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系列部署和舉措,均源自于中國司法實踐,并直面中國司法實踐。在這個意義上,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司法改革所秉持的基本哲學,可稱之為實踐主義的司法哲學——這種“以實踐為出發點,并最終回歸于實踐”的司法哲學,是一種“正在行動中”的司法哲學,其對于司法改革之要義有三。
問題導向
其一,“問題導向”的司法改革方法是以司法實踐中的“問題”為改革的邏輯起點。“問題導向”的改革方法之要義有三:一是調查研究,摸清情況。作為司法改革的一項前置性工作,調查研究實質上是我們認識和把握中國司法實際狀況的基本途徑,也是我們認識和把握司法的一個過程。二是梳理分析,找準問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各種信息梳理分析,去偽存真,深刻認識中國司法的現狀、性質和發展趨勢,準確地把握司法的發展規律,找準中國司法體制機制及其運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主要問題。三是評估論證,擬定方案。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司法體制改革進行了系統規劃和周密部署,確定了9大改革領域、129項改革任務,制定了具體的施工圖和時間表。
其二,“問題導向”的司法改革方法是以試點改革的方式逐步推進的。試點改革既是落實改革舉措的基本途徑,也是檢驗改革方案的一種方式。在這個意義上說,“問題導向”的改革方法具有實踐性品質,其要義有三:一是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十八大以來的司法改革舉措是在“全面梳理、準確分析和客觀評價司法體制及其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煉出來的,并以試點改革的方式回到實踐之中,接受實踐的檢驗。二是回應實踐需要。中國司法領域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之需要與司法體制發展和運行的職業化專業化程度不夠高之間的矛盾。因此,中國司法改革是以人民之于司法公正需要為基本動因。三是解決實踐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圍繞“保證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設定了48項改革舉措,圍繞“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設定了18項改革舉措。這些改革舉措都是以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為改革對象。
其三,“問題導向”的司法改革方法是以“解決急迫問題”為重點的改革路徑。一是抓住司法領域中的主要矛盾,牽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二是尊重司法規律。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體現權責統一、權力制約、公開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三是統籌推進。要統籌推進公安改革、國家安全機關改革、司法行政改革等各項工作。
個案正義
其一,司法正義是具體的,并表現為個案正義。一是在理論上,人們對正義的認知大致可以區分為“先驗正義”與“具體正義”。相較于先驗正義,司法正義與具體正義更為契合。如果說先驗正義著眼于建構絕對正義的社會,那么具體正義則致力于消除現實社會中的不正義。二是司法活動總是圍繞個案展開。從司法者的角度來看,其總是基于個案事實,在解決個案紛爭的過程中,適用法律。就訴訟當事人而言,司法過程的親身參與使其對個案有著天然的親和力與敏感性。三是個案始終是具體的。個案正義構成了司法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個案雖然是司法實踐之客體,但它卻如同一面鏡子,不僅折射出司法過程之樣貌,而且反映出司法主體的品性。
其二,整體正義以個案正義為基礎。一是所謂司法的整體正義,大致可做兩重解讀:普遍性正義和總體性正義。不管是絕對值,抑或相對值,司法整體正義都是以個案正義為基礎的,是個案正義累計之和。二是在其絕對意義上,個案正義是判斷司法正義的唯一標準;在其相對意義上,個案正義與整體正義即個別與一般的辯證關系,司法整體正義是對個案正義的概括,并存在于個案之中。三是個案正義也具有普遍性或整體性意義。個案不公往往會引發人們對整個司法系統的負面評價,而人們對司法整體的負面印象又會延伸至司法個案。妥善處理普遍正義與個案正義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在于限制法官裁判的盲目和恣意。
其三,個案正義引領社會正義。社會正義可以分為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首先,分配正義主要由立法者來實現。由于立法的“民主”要素具有程度性和相對性,所以,作為社會正義的分配正義是一種程度性和相對性的正義形式。其次,矯正正義是由法官來實現的——法官通過剝奪不法者的利得和補償受害者的利失,從而恢復到立法所確立的“度量分界”。鑒于矯正正義通常表現為個案正義,而個案總是具體的,因而,矯正正義具有具象性和絕對性。最后,社會正義是以分配正義為基礎的。但在分配正義被推定正當的前提下,社會正義至少有兩重意味:一則意味著遭受不公行為侵害之任何人均被賦予啟動由法官獨立掌理之矯正機器的權力,二則意味著法官在受理任何案件時均不應當考慮施害人與傷害者的特殊身份或社會地位。
講究實效
其一,“講究實效”的司法改革意味著“后果主義”裁判立場的確立。一是在當事人及其關聯者方面,一項生效的判決不僅對案件當事人產生直接的約束力,改變其權利義務關系,而且對當事人家屬等關聯者的生活秩序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二是在社會大眾方面,一項生效的司法裁判實際上以國家名義樹立了一種“行為范式”。基于這種“示范作用”,司法裁判的效力發生外溢,即司法效力的作用由案件當事人外溢到社會大眾。在這個意義上,司法過程中的后果考量之“考量”就不單純是事實性的經驗判斷,更是規范性的價值判斷。三是在法官層面,一項生效的判決很可能成為其后類案裁判援引之范例,一項良好的生效裁判,不僅可能成為作出該項裁判的法官裁斷類案的“范例”,而且也可能為他的同行們裁斷類案時提供“指引”。這就是中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基本邏輯之所在。
其二,“講究實效”的司法改革意味著“實踐智慧”的引入。實踐智慧根植于具體的實踐情境,通過對行動的指引以解決實踐難題,因而,有別于常規的技藝、程式或知識。在法律實踐中,實踐智慧是法律實踐主體的內在要素,主體借助于實踐智慧,對其所參與的法律實踐活動之現實背景、社會因素與條件進行分析、權衡、評估與調適,從而為其抉擇找到合乎情理、合乎實際、合乎預期之根據和支持。對法官和法院而言,司法裁判是一項理性的事業,這種理性的事業既是實踐智慧發揮作用的方式,也是實踐智慧作用之產物。
其三,“講究實效”的司法改革意味著司法者應當注重司法裁判的有效性。有效即實現或滿足預期目的。哈貝馬斯區分了法律有效性的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根據其平均被遵守情況來衡量的社會有效性,另一方面是它得到規范性的接受。所謂講究實效就不能簡單理解為僅注重實際效果的事實有效性,更應當考慮的恰恰是規范有效性的維度。對司法裁判來說,我們需要著眼于司法者與被司法者之間的主體間性或者所謂的“法民關系”,進而尋求彼此之間溝通與對話,達至規范性共識,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這也是當下司法改革的主要著力點。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