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性是馬克思主義政黨永葆政治本色的優秀品格,人民立場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根本政治立場。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設人民當家作主的新社會,“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中國共產黨的立黨之基和執政之本,也是中國共產黨區別于其他任何一個政黨的最顯著標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不斷探索實踐,將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繼承發揚中華民族五千年司法文化傳統,吸收借鑒人類司法文明有益成果,在古老的東方大國建立起的保證億萬人民當家作主的新型審判制度,被實踐證明具有特殊優越性和強大生命力。其“人民性”,也即人民法院的司法權源于人民、屬于人民、為人民服務、由人民參與、受人民監督的屬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最本質屬性和最鮮明特征,也是最基本標準和最崇高使命。
一、人民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最本質屬性
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決定了作為國家政治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審判制度的“人民性”。在人民民主專政的制度安排下,一切權力源于人民,人人享有依法行使權利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全過程的民主”才是對中國人民民主實質的準確描述。依據國家憲法規定,包括審判權在內的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各級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中國審判制度自產生即刻上了鮮明的人民屬性,由此也成為社會主義審判制度與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其他國家和地區審判制度的根本區別。
(一)植根于馬克思主義的人民立場
馬克思主義作為指導無產階級和人類解放的科學理論,植根于人民群眾之中,追求實現人的自由和解放,深刻改變了人類的歷史命運。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在馬克思之前,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理論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馬克思主義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場探求人類自由解放的道路,以科學的理論為最終建立一個沒有壓迫、沒有剝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會指明了方向”。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初即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指導,創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專政理論,并以人民民主專政理論為基礎,逐步探索和建立了服從和服務于人民當家作主的新中國審判制度。
(二)發展于中國共產黨的為民宗旨
中國共產黨自成立即莊嚴宣告了無產階級立場和為勞動階級和勞苦大眾謀利益的宗旨。在黨的領導下,從北伐戰爭時期建立特別法庭審判土豪劣紳,到土地革命時期頒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又到抗日戰爭時期“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再到新中國成立前后發布《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確定人民司法方向,成立了作為最高人民法院前身的華北人民法庭,最終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明確提出了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要求,“人民”二字早已深深融入了中國司法審判制度的血脈。
(三)成熟于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
為什么人的問題,是檢驗一個政黨、一個政權性質的試金石。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堅持馬克思主義人民觀,繼承中國共產黨人民觀的基礎上,在治國理政的長期實踐與思考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人民陪審員均冠以“人民”二字,彰顯了審判制度的“人民性”,反映了審判機關所體現的人民主權原則和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下,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基于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有效體現了人民意志、保障了人民權益、激發了人民創造力。
(四)集中體現于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黨的一切工作都是為老百姓利益著想,讓老百姓幸福就是黨的事業”。黨的事業與人民利益具有根本一致性和內在統一性。憲法和法律則是黨的主張和人民利益的集中體現,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在新時代,人民法院通過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以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以最廣大人民為主體地位,以維護人民利益為核心內容,就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在司法領域的具體實踐和集中體現。
二、人民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最鮮明品格
(一)以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法治的生命線,是人民的幸福線,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本質要求和價值追求。建立在公平正義價值追求之上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將法治建設與保障社會公平正義、人民權利緊密結合,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人民性”特征。
(二)以最廣大人民為主體地位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人民主體地位要求“法治建設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落實到司法審判工作中,堅持人民主體地位突出表現為鼓勵人民參與、傾聽人民呼聲、接受人民監督、接受人民批評,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第一信號,把人民群眾的滿意作為第一標準。
人民參與司法的傳統由來已久。當前中國審判制度主要通過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加強與司法理論界交流、保障律師訴訟權利、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形式保障人民參與司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建立了實習生制度、法律研修學者制度,多種渠道健全司法民主,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人民對司法的監督,主要表現形式為國家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具體表現為人民法院對同級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這是人民群眾通過自己的代表機關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的體現。一直以來,人民法院始終堅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自覺接受民主監督,創設特約監督員制度,拓寬民主監督渠道,深刻彰顯了社會主義審判制度最廣泛最徹底的“人民性”。
(三)以維護人民利益為核心內容
人民法院始終將人民的基本利益訴求和更高司法需求作為審判執行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人民群眾的事當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眾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從讓人民群眾滿意的事情做起,從人民群眾不滿意的問題改起,為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讓人民群眾共享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成果。
“有案必立,有訴必理”。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立案登記制改革全面實施,當事人的訴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有效提升了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獲得感,為法治中國建設標注了新高度。
“一站式多元解紛,一站式訴服中心”。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形成符合中國國情、體現司法規律、引領時代潮流的中國特色糾紛解決和訴訟服務新模式。
“巡回審判,就地解紛”。2016年11月1日,經中央深改組批準增設巡回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完成了巡回法庭總布局,“家門口的最高法院”讓人民群眾更便捷地獲得最高人民法院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
“智慧法院,移動法院”。近年來,人民法院深入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和大數據的深度應用,使群眾打官司更便捷,法官辦案更高效,司法公正更直觀,司法公信也得到顯著提升。
“切實解決執行難”。從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人民群眾作出莊嚴承諾,到2019年3月12日宣布“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階段性目標如期實現,4.4萬億真金白銀裝到當事人口袋里。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執行工作五年綱要,繼續向“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前進。
“當賠則賠、應救盡救”。2014年至2018年間,全國法院依法審結各類國家賠償案件8.3萬余件,發放救助金37.47億元,救助涉案困難群眾逾30萬人,真正體現了正義的維度和司法的溫度。
三、人民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的最崇高使命
(一)想民之所想
傳統法治理念更多主張權力的慎用、克制和謙抑。當前處于轉型中的社會矛盾更加復雜多樣,如一味強調司法權的被動性,很可能在處理當事人訴訟能力明顯失衡、法律規則缺位、群體性矛盾尖銳等案件時,作出有違司法目的的裁判。近年來,人民法院立足于審判職能,積極主動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更加重視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增長的關注,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關注,對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關注,確保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個案公正和社會正義的統一。
(二)做民之所望
司法需要專業化的隊伍,人民呼喚平民化的法官。與西方國家高高在上、遠離社會、遠離百姓的法官不同,人民法官堅持審判專業化與大眾化相統一,堅決走的司法大眾化新路,贏得了當事人對法官的尊重,人民群眾對司法的信賴。
司法需要規范化的制度,群眾渴望便利化的服務。人民法院將司法便民、利民和惠民與程序性、嚴肅性和權威性有機結合,注重審判制度的“形式價值”,同時避免“形式主義”;強調審判制度的“嚴肅權威”,同時避免“官僚主義”,
司法需要專門化的組織,百姓看重家門口的法院。人民法院積極回應人民需求,把促進審判工作與加強群眾聯系結合起來,積極拓展人民法庭服務基層群眾、推進基層治理的作用,不斷強化巡回法庭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群眾訴訟的作用,確保法院建設符合國家實際,契合人民愿望。
(三)向民之所盼
司法的“人民性”要求人民法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扣中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把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檢驗自身工作的根本標準,深入了解和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調查研究和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這些歸根結底都要靠司法改革來實現。
自2013年以來,人民法院始終堅持立足中國國情,把握時代脈搏,堅定不移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取得了豐碩成果。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力爭創造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司法文明,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