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視“3·15”晚會曝光了一批以“清理垃圾”為名行“收集信息”之實的手機軟件。據報道,號稱清理內存的“手機管家PRO”App在8.75秒內讀取了890次手機應用列表以及50多次地理位置信息。這類手機清理軟件違法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亟須法律予以規制。
手機軟件違法收集個人信息
侵犯公民合法權益
首先,手機軟件違法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侵犯了公民的個人信息權。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均屬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吨腥A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確立了網絡運營者收集個人信息的合法、正當、必要三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第五條、第六條對此予以重申,并強調“不得通過欺詐、誤導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不得進行與處理目的無關的個人信息處理”。手機清理軟件收集的個人信息已經明顯超越手機清理目的,且存在大量的誘導性、欺詐性行為,嚴重違反網絡安全法確立的處理個人信息合法、正當、必要三原則。
其次,手機軟件違法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侵犯公民隱私權以及通信秘密等憲法性權利。根據央視的報道,上述手機清理軟件除收集姓名、地理位置、聯系方式等信息外,還大量收集用戶手機中存儲的短信、相冊等私密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這些短信、相冊等信息屬于個人的私密信息,非法收集已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同時,個人手機中存儲的短信、聊天記錄等包含有大量的隱私和秘密,屬于通信秘密的保護范圍,隨意收集此類信息也侵犯到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通信秘密。
最后,手機軟件違法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為也可能構成犯罪。個人信息由于與特定自然人存在關聯,且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手機清理軟件收集到個人信息后往往會將個人信息出售。違法提供、出售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則會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相關司法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做了進一步細化,出售或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的,均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情形。
應對手機軟件
收集個人信息行為予以規范
首先,不斷完善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當前我國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規定散見于網絡安全法、刑法、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這使得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體系較為零散,個人信息保護的執法體系也尚未建立起來。據報道,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已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法作為一部保護個人信息的專門法律通過后會為未來我國個人信息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護。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的《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明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運營者不得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務。
其次,建立個人信息的分級保護體系。個人信息保護并非是要禁止數據處理者收集、處理個人信息,而是要求數據處理者要依法處理個人信息。因此,有必要建立個人信息的分級保護體系,如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將個人信息區分為一般個人信息與敏感個人信息。大家手機中不僅包含有一般個人信息,還包含有大量的敏感個人信息甚至是隱私信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除滿足處理一般個人信息的“明確且合理目的”要求外,還應當滿足“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的要求!冻R婎愋鸵苿踊ヂ摼W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范圍規定》明確了39種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收集必要個人信息的范圍,對于手機清理軟件等安全管理類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要求無須個人信息即可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此外,手機軟件在收集不同信息時,應向用戶承擔不同的告知義務,特別是要考慮到老年手機用戶的特點,告知應當以老年用戶能理解、能看清的方式作出,且嚴禁收集軟件使用誘導性、欺詐性等方式獲取用戶同意。
最后,強化對個人信息處理主體的監管。手機軟件的運營管理過程涉及多方主體,比如軟件開發者、應用商店平臺、數據控制方、網絡服務提供者等。監管機構應當重點監測以上對象,完善App準入機制,從源頭上核查惡意軟件。對拒不糾正、多次違規的軟件進行下架處理,并列入行業黑名單。建立用戶信息責任制度,可施行“誰采集、誰負責”,明確軟件方對于收集信息的責任。此外,監管機構也應當協調以上各方積極參與自糾自查,引導行業內部自律。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