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馬克思主張二元的自然法觀念, 他的這一主張被后世學者發揚光大。20世紀60年代以來一些西方馬克思主義學者從自然法的角度解讀馬克思的法律觀, 提出了馬克思主義的自然法理論:布洛赫打破了自然法與社會烏托邦傳統之間的對立, 為社會主義社會的人權問題提出了原創性的見解;麥克布萊德提出了一種歷史的可變的自然法理論, 自然法源于人的基本需要;卡門卡認為馬克思的法律思想是一種自由的自然法觀念;太渥認為馬克思將自然法置于理性或生產方式之中。馬克思主義的自然法理論有助于我們重新界定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 也為實現人民的解放和人民的幸福提供了理論支持。
自然法理論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源遠流長的一種法觀念。不同的理論家提出了形形色色的自然法理論, 沒有一種共同的觀點和方法論為所有的理論家所共享, 大多數自然法理論可以歸入傳統自然法理論和現代自然法理論這兩大派別。傳統自然法理論認為, 實在法之上存在一種高級法, 即自然法, 自然法是實在法的評價標準, 與自然法沖突的實在法是惡法, 因而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據自然法理論, 人們可以更好地分析如何去思考法律問題, 以及如何去按法律的要求行動。現代自然法理論認為, 不進行道德評價就不能正確地理解法律和描述法律。它把法律視為一種社會制度或社會實踐。現代自然法理論是在回應法律實證主義的過程中產生的。在傳統自然法理論內部, 不同的自然法理論家對自然法的內容看法各異, 有的側重事物的本性, 有的側重神的理性, 還有的側重人的道德觀念。而馬克思主張二元的自然法觀念。他的這一主張被后世學者發揚光大。20世紀60年代以來一些西方馬克思主義學者從自然法的角度解讀馬克思的法律觀。他們認為馬克思的法律觀是一種自然法思想, 馬克思主義與自然法傳統是相容的。代表性學者有德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家恩斯特·布洛赫 (Ernst Bloch) , 美國學者威廉·利昂·麥克布萊德 (William Leon Mc Bride) 、歐魯菲米·太渥 (Olufemi Taiwo) 和澳大利亞馬克思主義法學家尤爾根·卡門卡 (Eugene Kamenka) 。筆者把他們提出的自然法理論稱之為馬克思主義的自然法理論。
一、馬克思主義與自然法理論的相容性
馬克思主義和自然法是兩種彼此分離的社會哲學傳統, 把它們放在一起比較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美國普度大學麥克布萊德教授重新審視了馬克思主義和自然法理論之間的邏輯關系, 他論證了馬克思主義和自然法的起源和教義的相似性, 并試圖提出一種與馬克思主義社會理念最相容的自然法理論。他認為馬克思的法律觀與歷史的可變的自然法理論是相容的。
要闡述馬克思主義與自然法理論的相容性需先了解馬克思與古典思想的關系。馬克思深受傳統自然法理論代表人物亞里士多德的影響, 馬克思的自然觀和法律觀都深深地打上了亞里士多德的烙印。
(一) 馬克思與亞里士多德
馬克思認為亞里士多德是“古代最偉大的思想家”。他在著作中經常提及亞里士多德對他思想的重要性。馬克思在他的博士論文中30多次提到亞里士多德, 而在其《關于伊壁鳩魯哲學的筆記本》中則提到20次。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中將其生產及消費理論與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中的潛能與現實理論相關聯。馬克思的《資本論》第一卷有8處特別引用了亞里士多德。馬克思承認亞氏關于價值形式的分析對他勞動價值理論的提出至關重要。馬克思寫道:“如果我們回顧一下一位偉大的研究家, 等價形式的后兩個特點就會更容易了解。這位研究家最早分析了許多思維形式、社會形式和自然形式, 也最早分析了價值形式。他就是亞里士多德。”
馬克思的法律思想同樣深受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法思想的影響。自然概念在亞氏的思想體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自然的概念正是希臘哲人用以稱呼事物之本質和起源的概念工具。亞氏認為, “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 而人類自然是趨向于城邦生活的動物 (人類在本性上, 也正是一個政治動物) 。”亞氏的自然法理論就是關于城邦的政治理論。在亞氏看來, 人的本質是一種政治的、城邦的動物, 孤立的個人本身是不完滿的, 必須發展組成市民聯合體, 而其最高最佳之發展形式就是城邦。城邦之起源只是尚未發展之各種共同體, 但作為城邦目的因之城邦理念卻已存在。所有的法律共同形成城邦的秩序, 此一秩序又是城邦之本質 (自然) 的展現, 亦即由其可能性朝向其理念或真實性發展的展現。亞氏的自然法是變動的。亞氏認為自然不必然是一成不變的, 只有神的本質是不變的, 但是人類事物的自然卻仍會變動。亞氏的自然法一方面指的是符合城邦本性、指引個人朝向善良生活發展的一般性正義理念;另一方面卻是指具體的法律裁判, 因為只有在具體狀況中, 透過人類妥當衡量與行動所完成的裁判才真正呈現了正義。在具體案件中做出的符合個案本質的裁判當然是變動的自然法。
馬克思關于自然和人類本質的理解與亞里士多德的理解相似。馬克思在他的早期著作中時常把人道主義和自然主義等同起來。“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為自然存在物, 而且作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 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 是能動的自然存在物;這些力量作為天賦和才能、作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在馬克思看來, 自然是一個規范概念, 只有自然主義能夠理解世界歷史的行動, 人是自然的客觀存在物。對馬克思而言, 人的本質是一種未來的可能性, 人的本質是變化和發展的。馬克思的需要概念是理解他的人類本質觀的重要概念。如果一個存在物是人類需要的, 那它對人類就是本質的。存在與本質是否相符取決于這個存在物是否滿足了人類的需要。凱恩指出, “新的需要出現, 并且在進化的社會條件和社會關系中改變。并且, 新的需要限定了個人的特殊任務, 而且如果需要被滿足的話, 那么就要求世界的變革。通過跟隨和理解這一需要和世界的循環變化, 我們就能描繪出人類本質發展的圖表。”一種需要得到了滿足, 新的需要又產生了。需要范圍的擴大等同于人類可能性領域的拓展。對理論家而言, 難題在于如何公平地決定哪些需要和人類社會的可能性是相對重要的, 哪些是不那么重要的。這種決定必須在客觀描述特定社會的結構和未來的可能性的基礎上做出。自然法理論家必須強烈地意識到他們所處時代的歷史條件。在同一歷史時期, 不同的人的需要不一樣。在不同的歷史時期, 人的需要不一樣。人的需要受制于人所處的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通過理解一個特定的歷史時點所經歷的需要是什么, 從而我們就能理解人類本質發展的水平, 以及改變存在以符合人類本質所達水平的程度。”在法律領域, 同樣如此。在同一歷史時期, 不同的人對法律有不同的需要, 資產階級的法律需要迥異于無產階級的法律需要。在不同的歷史時期, 人們對法律有不同的需要, 資產階級對法律的需要不同于奴隸主和封建主對法律的需要。
(二) 馬克思的自然法觀念
馬克思在1837年至1842年這一時期發表的論文典型地體現了他的自然法觀念。這種傾向的明顯例子是馬克思1842年寫的《關于新聞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級會議辯論情況的辯論》一文。通過對比新聞出版法和書報檢查法, 馬克思指出, “書報檢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新聞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新聞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 因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它認為自由是新聞出版的正常狀態, 新聞出版是自由的存在。”他提出了真正的法律和形式的法律的區分。真正的法律優于形式的法律, 真正的法律是形式的法律的檢驗標準。也可以說, 真正的法律是自然法, 形式的法律是實在法。馬克思的這一闡述演變成他關于法律與自由的一般性論述。真正的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 真正的法律與形式的法律的區分具有重要的意義, 它指出了真正的法律優于純粹人造的法律。這是典型的自然法理論。馬克思用了“自由的自然法”這一表述, 強化了馬克思的自然法傾向。“自由的自然法”這一短語的語境表明了自然法思想對那一時期馬克思的影響。馬克思認為法律“是事物的法理本質的普遍和真正的表達者。因此, 事物的法理本質不能按法律行事, 而法律倒必須按事物的法理本質行事”。馬克思認為真正的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 是人民自由的圣經。真正的法律符合法律的內容。形式的法律徒具法律的表象, 其實是資產階級自私自利的體現。馬克思贊賞的是真正的法律, 批判的是形式的法律。如果法律代表的是私人的利益, 國家就成為保護這種私人利益的工具。此時法律的形式就背離了法律的內容。
在馬克思看來, 驗證法律現象是否與法律本質相符就是比較法律的形式和法律的內容。如果法律的形式與法律的內容相一致, 那說明法律現象符合法律的本質;如果法律的形式與法律的內容相矛盾, 那說明法律現象不符合法律的本質。馬克思認為, “形式必然從內容中產生出來;而且, 形式只能是內容的進一步發展。”法的內容決定法的形式, 而內容來自事物本身的理性。法源于事物的理性就是一種自然法的觀念。馬克思主張公共性是檢驗法律的一個標準。馬克思以多種方式贊同自然法傳統。“他把公民法的規范標準視為理性的并扎根于自然, 而且像很多自然法理論家一樣看到了在對自然規律的描述和作為個別社會規范的法律之間的聯系。”早期的馬克思深受黑格爾法律理性主義的影響。馬克思后來提出的唯物主義法律觀也可解釋為一種自然法理論。根據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 經濟基礎決定法律的產生、發展、內容和性質, 法律是經濟基礎的構成性要素, 這種法律就是自然法。某種生產方式不可或缺的法就是這種生產方式的自然法。生產方式的自然法是評價實在法的標準, 符合這種自然法的實在法是善良之法, 違背這種自然法的實在法是惡法。當社會結構中的特定實在法沒有違反該時期的自然法時, 這種實在法就是正義的, 反之, 就是不正義的。
麥克布萊德把馬克思的法律觀概括為歷史的可變的自然法理論。從需要的角度理解人的本質導致了兩種結果:其一, 找到人類最重要的需要, 宣告這些社會行動;其二, 找出人類應該遵守的規則。在進一步的界定后, 這些規則被定名為自然法。之所以稱之為“自然”是因為:這些規則源于真實的人類社會。如果保護人性的社會規范滿足了人的需要, 那它們也是自然的。之所以稱之為“法”是因為這些規則對所有人都有約束力。這種特殊的自然法理論糅合了“自然”這個詞的兩種不同的含義。人是自然世界的組成部分, 人的行為要遵守自然法, 并且要充分注意到理性的要求。麥克布萊德認為歷史的可變的自然法理論有兩個問題需要克服:第一, 在思考未來社會可能的發展時, 決定哪些事實上最好地滿足了人類需要并拓展了人類可能性領域的難度。第二, 當完成這個目標的可行規則不止一套時, 如何選擇規則是個問題。后一個經常被視為策略問題, 僅僅在特定情況下這個問題的解決才引起嚴重的問題。在這些情況下, 人類可能性的疏通是不間斷的過程, 而承認這一點至關重要。恰當的行動規則和自然法的發現應當根據正在發生的時代得出, 而不僅僅是根據更遙遠的未來得出。因此, 如果兩套以上法律規則同樣恰當, 有義務選擇那一套在現在和不久的將來更能滿足人類需要的規則。而第一個問題關乎未來社會的發展, 更難處理。這個問題的解決最終依靠關于人類社會具體分析的精確細節。
二、布洛赫論自然法與人的尊嚴
德國哲學家恩斯特·布洛赫 (Ernst Bloch, 1885—1977) 是20世紀西方馬克思主義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是盧卡奇、科爾施、葛蘭西等西方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的同時代人。布洛赫與法蘭克福學派創始人本雅明和阿多諾是親密好友, 他的思想對法蘭克福學派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他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有《本時代的遺產》《烏托邦精神》《希望的原理》和《自然法與人的尊嚴》等。
(一) 自然法與人的尊嚴
布洛赫在《自然法與人的尊嚴》這部作品中創造性地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法哲學思想, (1) 他打破了自然法與社會烏托邦傳統之間的對立, 為社會主義社會的人權問題提出了原創性的見解。為了揭示和澄清真正的社會主義的規范特征, 他批判性地評價了柏拉圖、斯多葛學派、西塞羅、阿奎那、霍布斯、格勞秀斯、盧梭、康德、費希特、薩維尼、黑格爾、馬克思等法哲學家的思想。《自然法與人的尊嚴》對貧困和墮落的消除、國家的本質、自由和尊嚴等主題做了深刻的反思。布洛赫以自然法理念作為他的切入點, 指出革命與權利不是敵對而是相互聯系的。自然法傳統特別強調人的尊嚴, 這對于一個更加人性的社會主義社會的建構具有不可替代的貢獻。布洛赫把法律和權利的要求與社會革命的議程結合在一起, 進而為社會世界的激進重構提供了一套方案。概念和結構的重建是布洛赫著作的特征。他在該書中提出了“現實的人道主義”“直路”“社會主義與民主”和“馬克思主義人權”等概念和原理。布洛赫的自然法理論說在英語世界獲得廣泛的認可和影響。在這部著作中, 布洛赫界定的馬克思主義立場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 他一貫地堅持青年馬克思的哲學使命觀, 即促進“人性化的自然和自然化的人性”;其二, 他堅持認為經濟關系、社會關系和生產力向社會主義轉變是自由王國的前提條件。簡言之, 布洛赫分享了馬克思的意圖和基本的方法論假設;但布洛赫更進一步認為馬克思的經濟分析對他全部的理論任務而言是不充分的。雖然不否認消除饑餓和異化 (經濟優先性) 是解放的先決條件, 但超越饑餓 (人道優先性) 是馬克思社會觀里宣稱的沒有實現的要求。
“自然法”這個術語指向試圖為法律和權利提供道德基礎的各種學說。自然法理論展示了一個顯然不同的內容, 自然法是一個與實在法相對立的范疇。從馬克思主義的視角看, 實在法表達了階級社會中統治階級的利益。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律是主權國家針對臣民發布的命令, 法律是國家意志的產物, 法律的有效性標準不是道德而是程序。實在法的內容隨著時間和空間的變化而變化。自然法以不變的基本原則為基礎, 自然法為正義提供規范。自然法理論堅持認為有一些自然的標準獨立于現有的實在, 這些標準為批判現有的法律制度提供了規范基礎和自由空間。在馬克思主義傳統中, 持續地致力于建立權利和倫理體系、道德和法律規范的體系的努力常常是缺位的。其他人引用馬克思的主張“我們的根據不是權利, 而是革命”, 證明權利主張和革命主張是相互排斥的。而布洛赫認為, 真正的自然法主張正義只能通過斗爭來獲取。像馬克思一樣, 他的權利概念也具有革命意義。對于他來說, 天賦人權的獲得來自人對自由和平等的追求, 亦即來自為人的尊嚴所進行的斗爭。
布洛赫聲稱, 馬克思主義必須繼承自然法的財富, 消除資產階級的錯誤觀念。他在馬克思本人著作中發現了內含的自然法觀念, 馬克思著名的口號“必須推翻使人成為被侮辱、被奴役、被遺棄和被蔑視的東西的一切關系”就代表了他的自然法主張。馬克思的這段話不僅僅是給出了一個經濟方面的建議, 而是告訴我們, 人類尊嚴離不開經濟解放, 經濟解放也離不開人類尊嚴。解放與尊嚴不會自動地產生于同一行為, 它們之間互惠互利, 經濟優先性中有人道優先性。沒有終結經濟剝削, 就不可能真正地實現人權, 沒有實現人權, 就不可能真正終結剝削。
(二) 自然法與社會烏托邦
布洛赫試圖恢復馬克思主義的烏托邦維度, 試圖讓馬克思主義者“學會希望”。他的“希望”與盧卡奇的“階級意識”概念都是資產階級物化意識的反題。布洛赫的“希望原理”就是要人們不放棄對現實的批判和超越, 不要忘記最好的東西——沒有異化的無階級社會。布洛赫試圖用自由王國的“希望”來重建被資本主義和法西斯主義所毀掉的生活。他提出, 唯有喚醒我們內在的烏托邦精神才能拯救歐洲、拯救人類。喚醒烏托邦精神包括兩個要點, 先是人的內在方面對烏托邦的意識, 然后把內在的東西外在化。就外在方面即馬克思主義的方面而言, 布洛赫把社會主義革命當作精神革命的先決步驟, 他強調社會主義革命的烏托邦維度。他一方面理解了無產階級革命與人的自由解放之間的關聯是出于經濟原因, 另一方面又認為用人類幸福的共同意志來定義革命階級的意志在道德上更容易, 他用烏托邦把經濟和倫理兩方面融合起來。布洛赫將馬克思主義解釋為一種人本主義。在他看來, “由于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是貶低人、壓迫人、遺棄人的關系, 人被異化了, 所以馬克思要求推翻這種關系。馬克思主義不是別的, 只是非人道化的消除;社會主義不是別的, 只是人的進步;自由王國不是別的, 只是我們希望的烏托邦。”
社會烏托邦和自然法在相同的人類空間有著互為補充的關注點, 它們各自前進卻又不會撞到一起。雖然它們都堅定地秉承一個問題, 即一個更人性化的無階級社會, 但歷史上自然法與社會烏托邦始終是相互摻和、交織在一起的。莫爾首先接受了人類文明自由的自然法原則, 格勞秀斯奠定了烏托邦的自由主義;康派內拉的激進的秩序—烏托邦與霍布斯的激進的專制主義是聯系在一起的;康德的永久和平論觸及了烏托邦的界限, 歐文、傅立葉和圣西門的烏托邦主義則觸及了自然法范疇。
社會烏托邦和自然法之間仍然出現了重要的差異。首先, 兩者的歷史淵源不同, 自然法的天賦人權理論源于17—18世紀資本主義全盛時期, 社會烏托邦理論源于19世紀資本主義沒落時期。其次, 兩者的方法論原則和“客觀意向”不同。社會烏托邦理論傾向于綜合, 從彌賽亞主義出發, 浪漫主義地解釋未來的完美社會;自然法理論則傾向于演繹, 從某一教義性原理出發, 推導出所謂數學公理式的先決條件。再次, 社會烏托邦的具體目標是人的幸福, 而自然法指向的是人的尊嚴。社會烏托邦描繪了一個廢除了饑寒交迫和艱辛負重和窮困潦倒的社會, 自然法則建構一個廢除了受奴役、受屈辱和欺凌的社會。最后, 一個區別本身說明了社會烏托邦和自然法之間存在一種互補關系。他認為, 幸福屬于社會烏托邦, 尊嚴屬于自然法, 它們之間相互聯系。沒有終結貧困, 人類的尊嚴無從談起;沒有終結卑躬屈膝, 人的幸福也無從談起。
三、卡門卡論自由和自然法
(一) 卡門卡論自由
澳大利亞馬克思主義法學家尤爾根·卡門卡教授在他的博士論文《馬克思主義的倫理基礎》中將馬克思的法律觀概括為一種“關于自由的自然法”觀念。卡門卡認為, “馬克思致力于實現共產主義是為了自由, 而不是保障。在馬克思的早年, 他追求自己的自由, 免遭德國威廉四世的警察國家的壓迫。……他后來相信, 只有打破資本主義和資本主義發展起來的整個私有財產體制, 才能打破這種壓迫和人的依賴性”。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的結尾處, 馬克思描繪了共產主義社會的圖景, 這是一個真正的最終的自由的社會, 共產主義的憧憬貫穿馬克思的一生。共產主義是對自發合作的自由、人的自我決定的憧憬, 它不是對經濟富足或社會保障的憧憬。恩格斯或許以后一種方式看待共產主義。卡門卡指出, “對馬克思而言, 真正擁有人本性的人必須是一個完全的、完整的人, 他要擁有一份完全的、完整的、和諧的生活, 也就是必須要生活在一個由完整、和諧的人組成的群體之中。這種人的生活必須是‘自由’的———這不等于簡單輕松, 不等于安樂鄉中純粹玩樂和消費的生活。這里的‘自由’指的是他們可以自由地表達人的本性以及屬于人的直接需要, 而并不會被其他人或來源于他本身或工作之外的需要所強迫。”自由在于斗爭, 而且是有意識的相互協作的斗爭。在權威的保護下, 安全的欲求將被視為一個基本的欲求。在馬克思看來, 社會主義產生于資本主義, 但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社會將是真正自由和事業的社會, 在社會主義社會, 資本主義的道德將被徹底摧毀。卡門卡認為, 馬克思的第一個論斷是對的, 而第二個論斷是錯的。社會主義產生于資本主義, 但社會主義不是資本主義雪崩的結果;相反, 它來自資本主義培養的意識形態:對經濟目標的關注, 普遍的交換能力的信念, 對所有事情的理性控制。
(二) 卡門卡論自然法
卡門卡教授認為倫理探究者必須考慮馬克思的早期的哲學著作、筆記和手稿, 馬克思成熟期的著作輕視了倫理或哲學問題的直接思考, 他的早期著作和手稿隱藏著他的倫理觀的真諦。馬克思堅定地相信存在普遍的人類利益和理性法, 相信它們高于階級和個人的特權。馬克思堅持自然法立場不足為奇。馬克思有明顯的理性主義傾向, 馬克思在柏林大學求學時, 著名黑格爾主義者愛德華·甘斯教授給他講授刑法學和普魯士邦法。大學期間, 馬克思計劃寫一本大部頭著作證明法學的理性基礎, 后來他放棄了這一計劃, 他意識到這一計劃取決于應然與實然的分離。大學畢業后, 他在《萊茵報》任職期間撰文攻擊歷史法學派和該學派創始人胡果的道德觀。“馬克思年輕時的著作曾提到, 正義概念會在法律的內在 (理性) 要求以及它所涉及的主題與專制以及宗教、王室以及審查制度的專橫要求對立起來時變得十分強大。在另一個極端, 正義被視為所有法律中的一個理想元素, 視為關于法律的終極目標的‘觀念’, 任何現存的法律或法律程序要根據接受這個‘觀念’的評判, 因此存在著正義的法律和非正義的法律, 而不僅僅是非正義的法律應用。”馬克思認為, 把法律視為非理性的歷史權力的表達放棄了所有的法律標準, 把存在的東西都當作合法的道德的東西。對馬克思而言, 法律是理性。馬克思在“論離婚法草案”中指出, “離婚無非是宣布某一婚姻是已經死亡的婚姻, 它的存在僅僅是一種假象和騙局。不言而喻, 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 也不是私人的任性, 而是只有事物的本質才能決定, 某一婚姻是否已經死亡;因為大家知道, 宣告死亡取決于事實, 而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愿望。既然你們要求在確定肉體死亡時要有確鑿的、無可辯駁的證據, 那么, 難道立法者不應該只是根據最無可懷疑的征象來確定倫理的死亡嗎?因為維護倫理關系的生命不僅是立法者的權利, 也是他的義務, 是他的自我保存的義務!”根據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不可消解的, 但某些人類關系不再適應他們的概念, 即不再是婚姻。國家因而在法律上解除婚約關系, 但僅僅是因為它們在事實上已經解除。法律和婚姻都變成人類本質及其普遍意志的純粹表達。但馬克思沒有清晰地描述發現理性自然法的過程, 自然法的明顯斷言局限于馬克思的早期著作, 在馬克思的晚期著作中再沒有見到類似的斷言。但是, 他的主要觀點———真正的法律是自由, 是真正的自我決定的人的內在道德意識———仍然是他晚期著作中的核心信條。
四、太渥論法律自然主義
美國康奈爾大學文理學院歐魯菲米·太渥 (Olufemi Taiwo) 教授在20世紀90年代提出了一種讓人耳目一新的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 即法律自然主義。太渥認為自然法傳統有三個主要特征:第一, 它假定了法律存在的二元論:實在法與自然法;第二, 它在實然的實在法與應然的自然法之間設置了一種等級關系;第三, 它縮短了“是什么”與“應當是什么”之間的距離。缺乏上述三個特征的法律理論很難被嚴格地看成一種自然法理論。太渥主張馬克思主義與自然法理論是相容的, 而且主張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必須將自身定位于自然法傳統之中。太渥認為, 馬克思堅持的就是自然法觀念。馬克思早期采取法律理性主義的立場, 把自然法置于理性之中, 1845年以后又將自然法置于生產方式之中。
(一) 生產方式的自然法
馬克思曾再三表明, 某些要素對于生產方式是必需的。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 “很清楚, 在這里也和一貫的情形一樣, 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 總是要把現狀作為法律加以神圣化, 并且要把現狀的由習慣和傳統造成的各種限制, 用法律固定下來。撇開其他一切情況不說, 只要現狀的基礎即作為現狀的基礎的關系的不斷再生產, 隨著時間的推移, 取得了有規則的和有秩序的形式, 這種情況就會自然產生;并且, 這種規則和秩序本身, 對任何取得社會固定性和不以單純偶然性與任意性為轉移的社會獨立性的生產方式來說, 都是一個必不可少的要素。這種規則和秩序, 正好是一種生產方式的社會固定的形式, 因而是它相對地擺脫了單純偶然性和單純任意性的形式。”太渥指出, 規則和秩序作為某些生產方式的一部分, 不只是該生產方式獲得穩定性的需要, 而是生產方式由必需的規則和秩序所界定, 規則與秩序形成了一種生產方式, 一旦規則與秩序不復存在, 生產方式也就不再是生產方式了。
另外, 社會制度、交往形式和市民社會是不可或缺的, 因為缺少它們, 生產方式將失去根本的組成要素。太渥認為, “有些社會關系是法律, 它們是生產方式不可或缺的構成性要素。這些社會關系共同形成了生產方式的自然法。生產方式的自然法對它的組成部分而言是必需的, 它們顯現于其運行之中, 并且為可能的實在法提出外部的限制。”太渥將自然法置于生產方式之中, 他認為, “任何特定的社會中的實在法都是某種深層結構的反映。這種深層結構不完全是經濟, 或者重要的不是經濟。它們是法律, 而且是自然法。深層結構由法律關系構成, 這些法律關系是身處其中的社會形態的必要條件。”深層結構主要是指包括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在內的生產方式。某種生產方式不可或缺的法就是這種生產方式的自然法。
(二) 法律自然主義的特點
太渥認為, 馬克思主義自然法理論不同于其他自然法理論的地方在于, 它把自然法置于社會形態或生產方式之中。特定社會的實在法是深層結構的反映, 這些深層結構就是自然法。深層結構由法律關系構成, 這些法律關系又是社會形態的充要條件。法與自然法是由權利、特權、資格和豁免這種特定結構構成的, 并且反映這種結構。一個社會的實在法體系所表達的法律是生產方式本質的構成部分。生產方式的自然法為每個社會的實在法都提供了基礎, 它是實在法設法正式表達的法, 也正是立法者設法在其意識中構想的實在法。作為實在法的基礎, 自然法規定了實在法的可能性、有效性和正當性。
在馬克思主義中, 自然法規定著社會結構中的為實在法所體現的本質。一個時期的自然法規定了實在法的評價標準, 馬克思主義自然法理論在“是”與“應當”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實在法是自然法的體現, 如果那些管理社會制度的人擁有足夠的智識, 而且不因顧及一時自利而改變判斷的話, 那么他們將會為這種自然法而奮斗。因此, 馬克思主義自然法理論滿足了太渥所說的自然法的三個主要特征。
五、馬克思主義自然法理論的當代價值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新成果, 我們要密切關注和研究, 有分析、有鑒別, 既不能采取一概排斥的態度, 也不能搞全盤照搬。”對于馬克思主義的自然法理論我們也應采取這種態度。馬克思主義自然法理論是馬克思主義法學時代化的重要成果。布洛赫、麥克布萊德和卡門卡都是在歐美國家很有影響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家, 他們提出的自然法理論在英美學術界被廣泛討論, 但他們的自然法理論長期被國內法學界忽視。 (1) 馬克思主義的自然法理論雖然是20世紀60年代以來提出的法律思想, 但它們仍具有重要的時代意義。
第一, 馬克思主義的自然法理論有助于我們重新界定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長期以來, 國內學術界認為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發展經歷了從唯心主義法學到唯物主義法學的轉變。1835—1848年是馬克思和恩格斯實現法學革命的時期, 1848—1870年是馬克思和恩格斯驗證、運用和發展唯物主義法律思想的時期, 1871—1883年是馬克思和恩格斯在總結國際共產主義新經驗和抨擊機會主義思潮中深化唯物主義法學的時期, 1883—1895年是恩格斯捍衛和發展馬克思法律思想的時期。早年馬克思的法律觀深受康德和黑格爾的影響, 是一種理性主義的法律觀, 因而被歸入唯心主義法學的陣營, 也被視為不成熟的法律思想, 長期以來不被國內學術界重視。國內學術界重視的是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唯物主義法律觀。唯心主義和唯物主義的二分法固然是劃分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形成發展階段的一個標準, 但這種劃分法不可避免地割裂了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的整體性和統一性。筆者認為, 確定馬克思法律思想的歸屬應當將其畢生著作視為一個整體, “不要把馬克思的成熟作品視為與早期作品必定對立的封閉體系”。在馬克思主義的自然法理論看來, 早期馬克思與晚期馬克思是一致的, 馬克思一生都堅持自然法立場。無論是唯心主義法學還是唯物主義法學, 都是自然法理論。只不過早期的馬克思將自然法植根于事物的理性和人的自由, 晚期的馬克思將自然法植根于生產方式和人的需要。
第二, 馬克思主義的自然法理論為實現人民的解放提供了理論支持。“馬克思的一生, 是胸懷崇高理想、為人類解放不懈奮斗的一生。”“馬克思主義博大精深, 歸根到底就是一句話, 為人類求解放。在馬克思之前, 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理論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馬克思主義第一次站在人民的立場探求人類自由解放的道路, 以科學的理論為最終建立一個沒有壓迫、沒有剝削、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理想社會指明了方向。”馬克思的學說是關于人的解放的學說, 如何通過法律實現人的解放是馬克思畢生關注的一個問題。法律在馬克思的人的解放理論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馬克思的學說中, 實現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質性要求, 法律也是實現人的解放的一種方式, 人的解放的實現離不開法律。人的解放意味著擺脫人的一切束縛, 實現人的自由、自主、平等和尊嚴。馬克思主義的自然法理論恰恰為人的解放提供了理論基礎。馬克思關于法律與自由有許多精彩的論述。他提出的“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和“人類的法是自由的體現”的觀點表明他把人的解放視為法律的本質。自由是人的解放的核心要素, 人的自由是人的解放的主要內容。卡門卡教授認為馬克思的法律觀是“關于自由的自然法”觀念, 而布洛赫教授則將馬克思的法律觀界定為自然法理論, 他關于人類尊嚴與經濟解放以及經濟剝削與人權之間辯證關系的論述也為如何實現人民解放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支持。
第三, 馬克思主義的自然法理論為實現人民的幸福提供了理論支持。馬克思主義的自然法理論是一種歷史的可變的自然法理論。自然法源于真實的人類需要, 法律應以滿足人民的基本需要為目標。是否滿足人的基本需要是檢驗法律是否良好的一個標準, 滿足了人的基本需要的法律則是良好的法律。不能滿足人的基本需要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人民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基本需要, 新時代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該滿足新時代人民的基本需要。進入新時代, 我國的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 人民的基本需求不僅僅是吃飽穿暖過上小康生活, 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 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 而且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還在日益增長。幸福就是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得到了滿足。過去的觀點認為, 人民的基本需要只是物質和文化的需要;而現在的觀點則認為, 人民不僅有物質和文化的需要, 還有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基本需要。人民的幸福不僅是物質文化需要得到滿足, 還包括對美好生活的各種需要都得到滿足。人民基本需要的轉變必將導致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轉變, 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日益增長的需要對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 如何使得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好地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是一項亟須解決的重大課題。人民對民主的需要呼喚更加民主的法律制度, 人民對法治的需要呼喚依法治國、依規治黨和依法行政的有機統一, 人民對公平正義的需要呼喚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嚴格的執法和公正的司法, 人民對安全的需要呼喚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法治化, 人民對環境的需要呼喚生態環境保障的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