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 秦小建
摘要:對應于民眾對國家的"泛道德化"理解,整體性"國家"觀念大范圍存在國家治理實踐中。這一觀念將國家視為抽象的整體,將具體國家機關看作整體國家的化身。這一觀念誤解,遮蔽了國家組織原理,忽視了國家體制的結構分化對導入公民訴求、回應社會壓力、建構自足秩序的憲法功能。憲法對現代國家的構造,遵循"人民主權—代議政治—國家機構—公民"的規范邏輯,構造由主權結構、治理結構、基礎結構等構成的憲法體制。現行憲法關于社會主義中國的規范邏輯和組織結構還不甚清晰。作為中國憲法體制的構成,執政黨領導人民的主權結構規范化,以人大為中心的政體及治理結構優化,以及由社會建設推動的基礎結構塑造等議題,均力圖推進社會主義國家形態與現代化愿景在"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國家目標統攝下的融貫。
關鍵詞:憲法體制 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主權結構 治理結構 基礎結構
原文附件:中國憲法體制的規范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