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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助力鄉村治理現代化
發布日期:2020-11-13  來源: 人民法治  作者:馬洪亮

治國安邦,重在基層。全面依法治國進程中的鄉村治理現代化,必須堅持法治為本,發揮法治在保障民眾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生態環境保護、促進鄉村產業發展、統籌城鄉關系、激發鄉村發展活力、化解農村基層矛盾等層面的治理規范作用。

民法典是黨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凝聚的集體智慧結晶,是我國新時代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將有力助推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

鄉村治理現代化關乎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目標實現

鄉村治理是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鄉村治理現代化關系到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目標實現。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的行動指南。《意見》指出:到2020年現代鄉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

民法典背景下鄉村基層治理,將更好地為推進鄉村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指導。

鄉村治理現代化面所臨的問題與挑戰

當前,鄉村社會形態和治理基礎已發生深刻變化,相對應的治理體系、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治理保障、治理績效目標等也要完成現代化轉向。

當前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面臨多種問題挑戰,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滯后于農村社會發展進程,傳統的治理理念滯后、制度機制不健全、能力不強、方法手段簡單,已無法適應新形勢下鄉村治理的需要。

一是治理理念滯后。當前,鄉村治理已發生重大結構性變革,但一些基層政府仍然沿用傳統管理思維和方式,且形成了習慣性認同,導致社會管理越位和缺位問題突出,擠壓了其他治理主體參與公共事務的空間,管理理念與多元共治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傳統的治理理念無法較好地指導鄉村治理工作的開展。

二是治理制度機制不健全。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是當前鄉村治理的主要力量,一些農村地區黨員隊伍青黃不接、人才流失嚴重,尤其缺乏年輕有為、愿意做群眾工作的人,基層黨組織引領作用不足,黨領導農村工作體制機制不健全,鄉村干部績效評估體系不完善,鄉鎮政府和村委會之間存在職能越位和缺位現象,鄉鎮政府過多直接參與基層鄉村自治管理,鄉村治理的熱情與積極性不高,滿足和傾向于按照上級指示開展鄉村治理突擊行動和階段性活動,村民自治機制運轉不靈,多元參與機制不夠完善,村級監督委員會監督保障機制缺位,村規民約作用發揮不充分等。

三是治理能力不強。隨著鄉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居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農村居民的政治意識不斷增強,民主權利意識不斷覺醒,鄉村治理的成本和難度加大,鄉村治理最大的問題是人財物的制約問題,這方面面臨很大現實制約,導致治理能力不強,效果不盡人意。

村黨組織凝聚力下降,村委會自治能力、協調能力不適應發展要求,村民主體地位、集體意識淡化、弱化,自治能力和參與能力較低,鄉村社會組織孕育發展困難、功能定位不準、專業化水平較低,鄉村基層組織動員能力不強,基層社區運行效率低下,鄉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和服務不到位,服務縫隙和管理空白增多。

有的地方新農村建設很漂亮,而鄉風文明、文化傳承、社會治理等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導致新舊矛盾問題交織疊加,鄉村建設舉債問題、環境治理問題、等靠要思想問題嚴重,脫貧攻堅攀比之風、集體收入少治理經費不足、籌措困難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

四是治理方式方法簡單。農村不少地方空心化、老齡化,農村“三留守”問題越來越突出,特別是面對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村民在信息技術應用上的能力較低,鄉村治理中的科技支撐力明顯不足,網絡等基礎設施不完善,無法實現信息化、網格化全覆蓋,基層信息化人才缺乏,現狀決定了鄉村治理的方法較為單一,群眾缺乏參與積極性,本身應當惠及全體鄉村人口的鄉村社會治理,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無法充分顯現。

民法典的頒布契合了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時代所需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全面規范民事關系,具有系統性、層次性、科學性的特點,集中體現著民法的價值、理念和原則。

在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家庭生活等領域,民法典都發揮著基礎規范作用,指示、調整著各行各業之人、各門各類之事的具體實踐,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據和行為準則。

在這個意義上,制定、頒布和實施民法典,是法治健全完善的重要標識,也契合了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時代發展需要。

(一)民法典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依托

法律是規范一切行為最有力的武器,能有效化解矛盾糾紛,鄉村治理必須堅持法治為本。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典,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強化基層黨組織的關鍵作用,明確鄉村社會治理基本目標,注重鄉村社會治理的全民參與,解決中國自己的問題,不斷提升鄉村治理現代化水平。

鄉村治理現代化,構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新體系,離不開法律制度、法律體系以及法治體系的現代化。法律是對時代問題的回答,民法典對新時代、新形勢下所面臨的新問題、新情況作出了相應的回應,確立了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和有效的權利保障機制,為各類民事主體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提供了強有力的平等保護,使有恒產者有恒心,充分彰顯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價值追求和根本目的。

民法典順應科技發展及相關財產觀念變革,確認民事主體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權利;承認民事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的權利,回應信息時代對人格權的新要求;以“理性人”理論為基礎,根據我國社會的現實情況,設置了不同類型的民事主體制度,這些不同類型的“理性人”能夠以合法身份地位,以自治的基本精神,參與社會經濟生活乃至家庭生活,積極追求自我權利;通過確認和保障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區分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公權和私權的基本邊界,要求公權力尊重和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從而限定國家權力運行邊界,最終為每一個民事主體的發展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

當前社會各類風險事故頻發,如何發揮侵權法在受害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保障方面的作用,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所面臨的重大現實問題。民法典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一般性保護、損害救濟以及風險預防提供了系統化路徑。還規定了損害構成要件以及責任承擔方式,以侵權責任和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等方式相銜接,使受害人可以選擇最有利的形式維護其權利,實現對受害人的充分救濟。

(二)民法典讓農民成為鄉村發展的真正參與者受益者

民法典“特別法人”的確認,解決了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具有中國特色的基層組織在應對民事活動時的主體資格問題,為這些組織的規范化發展提供了解決路徑和規范根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城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期盼多年的法人地位予以肯定,確定其為特別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允許其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消除了身份尷尬,掃除了發展壯大的前提性障礙。

有了法人資格后,可以進行規范登記和規范化運營,享有全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依法獨立從事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順利開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可以平等使用生產要素、暢通無阻地參與市場經營活動,暢通了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進而激活發展活力,讓農民成為集體經濟發展和鄉村治理的真正參與者和受益者,為實現鄉村振興、城鄉統籌發展和治理現代化奠定了制度基礎。

(三)民法典有力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和財產權利

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財富,土地權利是農民最核心的權利。民法典確立土地經營權為用益物權,是民典法中物權編最大的亮點。

民法典在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增加了土地經營權,適應了農業現代化、規模化經營和發展溝域經濟的要求,強化了土地流通性,為土地經營權市場化提供了基礎,直接推進了農地資源配置的市場化,有利于發揮土地價值,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和財產權利。

通過這種規則創新,落實了中央關于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要求,有助于推動和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有效保障農民的土地利益。

民法典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不僅可以避免農地粗放經營甚至拋荒現象的存在,還有效解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暢的問題。

還明確規定了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使得農地很好地成為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來源,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深化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釋放了土地價值,被征地農民憑借土地權利很好地分享了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利益。

民法典的實施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時代回答

鄉村治理現代化是全方位、多角度、深層次的,不只是鄉村經濟的發展,必須兼顧政治、社會、文化和生態文明等方面,民法典對時代問題均做出了回應。

(一)民法典有利于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推進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堅持用法治來劃定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尊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注重通過市場手段調節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高效運行提供一整套法律規則。

民法典的實施,能夠在理清政府與市場關系、減少政府過度干預的同時,以公平、合理、可預期的法律規范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因民事活動而產生的法律關系,使各類生產要素能夠高效配置,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實施創業創新,實現產業振興,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民法典為優化治理主體體系、規范社會治理提供法律依據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日益復雜,群眾訴求日趨多樣,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共同體,面臨許多新問題、新挑戰,這對民法規則的完善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典適應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需要創新設計相關條文明確了規則。

比如,設置非營利法人制度。這一制度滿足了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民事主體和農村居民、基層鄉鎮政府村委會、鄉村企業等共同投身公益領域、參與社會治理的需求,有助于完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調動社會主體的積極性,豐富和優化了鄉村治理主體體系,能更好地化解矛盾沖突、照顧各方利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讓城鄉之間、地域之間、群體之間、家庭之間更加和諧,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能力進一步提高。

(三)民法典確立綠色原則,助力美麗鄉村建設

我們每個人都有厚重的鄉土情結,每個人都希望自己的家鄉山清水秀,美麗富饒。建設生態宜居的美麗鄉村,是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的一項重要任務,加強農村突出環境問題綜合治理,推進鄉村綠色發展,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應有之義。

民法典針對農業農村環境污染這一民生關切問題,以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體系予以回應,將“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擴展了綠色法律制度的領域,促進了環境治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對各領域民商事活動進行約束,為從根源上治理農村污染、加強農業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提供了有效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成為世界上第一部將環境保護作為基本原則的民法典。

在綠色原則的貫徹上,又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法定義務,防止以意思自治為名行污染和破壞環境之實,為“理性人”增加了“生態人”要求;在物權編對物權的行使進行了“綠色限制”,全面規定了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責任承擔,責任理念、責任范圍、責任方式、責任程度較之以往更為嚴格,對故意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承擔修復責任。有助于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以更嚴格的制度保障環境民生。

責任編輯: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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