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賦予自貿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為自由貿易港在中國的建設提供了方向。在此精神指引下,海南以其區位優勢成為勇于開拓的探險者。與傳統自貿試驗區不同,海南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海南自貿港)是海南自貿試驗區(以下簡稱海南自貿區)的升級版,其國際化、自由化、開放化程度更高,輻射范圍涵蓋投資、貿易、金融等諸多領域。多項產業向陽而生,這對法治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這一更契合自貿港國際化特征的領域。
政策有序推進,規則與時偕行
2018年9月24日,海南自貿區出臺了《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其中提出了加強法治保障的要求,這一要求在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更加具體。《意見》強調,需加強多元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構建設,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用。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批準“啟動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立法調研起草工作”,《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下簡稱《自貿港法》)正式提上日程,有關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將是其中重要一環。
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以下簡稱《自貿港方案》)出臺,明確提出在海南自貿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并進一步要求“完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集中審判機制,提供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調解等多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6月16日通過的《海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前者基礎上針對調解機構的調解規范、調解協議的形式以及效力等進行了細化。
構建新糾紛解決機制,
政策意蘊重大
在海南自貿港開啟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新篇章具有其現實意義。
第一,國際商事糾紛復雜化。海南自貿港是對外開放的標志性窗口,不同國家在社會組織形態、政治經濟運行狀態、法律體系構建方式、技術標準與商業規則、宗教文化和民族特征等方面各有不同,對于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方式訴求也因國別差異而更為復雜。海南自貿港發展重心側重于旅游業、現代服務業以及高新技術產業,服務貿易發達,故而海南自貿港的糾紛更易呈現電子化與新型化的新特征,趨向于高質量數字技術領域。糾紛解決機構既往從未涉及的領域將伴隨著國際化企業與當事人的進駐而不斷拓展,復雜案件頻出,因此對于法官、仲裁員以及調解員的專業水平要求更高。
第二,國際商事糾紛疑難化。因海南自貿港國際性與開放性特征日趨顯著,各類金融衍生品交易等無名合同將不斷出現,極易出現“法律空白”。同時,一些行業或領域僅限海南自貿港企業涉足或僅限在港區內運營,這一限制將帶來自由貿易港獨有糾紛的產生,使糾紛更加難以處理。
維系三足鼎立,有機融合銜接
訴訟、仲裁與調解是糾紛解決機制的三大重要組成部分。在海南自貿港,這三者不但應在各自領域有所創新,也需做到彼此有機銜接,構成多元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訴訟領域的創新應從國際化、便利化訴求著手。構建海南自貿港國際商事法庭,依托現有“一帶一路”國際商事法庭的資源與經驗,構筑專門應對國際商事糾紛、配備知識儲備與經驗充足法官的司法機構。構建智慧法院,通過數字化、集約化的立案、審理、執行程序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利用區塊鏈證據固定技術,為跨國案件證據采集難題提供幫助。
第二,仲裁機制的創新需在法規保障和機構構建兩方面進行。仲裁相關規則在《自貿港方案》以及《條例》中有所涉及,但效力層級較低,而短期內修改仲裁法并不現實。目前最優手段是在《自貿港法》明確其法律地位,并在后續配套立法與政策中對海南自貿港仲裁機制進行單獨規范,并參考域外仲裁機構經驗出臺《仲裁規則》。域外仲裁機構在海南自貿港不可止步于辦事處的形式,能夠實際處理港區內仲裁需求的仲裁實體機構才是機構保障的首要條件,同時應拓寬可仲裁涉外案件的范圍。
第三,調解機制的創新須從法規與人才保障兩方面進行。通過海南自貿港調解機制構建倒逼《國際商事調解法》的出臺是可行的,但短期內無法實現。因此同仲裁相似,《自貿港方案》以及《條例》效力層級較低,且《條例》對于國際商事調解的針對性薄弱,因此同樣應于《自貿港法》明確其法律地位,并輔以配套立法與政策以及《國際商事調解規則》。專業調解員需要從引入與培養兩方面入手,一是通過降低簽證要求并提高薪資標準,引入高水平國際化調解員,二是對既有調解員從職業化、類型化、商業化與科學化四方面進行培養。
第四,建立海南自貿港“一站式”多元化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為保證三者有機銜接,需貫徹“融解決”理念,解決訴訟、仲裁以及調解三種手段之間的脫節問題。依托海南自貿港國際商事法庭對于仲裁結果予以確認;將仲裁員與調解員角色轉換規則寫入規范文本中,并形成海南自貿港本土解紛機構與國際知名解紛機構之間的配合,包括經驗交流、合作機構優先享有調解或仲裁權利等;為海南自貿港當事人調解協議提供法院登記服務;對調解協議司法審查標準不宜過高,除非其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否則應當授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并依申請予以執行。
作為開路先鋒,海南自貿港將在不斷探索中開啟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的新篇章,為其他自由貿易港的建設提供經驗。
(作者為2018年研究闡釋黨的十九大精神國家社科基金專項立項課題“建設中國自由貿易港的法律保障與政策推進研究”課題組成員、大連自由貿易(港)區司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指導老師王淑敏,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2018年研究闡釋黨的十九大精神國家社科基金專項立項課題“建設中國自由貿易港的法律保障與政策推進研究”首席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