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法律條文的修正分為犯罪規制情形擴大、犯罪刑罰嚴厲程度加重兩種情形,有效提升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法治的全面性、公平性,使得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加合理、完善。
近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節所含8條法律條文中的7條進行了修正,并增加一條作為第219條之一。本次修正使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更加全面、細致,也體現了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彰顯了國家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堅決態度,實現了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進一步完善。
我國刑法在1997年修訂時將“侵犯知識產權罪”設立專節予以規制,以刑罰手段強有力地保護知識產權。但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出現了許多新型侵害知識產權犯罪。2019年底,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為做好新時代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自1997年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多有修改,但刑法中“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節始終未作出任何修正,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立法機關對上述需求做出的積極回應。
主要內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進行了較大程度的修改。本次修正案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法律條文的修正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犯罪規制情形的擴大,其二是犯罪刑罰嚴厲程度的加重。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規制情形的擴大體現在“犯罪行為類型的擴充”和“犯罪入罪標準的變更”兩方面,涉及前者的罪名包括:假冒注冊商標罪、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及新設的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罪,涉及后者的罪名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和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罰嚴厲程度的加重則體現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法定刑的普遍升高。除獨立刑罰規定的第220條之外,所有被修正的法律條文均不同程度地提升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法定最高刑,部分法律條文也提高了法定最低刑,體現了立法機關加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罰后果的傾向。
保護范圍擴大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相關法律條文規制情形的擴大,實現了法律條文本身內涵的周延和知識產權行政法律保護與刑法保護的有效銜接,提升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刑事法治的全面性、公平性,為司法機關合理運用裁量權留下空間,使得刑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兼具完善與合理。
首先,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內涵更加明確。本次修正案對刑法第231條“假冒注冊商標罪”予以修正,由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修改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在此之前,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罪能否適用于在同種服務上使用相同商標的情形存在爭議。按照刑法體系解釋的原理,假冒注冊商標罪中的商品應當與服務是并列關系,而由于假冒注冊商標罪僅規定了在同種商品上使用是犯罪,在同種服務上侵犯注冊商標時適用假冒注冊商標罪便存在障礙。這不僅與商標法第4條規定的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同等保護原則相抵觸,也難以在服務業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為公眾所接受。此次修正案將“服務”直接納入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法律條文之中,不僅明確了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內涵,完善了對于商標侵權行為的刑法保護,更使刑法中的商品與服務成為語義清晰的并列對象,消弭了爭議,也為服務商標的刑法保護提供了堅實基礎。
其次,侵犯著作權罪與著作權法的銜接更加有效。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著作權人重要的子權利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04年印發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復制發行’。”該司法解釋雖然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納入了刑法保護之下,但其采取的卻是將信息網絡傳播權歸入復制發行權的做法。這與著作權法將上述幾種權利作為并列權利的規定顯然不同,導致實踐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本次刑法修正案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加入侵犯著作權罪的三種情形之中,完善了刑法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回應了社會對互聯網著作權的關注,也將更好地服務于互聯網技術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新浪潮。
同時,刑法修正案(十一)還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和“保護著作權的技術措施”納入刑法保護范圍之內。這不僅有利于與最新修正的著作權法相銜接,也是對著作權保護范圍的進一步擴大,實現了刑法對著作權的體系性保護,并為著作權保護性技術措施的使用提供了堅實后盾。在司法實踐中還應注意防止刑事制裁手段在著作權相關權利保護中的濫用,因此,需要司法解釋進一步指導與規范。
再次,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制范圍更加全面。隨著時代的發展,新的獲取商業秘密的手段不斷出現,刑法對商業秘密保護不周延情況有所增加。此前刑法對于以賄賂、欺詐及電子侵入等方式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僅能以司法解釋方式將其歸入兜底性質的“其他不正當手段”之中,刑法修正案(十一)則將上述行為類型直接列舉于法律條文之中,對社會的宣示效果和對司法實踐的指導效果明顯加強。同時,此次刑法修正案將獲取商業秘密后“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加入犯罪處罰范圍之內,相當程度上解決了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共犯認定問題,這是對商業秘密權保護的合理完善。此外,本次修正增設的“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體現了刑法將商業秘密置于與國家秘密相似的保護地位,其在進一步強化商業秘密保護力度的同時,也向社會傳遞了國家對商業秘密價值的充分認可與重視。
同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罪量用語的轉換,為知識產權犯罪入罪標準和情節認定的多元化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原有侵犯商業秘密罪將入罪條件表述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但僅從權利人損失視角看,如果行為人使用商業秘密過程中僅為自身創造了收益,卻并未影響權利人的經營和收益,或短期內無法查明權利人的損失,那以“權利人重大損失”為標準就很難將其認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罪。司法機關雖通過司法解釋在實踐中將“違法所得標準”也納入了本罪認定標準之中,但難免面臨是否違反法律條文本義以及違法所得與損失數額如何轉化的問題。本次修正將商業秘密罪的入罪條件修改為情節嚴重,為司法解釋將多元化危害后果納入商業秘密罪情節考量提供了前提條件,有利于實現刑法商業秘密罪入罪門檻和加重情形的合理劃定,彌補單一損害標準導致的處罰漏洞。
懲罰力度顯著加重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進行了加重,其所涉及的6條有獨立刑罰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均在法定最高刑上有所提高,除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法定最高刑由3年以下修改為5年以下外,其余法律條文均是將“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下的最高刑罰由7年提高到10年。同時,對于修正的法律條文全面取消拘役或管制刑,即對相關犯罪人必須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往往數額巨大,法益侵害嚴重,較低的刑罰配置不僅無法讓犯罪人付出應有的代價,也無法實現刑法對相關犯罪的預防功能。未來犯罪嫌疑人侵犯知識產權必將面臨有期徒刑處罰,且最高可至10年,犯罪成本明顯提高。顯著加重刑法懲罰力度,是遏制逐漸抬頭的網絡知識產權犯罪的需要,也是宣示知識產權將受到刑法嚴格保護。
知識產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利,予以適度保護可以促進技術創新,但對其予以過度保護則會反過來限制社會技術發展,形成技術壟斷。因此,作為最嚴厲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適用必須慎之又慎。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立法上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處罰面的擴張與打擊力度的提升,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實踐提出了更高要求。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把握修正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給予的裁量權力,以行為對市場秩序的破壞程度為法益侵害判斷的核心,為定罪量刑劃定明確適宜的標準,以司法限縮的方式確保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發揮正向作用。此次刑法修正使得刑法與知識產權行政法律的銜接更加順暢,司法實踐理應隨之做出改進,抓住機會構建更好地知識產權行刑保護機制,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合作有效銜接。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青年國情研究會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