司與李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侵權人已構成犯罪,且侵權商品為急救藥品,假藥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屬于《商標法》所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下列情形一般會被認定為情節嚴重:一是侵權范圍較大,如北京蓋倫教育發展有限公司與石家莊市新華區凱迪培訓學校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法院認為權利人多次致函要求停止侵權后,侵權人不但沒有停止侵權,反而進一步擴大經營規模,對權利人商標權進行了更為嚴重的侵害,此種行為構成情節嚴重;二是違法被查處后仍繼續侵權,如美盛農資(北京)有限公司與常州市大地肥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法院認為侵權人曾因侵權行為受到行政查處后未停止侵權,繼續從事生產仿冒產品,屬于情節嚴重;三是銷售侵權商品數量巨大,如艾維泰克銷售有限公司與北新鋼聯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量較大,對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商譽影響巨大,屬于情節嚴重。

  3.賠償金計算倍數的情形。《商標法》規定不超過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許可費的合理倍數的五倍,屬于以補償性賠償為基礎的懲罰性賠償金。商標法規定的幅度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這一幅度并不限于必須是整數,但如何合理酌定倍數關系必須考慮到侵權行為中所有影響侵權的因素,以期懲罰性賠償金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該制度的社會功效。法院在具體適用倍數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時,侵權情節的嚴重程度應與基礎賠償數額的倍數呈正相關關系,如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基礎賠償數額的1~4倍確定賠償數額,而情節極其嚴重的可以基礎賠償數額的5倍確定數額。法院在法定幅度內確定賠償系數應當從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以及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來酌定。有學者主張著作權懲罰性賠償金可結合下述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一是權利人及作品的知名度;二是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被侵害程度;三是侵權人的主觀故意程度;四是侵權主體的性質;五是侵權行為的次數、持續時間、地域范圍;六是單獨侵權還是共同侵權。上述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參考因素,涵蓋知識產權客體的價值、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以及侵權手段、侵權情節、侵權后果、侵權影響等,對于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中確定賠償系數的酌定因素具有參考價值,參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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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 近年來我國法院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裁判懲罰性賠償金的情況

  懲罰性賠償不是一項獨立的計算損害賠償的方式,而是屬于補償性賠償之外附加的一種賠償方式。司法裁判應當注意合理區分“惡意(故意)”與“情節嚴重”,并分別從侵權人心理狀態的行為表現和表明侵權損害后果嚴重的相關事實進行認定。我國應當完善知識產權實體法與程序法來徹底解決知識產權司法定價與市場價值匹配的問題。但知識產權制度尤其是著作權與專利制度的終極目標均不是保護在先創新者,而是激勵持續創新,故損害賠償需要適當謙抑,法院應隨時警惕過度偏向在先創新者的制度風險。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規則也存在制度風險,這就需要合理平衡知識產權制度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包括權利人、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之間的權益,以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公共政策屬性。  


(二)知識產權法定賠償的司法適用

  法定賠償也稱固定賠償或者預設賠償,是指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法院在法律規定的賠償幅度內確定賠償數額的制度,旨在向權利人提供一種替代性的賠償數額確定方法。法定賠償是法律規定的在最高限額范圍內酌情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的法律制度。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在肯定了法定賠償具有補償與懲罰雙重功效的基礎上,可考慮以侵權人是否存在侵權故意對法定賠償數額進行劃分,以過失侵害知識產權的,法定賠償以補償為主,可考慮限制在一百萬元范圍內,對故意侵權的法定賠償數額限制在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通過對侵權人主觀過錯程度的合理劃分,將主觀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因素,并結合侵權行為的情節酌定法定具體賠償金額。

  我國《商標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中均規定了法定賠償制度,這一制度具有計算損失數額的功能。在理解法定賠償與懲罰性賠償的關系時,一方面應明確法定賠償是一種輔助性的損害賠償確定手段,另一方面應明確即使在確認法定賠償數額時會考慮懲罰性侵權因素,但其并不當然具備懲罰性。法定賠償是一種法律規定最高限額的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方式。我國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均規定了法定賠償制度,但并沒有將法定賠償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這說明其與作為懲罰性賠償基數的補償性賠償的法律性質不同,是在補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無法適用后的一種補充適用方式。對于有學者主張通過法律修改,將法定賠償作為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以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這一主張并無法律依據,無法在司法適用中予以采用。司法適用法定賠償時,法院應當酌情參考因素進行自由裁量賠償金額,法定賠償不僅要考慮知識產權自身價值,還要考慮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以及侵權情節,以期對權利人的主張賠償數額作出合理的裁決。正如學者所言,法定賠償具有補償與預防之雙重目的,回歸后的法定賠償應當嚴格限定于在上下限值范圍內確定賠償額,不能以其作為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雖然法定賠償在同一案件中不能與補償性賠償計算方式一樣作為懲罰性賠償的計算基數,但侵權人在實施侵權行為被判定侵權后,法院適用法定賠償方式判決侵權人承擔一定數額的賠償責任,侵權人繼續實施侵權行為被權利人起訴到法院的,權利人主張侵權人故意實施侵權行為,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數額較多,以前一次法定賠償所確定的金額作為計算基數,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金能否得到司法支持,仍然存在探討空間。從解釋論視角,對于法定賠償所規定的“侵權行為的情節”,法院適用法定賠償不僅要考慮知識產權類型,還要考量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以及侵權手段、后果等客觀方面,故法定賠償數額的確定是結合整個案情綜合酌情確定作出的賠償數額,體現出主客觀統一的標準。人民法院從高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可考慮的因素包括,侵權人是否存在侵權故意,是否存在重復侵權,侵權行為是否持續時間長,是否可能危害人身健康、生命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法定賠償除了具有懲罰功能,還蘊含威懾功能,法院依據侵權者過錯程度來確定相應的法定賠償數額就是為了實現威懾功能。特別是侵權人主觀故意明顯,但無法確定權利人損失的具體金額,或者侵權人的非法獲利數額的情形下,法院可在適用法定賠償數額時從高酌定賠償數額。  

結語

  博登海默說,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調整及調和種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無論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法律的目的只在于通過賦予特定利益優先地位,而他種利益必須作一定程度退讓的方式規整個人或社會團體之間可能發生的且已被類型化的利益沖突。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設置目的不僅在于合理平衡權利人、侵權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更為重要的是實現激勵創新的法律目的。知識產權保護“事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事關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繁榮、事關國際國內兩個大局”,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支撐創新驅動發展是新時代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必然選擇,加強保護已經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的最強音。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于故意侵權且侵權情節嚴重的行為人適用懲罰性賠償,通過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方式來實現遏制與預防的立法功能。法律引入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適應了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需要,有助于改變侵害知識產權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并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和預防作用。法院在適用這一法律制度時,應當依照法定構成要件準確適用,通過司法適用彰顯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所蘊含的法律價值,努力提升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因為當法官思量相互對立的法益或利益時,他們都要以價值判斷為基礎。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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