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確立,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重要性日益彰顯。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視域內,量刑建議不再是檢察機關基于控方立場提出的一項量刑主張,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檢察機關協商之后的有效成果,成為牽動認罪認罰從寬程序有效運行的關鍵環節。當前,認罪認罰從寬中量刑建議的運行存在一些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一、認罪認罰從寬中量刑建議存在的問題
在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實踐中,量刑建議的運行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其一,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難度較大。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但是實踐中操作起來卻存在一些困難:一是量刑情節具有先天的不確定性。如退賠、退贓等酌定量刑情節在不同訴訟階段就可能發生變化,在司法認定中也時常出現爭議。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相關量刑指導意見只對23種常見犯罪的規范量刑進行了明確,其適用范圍和覆蓋面相對有限。三是實踐中仍有不少偵查機關注重對定罪證據的收集,而相對忽視對量刑證據的收集,客觀上也增加了檢察機關提出確定刑建議的難度。四是若缺乏有效的判前溝通,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有可能導致更多訴判不一的案件,進而磋商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的積極性。
其二,控辯雙方充分量刑協商落實不到位。在認罪認罰從寬司法實踐中,尚或多或少存在控辯雙方量刑協商不充分的問題。如有的檢察官故意拖延告知辯方起訴意向的時間,使得辯方很長時間內無法得知被指控了哪些犯罪事實,控辯雙方缺乏協商的前提條件。比如,究竟是被控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還是受賄罪,可能需要辯護方采取完全不同的辯護策略。試想,如果被追訴方對控方擬起訴的罪名都不清楚,又如何進行充分量刑協商?此外,也有檢察官故意利用控辯雙方對證據了解的時間差,刻意選在辯護人正式介入前讓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借已固定證言,實施“證據突襲”,導致控辯雙方難以進行充分的量刑協商。
其三,部分被追訴人搞“投機式”認罪認罰。刑事訴訟法并未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被追訴人之上訴權進行限制,使得部分被追訴人先通過該程序獲得檢察機關較輕的“量刑建議”,待一審判決采納量刑建議后,又提出上訴,意圖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企圖再次獲取更輕的處罰。被追訴人的這種“投機式”認罪認罰顯然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初衷相違背。
其四,從寬幅度不確定減弱了對被追訴人的激勵效果。雖然個案情節千差萬別,統一劃定從寬界限較為困難,但如果從寬幅度彈性過大,仍然停留于以往原則性從寬處罰層面,客觀上會影響被追訴人主動選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的積極性,也影響量刑協商效果。須知,如果沒有相對確定幅度特別是較大幅度的“從寬”處理,對于極其希望獲取量刑優惠的被追訴人而言,通常會心存疑慮,甚至擔心“坦白從寬,牢底坐穿”,寧可選擇當庭認罪。
二、認罪認罰從寬中量刑建議的完善路徑
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實踐中量刑建議存在的問題,不僅影響被追訴人主動選擇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積極性,有時還會給司法人員帶來一定辦案風險,即少數被追訴人及其家屬對檢察機關“違背承諾”的結果不能接受,企圖通過信訪和輿論壓力來尋回屬于他們的“公平正義”。這些都會影響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功效的發揮。對于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量刑建議存在的問題,應當多管齊下、綜合施策。
其一,準確界定精準量刑建議的科學內涵。筆者認為,“精準量刑建議”不宜限定為確定刑,而應理解為“以確定刑為主、幅度刑為輔”。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可能難以掌握完備的量刑信息、證據,如退贓、退賠等情節可能要到庭審才能最終確定,如果精準量刑建議都限定為確定刑,那么受量刑情節后續可能發生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既不利于提高法院對量刑建議的采納率,也會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公信力和適用效果。二是域外確定刑改革的經驗教訓值得重視。美國曾一度依據《聯邦量刑指南》大力推行確定刑改革,但后被詬病“導致檢察裁量權過度擴張”。而且若把精準量刑建議全部限定為確定刑,也不利于構建和諧的法檢關系,勢必加劇刑事訴訟流水線趨勢。三是根據刑罰幅度理論,與責任相適應的刑罰本身就處于一定的幅度之內,在此幅度范圍內提出量刑建議,是符合司法規律的。
其二,對被追訴人的上訴權予以必要限制。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量刑協商是必備環節。經過控辯協商后提出的量刑建議,體現了對被追訴人的量刑優惠和控辯雙方合意。如果一審判決采納量刑建議,被追訴人再提出上訴,不僅投機性非常明顯,而且有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價值旨趣。故此,建議對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的被追訴人之上訴權利作出必要限制。當然,若存在“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等法定情形的,被追訴人可依法提出上訴。
其三,暢通量刑建議運行機制。具體來說:一是要為控辯雙方充分協商提供機制保障。充分發揮辯護人、值班律師在量刑協商中的重要作用,檢察機關要借此更為全面了解案情以及被追訴人真實想法,并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中寫明量刑建議計算方法,提升量刑建議透明度和科學性。二是要完善法檢常態化溝通機制。檢察機關可通過案例研討、聯席會議等形式加強與人民法院辦理此類案件的業務交流,盡量統一量刑(建議)標準。三是要健全量刑建議分析評判機制。檢察機關要定期對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量刑建議及采納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尤其是對量刑建議未被采納的案件重點剖析,總結經驗教訓。
其四,完善量刑建議相關配套制度。詳言之,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關于量刑標準方面,建議確立規范統一的量刑指導意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只涵蓋了常見的23種罪名,仍然無法完全滿足推進量刑規范化的改革要求。從長遠來看,建議“兩高”加強溝通、協同推進,將量刑指導意見涵攝的范圍逐步擴大到所有罪名和所有刑罰種類,為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檢察機關提出精準量刑建議打牢制度基礎。當然,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實際情況不一,量刑標準上仍可有一定的幅度,以供地方檢法機關結合實際細化量刑標準。二是關于法律援助方面,建議將現有值班律師制度納入法律援助制度框架之內,實現值班律師辯護人化。一則有利于被追訴人在更加平等的地位上與檢察官開展量刑協商,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的訴訟權利。二則有助于增強被追訴人認罪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自愿性,避免被追訴人提出不切實際的量刑要求,使量刑協商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軌道上進行。三則可極大提升律師參與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積極性,實踐中也不會存在太大爭議。三是關于證據開示方面,建議確立控辯協商環節的示證規則,讓辯方充分知悉案件證據狀況,避免控辯雙方處于相互敵對、互不信任的地位,增強量刑協商的透明度和合意性,使得量刑協商結果更具約束力。四是關于從寬幅度方面,可考慮將從寬幅度盡量細化、明確化,讓被追訴人對自愿認罪認罰的對價進行準確判斷,感受到“認罪越早,從寬幅度越大”,促使其主動、及時選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
其五,合理運用量刑智能輔助系統。當前,運用量刑智能輔助系統已經成為提高量刑建議質量、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輔助手段。要繼續深化智慧檢務建設,促進科技創新成果同檢察工作深度融合,大力發揮量刑智能輔助系統的作用,著力構建檢法兩家對量刑大數據(裁判文書)智能交互共享的平臺,為檢察機關提出妥當的量刑建議提供重要參考,助力提升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和司法效率。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認罪認罰案件情況各異,量刑智能輔助系統亦有一定局限性,故量刑智能輔助系統所起的只能是輔助而非替代作用,仍需檢察官發揮主觀能動性,在參考量刑智能輔助系統量刑結果的基礎上,全面、綜合把握案件事實和情節,進而提出切合實際的精準量刑建議。(本文系2018年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的量刑建議制度研究”GJ2018D26]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國刑法學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