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恒產者,有恒心。”黨和國家一貫注重物權保護,將物權法律規范體系化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2007年,我國就頒布了物權法,構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制度。2020年5月28日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在沿襲物權法基本思路和框架的基礎上堅持問題意識導向補充和修改了部分條文,完善了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精神內核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權體系。
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典物權編的核心與靈魂
黨的十八大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概括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這12個詞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總結和凝練,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價值準則,貫穿于民法典物權編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各個環節,是民法典物權編的核心與靈魂。
法典是形式理性和價值理性的結合,民法典物權編的體系化表現在外在規則形式和內在價值理念兩方面。其中,價值理念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蘊含于外在規則形式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民法典物權編的價值體系設定了基本框架。民法典物權編需要秉承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其蘊含于規范體系中,并通過規則形式體現出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了民法典物權編的品性,體現了其內在精神氣質。
蘊含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民法典物權編是中國經驗的總結,體現了中國智慧。這一中國元素展開的基本邏輯是,以實現人民群眾美好生活的愿望為出發點和歸宿,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根基,以回應社會關切并完善權利規則為主要方式,以物盡其用為基準。
民法典物權編展現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要包括富強、法治、平等、公正和自由。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民法典物權編的結合是整體性深度融合。在民法典物權編中強調富強、法治、平等、公正和自由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是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特性進行篩選的結果,是由物權作為基礎性財產權這一特征決定的。
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物權編中展開的邏輯
(一)以實現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愿望為出發點和歸宿
民法典物權編是物權法的升級版,它以實現人民群眾美好生活愿望為出發點和歸宿,旨在解決人民群眾的現實問題,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滿足人民群眾追求幸福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物權編關注社會治理,提升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水平。民法典物權編不僅關注業主權利的享有,而且關注業主權利的行使與實現,將“紙面上的權利”落實在現實生活中。例如,它優化了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規則,使公共維修基金不再是處于“沉睡”狀態的數字。
民法典物權編滿足小區居民生活安寧的需要。生活在同一小區的業主,因地理位置上的聯系,形成了較其他主體更為密切的共同體關系,該共同體關系中的部分業主的生活方式影響其他業主的生活。就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則,民法典物權編明晰了物權法第77條的同意規則,將業主同意限定為一致同意,強化對業主生活安寧權的保護。
民法典物權編助力營商環境改善。“獲得信貸”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中的指標之一。為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物權編更新擔保觀念,完善了擔保規則,尤其是動產抵押和權利質押規則。
民法典物權編關注農民群體的生活。它沿襲《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承包地“三權分置”政策進行規范表達。民法典第339條至341條區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規則和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規則,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增收以及農業規模化經營提供了法律保障。這一創新做法有效地解決了土地承包中權利主體身份限制與權利流轉的矛盾,為農民增收創造了條件。
(二)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根基
公與私的關系是民法典物權編無法回避的話題。民法典物權編本質上屬于私法,但這與社會主義公有制根基并不存在矛盾或排斥關系。民法典第206條明確了公有制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中的重要性,將公有制作為經濟發展和市場繁榮的前提條件。民法典物權編明確并細化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權利享有和行使規則,為發展公有制經濟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關注重心從物之歸屬轉向物之利用
民法典物權編關注的重心從物之歸屬轉向物之利用。民法典第205條明確將物之歸屬和物之利用作為調整對象。物之歸屬是物之利用的前提,離開物之歸屬,物之利用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但強調物之歸屬不能作為否定物之利用的理由。近代物權法向現代物權法轉變的標志之一是對所有權權能分離的關注。民法典物權編沿襲物權法的框架,并未采用所有權中心主義的立法模式,在第二分編所有權之后規定了分別以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為中心的第三分編用益物權和第四分編擔保物權。從條數上看,所有權分編共82條,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分編共135條,這也說明了物之利用在物權法體系中的重要性。
民法典第322條中增加了添附規則。該條文將發揮物的效用作為未約定物之歸屬時確定權利主體的標準之一,鼓勵社會主體發揮主觀能動性,創造社會財富,催生更多的發展成果。
民法典第366條至371條增加了關于居住權的規定,將居住權人為滿足居住需要而對他人的房屋進行占有、使用的權利穩定化。這是“居者有其屋”政策的法律實現路徑,為公租房、廉住房以及住房養老等制度創新提供了法治保障。
民法典物權編為土地經營權入市提供法律支持。例如民法典物權編刪除了關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規定,這為承包地“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抵押創造了條件。
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物權編的具體體現
(一)民法典物權編蘊含的富強價值
“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富強才是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目標。《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指出,經濟主體財產權的有效保障和實現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物權是經濟主體財產權的基石,民法典物權編為實現富強的價值目標提供了基礎性制度保障。
民法典物權編構建了由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組成的完整物權體系,該體系與合同權利體系和知識產權體系共同構筑民強國富的財產權基礎。物權體系在整個財產權體系中處于基礎性地位,是實現民富國強價值目標不可或缺的支柱。
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則設計中國富與民強并重。民法典物權編構建了自然資源權利歸屬和利用的規則體系,為國強提供制度保障。它也鼓勵市場主體創造和積累財富,為民富提供法律依據。和物權法相比,民法典物權編更加強調民富的重要性。例如,民法典物權編修正了所有權取得規則,將無人認領遺失物歸國家所有的期限從6個月延長至1年,給予社會主體更多取得所有權的機會。又如民法典物權編完善了土地征收補償規則,強化了被征收主體的財產權保障。
民法典物權篇中蘊含的富強價值所指向的群體涵蓋社會各階層。和城市社區居民相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和行使物權的能力相對較弱。民法典物權編關注農民群體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為其取得財產性收益、分享社會進步成果創造條件。
(二)民法典物權編體現的法治價值
民法典物權編分5個分編,共258條。它在物權法的基礎上吸收繼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構建了現代產權制度的基礎,明晰了物權歸屬與權責,保障了財產順暢流通,并為糾紛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體現了法治價值。
法治是定分止爭的最佳方案。民法典物權編不僅構建了物權體系,而且明晰了主體之間的行為規則,是物權領域的基本行為規則和解決糾紛的裁判規則。物權規則體系的完善使得社會生活能夠沿著法治的軌道前行,做到有法可依。例如,民法典第282條明確了利用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歸屬于業主的規則。又如,物權法未對非典型擔保進行規定,民法典物權編將擔保合同的范圍擴大到“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并明確規定可以登記的非典型擔保的清償順序,為化解以物抵債、讓與擔保、融資租賃、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法治是社會主體形成合理財產權預期的前提。物權法關于同一標的物上存在數個擔保物權時的清償順序的規定不盡完善,導致不同擔保物權人難以形成合理的財產權預期,由此產生矛盾糾紛,影響物之利用。民法典第414條明確了并存的抵押權之間的清償順序規則;第415條明確了并存的抵押權與質權的清償順序規則;第416條明確了價金擔保權的優先順位。并存的擔保物權人的受償順序清晰明了,有利于交易主體形成合理的財產權預期。
法治能夠降低交易成本。民法典第404條沿襲物權法的做法,規定了正常經營買受人規則。不同之處在于,該規則不限于浮動抵押,而是動產抵押的一般規則。根據該規則,動產抵押權人不能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了合理價款并且已經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這一規則設計有助于保障動態交易安全,減少了動產交易買受人在交易前查詢登記的負擔。
(三)民法典物權編體現的平等價值
社會生活中物權主體的類型具有多樣性。不同類型的物權主體在權利享有和行使方面有所差異,但是對不同類型的物權主體進行物權保護不應有區別。民法典物權編第五章沿用了物權法以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劃分所有權類型的做法,將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這一類型區分并不意味著在物權保護方面差別化對待,相反需要平等對待、一體保護。對此,民法典第207條明確規定了不同類型的物權受到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
(四)民法典物權編體現的公正價值
公正分為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形式公正不考慮主體之間在經濟實力、專業技能等事實方面的差異,將主體假定為無差別的理性人。實質公正關注主體事實上的差異,強調對處于弱勢地位的群體予以傾斜保護。民法典物權編的法律條文普遍追求形式公正的價值理念,以理性人標準平衡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社會主體可以根據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預設未來生活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物權編也注重實質公正的重要性,防止將社會弱勢群體的特殊利益和訴求淹沒在理性人的汪洋大海中。民法典物權編關于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身份限制的規則等就體現了法律傾斜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實質公正價值。
(五)民法典物權編彰顯的自由價值
私法以行為自由為基本價值取向。與物權法比較而言,民法典物權編強化了對物權人行為自由的保護,彰顯了意思自治的價值理念。
民法典物權編為業主自治和社區自治提供法律保障。業主自治有賴于有效的運行機制。業主之間不信任、“搭便車”心理的存在、利益差別等因素存在,使得業主難以達成共識并形成共同決定,業主自治和社區自治只能“看起來很美”,而難以實現。民法典物權編增加了居委會指導和協助設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規定,解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的問題;修改了物權法第76條的“雙三分之二”規則,降低了部分共同決定事項的表決要求。
民法典物權編修正流押條款無效規則,強調意思自治。為防止債權人在債務人陷入窘迫境地時利用經濟優勢謀取不當利益,物權法規定了流押條款無效規則。但這一做法有矯枉過正之嫌,構成對意思自治的過度限制。民法典第401條修正了無效規則,允許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在合理平衡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利益的前提下尊重當事人的自主意志。
民法典物權編修正抵押物流轉規則,允許抵押財產自由轉讓。物權法禁止抵押物流轉,這無法發揮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并過度限制了抵押人的自由處分權。民法典物權編改變了這一立場,第406條明確允許抵押財產自由轉讓,充分保障抵押人的財產處分權。
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自由不是無限度的,基于正當理由限制甚至被剝奪權利是必要的。如民法典第243條規定了公益征收規則,第245條規定了緊急狀態下征用規則,第288條至296條規定了相鄰關系規則。
“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典在第1條明確規定的立法目的。截取民法典物權編中的片段探究法律條文背后蘊含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管中窺豹的效果。發掘并宣傳蘊含于民法典物權編中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此為基礎進行法律解釋并將其運用于司法、執法和守法,是立法論轉向解釋論工作的重中之重。
(作者為法學博士,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