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采取權利注冊取得制度,為獲得商標注冊,申請人需要在申請書中對權利對象與使用方式進行說明。申請人對商標的描述與商標權的保護范圍緊密相關。技術因素的制約與法律基于技術因素考量而提出的形式要求,共同影響著商標的可注冊性及權利半徑。
追本溯源:權利對象的無體性
知識產權的權利對象,如作品、技術方案與商標,不具有直觀的物理實體。因此,若要實現權利公示,知識產權制度只能借助于圖形、文字、數字等為受眾所理解的符號,完成對權利對象的直觀化表述,并進而調整與對象有關的行為。以商標為例,權利對象客觀化轉換的實現路徑,依托的正是現代知識產權管理中的注冊程序。商標注冊取得制度要求申請人提交可固定的材料,對所保護的商標進行全面展現,以便審查主體獲知商標的邊界。比如,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要求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與聲音商標的商標申請人,在提交附圖之外,還須在申請書中附以文字說明,一同確定商標的使用方式。規范化的描述制度能讓受眾清晰地了解商標的本質。商標的描述文檔經注冊機關所保存固定,方始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公開、供廣大受眾檢索利用。同樣,行政管理機關與司法機關也只有通過這些固定下來的符號表述,才能得知申請人所欲保護的商標邊界,并通過尋找已經獲得注冊的引證商標,作出授權與否的判定。
尋跡歷史:公示技術對商標可注冊性的制約
商標注冊申請中的形式要求,因直接作用于權利的公示,成為了注冊商標的準入門檻,甚至決定著特定類別的商標能否成為注冊商標。當商標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無法被清晰、準確地描述時,商標會因為描述制度的客觀約束,而被拒絕注冊保護?梢姡夹g障礙作為否定商標可注冊性的理由,是由所處時期的特定技術約束決定的。
顏色商標在世界范圍內的獲準注冊歷程即是典型例證。根據學者對商標歷史的考據,19世紀末的商標注冊申請,需要將申請信息繪制在木板上,公眾通過查閱木板公告簿的方式獲知注冊商標的信息。印刷與紙張制備技術的不成熟,致使顏色的色相、飽和度、明度產生偏差。權利對象若不能被精準描述,受眾就不能明確權利邊界,注冊商標的公示將喪失規范性。故近代各國商標法對顏色商標的排除,并非出自對顏色這種特定符號類型的排斥,而是源于木板公告方式的客觀技術條件限制。隨著此后潘通色號等索引標準以及電子公告的出現,顏色商標注冊不再有標準不統一或印刷色差等問題,起步更晚的我國商標法,也于2001年將顏色商標納入可注冊范圍。
推倒高墻:被裹挾的商標注冊形式要件
歷史上的印刷條件限制、公告技術條件限制,在現代社會都已經漸次解除。如今的商標注冊形式要件對商標可注冊性的限制,往往不再來自于技術,而是來自于法律發展的歷史局限性。在商標制度的發展歷程中,技術無不裹挾著法律,通過規范性文本固定為法定的形式要求,形塑著當下我們見到的商標可注冊性門檻。例如,2013年商標法修訂之前,我國可注冊商標的類型受到“可視性標志”的限制。該規定一方面排除了聲音等非可視性商標,也將無法通過可視形式表現的位置商標等拒絕在注冊大門之外。改革前的《歐盟商標條例》第四條確立的“圖形表示”要求是商標注冊的絕對要件,即使商標經過使用獲得顯著性,若不能滿足可視化表達的要求,那么該商標依然會被擋在注冊商標的隊列之外。長期以來,占據商標申請量主要部分的是傳統的靜態的可視商標,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依靠視覺可感知的文檔進行審查與公示。隨著聲音商標、顏色商標、動態商標等新型商標的商業化應用,以圖像形式展現作為限制商標注冊的絕對條件與現實訴求日趨不符,甚至造成了“只識羅裳不識人”的局面,引發法律內部各商標構成元素間可注冊性與保護范圍的標準不統一的問題。
伴隨商業實踐的邊界拓展以及法律自我更新的意愿累加,“圖形表示”制度退居次位的立法趨勢在全世界范圍內顯現,2015年的日本《商標法》與2016年的《歐盟商標條例》相繼取消了“圖形表示”的形式要求,且紛紛將此前對商標構成要素僅包括文字、圖形、三維立體造型以及顏色的封閉式列舉,改為開放式定義的方式。聲音商標、全息圖商標、位置商標等非傳統標志也終于被法律體系所接納,實務界將其稱為商標史上最重要的改革之一。我國現代商標制度的建立時間雖然較晚,但制度完善的進度已然超前于許多發達國家。我國《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和歐盟及日本的商標法改革有異曲同工之處,引進了電子申請制度,刪除了標識的可視性要求,并在《商標法》第8條加入了聲音商標。在法律卸下防備、為新型商標的注冊打開注冊的大門之后,各國商標注冊申請呈現驟然上升的趨勢,根據歐洲統計局調查數字統計,位置商標、聲音商標等非傳統商標申請總量在商標申請總量下降的背景下成為一枝獨秀,申請量上漲了31.5%;在日本,各類新型商標的申請量上漲達43.2%。
啟示實踐:審查能力的提升與形式要件的變更
除去技術條件的考量,法律還會針對特定商標提出基于便利審查與公示的形式要求,這同樣會抬高商標注冊的準入門檻。以歐盟為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描述制度要求聲音商標必須能夠用樂譜表示才能獲得注冊保護。對于不能樂譜化的聲音,歐盟不接受文字說明與聲譜圖,這造成相同的商標在歐盟與其他法域面臨可注冊性不一致的情況,亦導致同樣屬于聲音的商業標識,音樂與非音樂聲音面臨截然不同的可注冊性命運,人為造成法律保護標準的不一致。如美國巴勒斯公司的虛構角色“人猿泰山”吼叫聲的聲音商標1998年即在美國憑借一段文字說明獲得了注冊,但其在2004年向歐盟前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注冊該聲音商標時卻被駁回,隨后駁回決定被法院維持,判決理由是僅憑聲譜圖無法理解并制造相同的“人猿泰山”吼聲,說明文字的簡要描述并不能改變這種模糊性,該商標申請不滿足商標描述制度所要求的清晰、獨立自足、易于檢索、易于理解的要求。該案引起了有關聲音商標注冊描述制度的激烈討論,承受壓力的歐盟前內部市場協調局一改立場,明確只要附上配以聲音的電子文件,聲譜圖可以被接受,“人猿泰山”也如愿在2008年獲得吼叫聲的注冊。根據我國《商標實施條例細則》第三條第(三)的規定,商標申請人可以僅憑聲音標識電子文件申請注冊,聲音商標能夠以聲音符號的原本面貌提交注冊,這項新條款為聲音商標打開了注冊的便捷通道,騰訊公司的“嘀嘀嘀嘀嘀嘀”聲音商標即是在提交了電子文件及聲譜圖的情況下獲得注冊的。商標描述制度通過克服技術因素的約束,在便利商標申請與注冊管理之余,劃定了相同的注冊要求與保護門檻,具有規范意義。
綜上,商標獲準注冊的非實質性要件構筑了權利取得的高墻,特定歷史時期法律規范的設定受到了來自技術條件與管理模式的制約。這些約束條件轉化為法律及行政規章之中的具體條款,在確權審查中被商標注冊行政管理機關與法院判定加以援引。這些考量在特定階段存在合理性,作為可注冊性要件中的非實質性構成,推動了審查與管理的效率。隨著技術條件、管理機制的更新,繼續堅持舊有的形式要求會筑造不合理的商標注冊壁壘,將具有顯著性、滿足適格性要求的商業標識,擋在注冊大門之外,人為地造成同一法律制度內權利對象保護標準不統一的后果,減損法律的實施效用。商業創新層出不窮,實務界各類商標標記權利化的呼聲不止,如今的氣味商標、味覺商標、觸覺商標等面臨著與歷史上的顏色商標相同的困境。盡管我國商標法對可注冊商標的類型采開放式規定,但受制于技術條件,上述類別商標無法很好地被全面、清晰、穩定地展示,因而難以獲得注冊?梢灶A見的是,一旦審查申請與商標公告的技術有實質突破,這些符號的權利化將不再面臨形式上的障礙。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