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是舉國之大事、法治之盛事、人民之幸事。對民法典進行深入理解、科學闡釋、生動宣傳是當前的重要任務。民法典第一條旗幟鮮明地提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是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無論是當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還是未來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均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與生態文明建設五個方面統籌推進。基于此,在理解、闡釋與解讀民法典的諸多角度中,有必要選取民法典在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方面的功能、作用展開分析,冀以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歷史擔當與時代使命。
激勵各類市場主體
積極創新創造
民法典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一國法律體系中,民法與市場經濟的關系最為密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表明民法典在市場法律制度中的基礎與核心地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民法典通過對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的規定,明確市場交易必須遵循的基本準繩,通過對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組織等民事主體的規定,規范參與市場交易的各類市場主體,通過對民事法律行為及代理制度的規定,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通過對物權等財產權利的規定,明確進入市場交易的客體,通過對合同制度的規定,提供相應市場交易規則,通過民事責任的規定,救濟市場交易中產生的特定損害,全方位為各類民商法活動提供基本遵循。在此基礎上,各類市場主體憑依意思自治理念自主協商決定權利義務關系。總而言之,民法典是向市場主體提供受法律保障的自由,使市場主體獲得自主決定的行動空間,令市場中勞動、資本、知識、技術、管理各種資源要素活力迸發,以此激勵各類市場主體積極創新創造,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彰顯中國特色
社會主義制度自信
民法典是彰顯制度自信、體現以人為本、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之法典。我國民法典貫徹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將特別法人、國家所有權與集體所有權等內容加以規定,充分彰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民法問題本質上是民生問題,民法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與落腳點,新設人格權編體現以人為本,新增居住權保障住有所居等。民法典踐行關注人、愛護人、尊重人的理念,對人之重視遍布時空布局:從時間跨度上看,民法典對人的關懷延綿人之一生,生老病死;從空間維度看,民法典調整對象涵蓋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兩大社會關系,確認并保護各類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滿足人的物質需要與精神需求、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實現人民群眾美好幸福生活提供法治保障。在國家治理中,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民法典的編纂及頒布促進我國民法體系化、現代化,有利于為全面依法治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貢獻民法智慧、民法力量、民法價值,有利于以法治方式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民法典是維系社會公序良俗、體現民族精神文化、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之法典。民法典具有濃厚的倫理性,是社會價值的縮影、民族精神的標記、國家文明的凝練。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以及許多具體規范本身就是對道德規范的記錄、凝練與升華。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民法典與道德規范關系最密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最貼近,最能體現“以法治承載道德觀念,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民法典將“弘揚社會主義價值觀”作為重要立法目的,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民法典的精神靈魂,推動民事主體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民法典對某些道德規范提煉上升為法律規范,如“英雄烈士”條款、“見義勇為”條款,這對大力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形成崇尚英雄烈士、鼓勵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但并非所有道德規范都適宜提煉上升為法律規范,而民法典明確的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兜底性作用。民法典維系公序良俗,通過對人身關系的調整,維護平等和睦、文明溫馨的家庭生活秩序;通過對財產關系的調整,維護健康穩定、充滿活力的市場經濟秩序。大力提倡民法典的精神理念、科學闡述民法典的制度規則,對于我國文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有力提振社會文明風尚
民法典是促進平等、自由、公平、誠信社會建設之法典。民法典貼近廣闊的社會生活,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等基本原則來源于社會生活實踐的總結并貫穿于整部民法典,與平等、自由、公平、誠信社會建設息息相關。民法典確認自愿原則,保障意思自由,提供了每一個民事主體充分自由地自我決定的前提,亦預設了每一個民事主體充分自由地自我決定的后果。每一個民事主體可以自由通過民事法律行為等取得民事權利、按照自己意愿行使民事權利。民法典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平等原則是民法區分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每一個民事主體人格平等,受民法平等保護;在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作為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施加強制。民法典同其他法律一道都以追求公平為目標,但民法典對于公平的落實最具體、最細致,于細節之處力求維持民事主體之間利益均衡。誠信原則在民法典中地位突出,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誠實無欺、恪守承諾、互惠互助。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可以有效培養民事主體平等、自由、公平、誠信意識,深刻浸潤社會平等、自由、公平、誠信觀念,有力提振社會文明風尚,有效推進我國社會建設。
引領推動全社會形成
綠色生產、消費、生活方式
民法典是踐行新發展理念、堅持綠色發展之法典。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包括了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環境的需要。民法典確立綠色原則,民法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在物權編中,明確業主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以及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規定。在合同編中,規定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在侵權責任編中,專章規定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等。民法典確立綠色原則為民法基本原則并在具體制度中展開細化,這在世界范圍內凸顯我國民事立法的特色,既符合我國當前國情需要,亦高度體現我國環境治理的使命擔當。民法典是貫徹“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民事立法典范,民法典確定的綠色原則及相關規范將指引、教育人們在民事活動中強化環保意識,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注重節約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效培養民事主體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生活觀念,引領推動全社會形成綠色生產、綠色消費、綠色生活方式,讓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美麗中國。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比較私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