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兆暉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法學博士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勢依然復雜嚴峻,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需要各地區各部門提供支持。疫情引發的各類案件將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漸出現。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已出臺《關于為堅決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要求預判可能出現的案件,做好相關案件審判準備工作。為此,北京二中院研究疫情對金融案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并提出審判工作建議和糾紛防范建議。
疫情對金融案件的影響
一是部分融資類合同的用資人資金償付困難,引發違約案件。由于疫情的影響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的影響,大量用資人的生產經營受到嚴重限制,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受損最大,少數人群還可能受疫情影響而暫時失去收入來源。這導致用資人的短期資金償付能力下降,資金提供方起訴要求還款的案件會有較大幅度增加,主要表現為金融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質押式證券回購合同、公司債券交易、金融不良債權追償、信用卡等糾紛案件數量上升。
二是部分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知情權受到侵害,引發索賠案件。一方面,針對疫情給金融消費者造成的經濟影響和心理影響,少數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金融服務提供者可能借機渲染、炒作金融產品,導致金融消費者因無法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而受損,引發委托理財糾紛等索賠案件。另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經營因疫情或疫情防控受到較大影響,但未能依法依規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引發證券虛假陳述賠償責任糾紛。
三是部分金融客戶準備理賠材料難度增加,引發相應金融合同糾紛案件。例如,被保險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特別是被保險人本人或其密切接觸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其準備出險理賠材料的難度增加,可能因無法及時、足額獲得保險公司賠償而引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相應審判工作建議
疫情發生后,上級法院多次強調要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也相繼發出通知,提出金融對疫情防控工作的具體支持措施。現針對疫情對金融案件的影響,提出相應審判工作建議。
第一,準確界定疫情的法律性質。本次疫情突發于春節假期臨近之際,遍布全國,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各地防控措施嚴格。案件審理中,應參考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1日發布的《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加強調研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規則的適用關系,對本次疫情準確定性,為正確處理相關糾紛奠定基礎。
第二,準確適用合同救濟措施。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和對合同目的實現的影響,采取對應的合同救濟措施。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因疫情致使不能實現金融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疫情不能履行金融合同的,根據疫情的影響,一般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金融合同一方因受疫情間接影響而違約的,可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較低,結合案情適當調低違約金。
第三,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中國銀保監會在通知中明確要求,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產品。案件審理中,如發現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金融服務提供者存在上述行為,不充分履行適當性義務和告知說明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利益受損,應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要求,判令賣方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國證監會明確通知,因疫情防控受到影響的上市公司要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于投資者以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虛假陳述致其受損為由提出賠償請求的,法院應依法支持。疫情防控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引發保險合同糾紛的,法院應根據疫情的影響,適當降低對被保險人的舉證要求;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要應賠盡賠。
第四,加強與監管部門聯動以促進案件調解。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行業如何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均提出明確要求。例如,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和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對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和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等,要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對于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金融租賃業務的承租人,鼓勵金融租賃公司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法院在審理金融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信用卡等糾紛案件中,應當加大釋法說理和調解工作力度,加強與監管部門溝通,妥善處理金融機構提出的款項加速到期、全額支付租金、計收罰息等訴訟主張,公平確定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個人的付款期限和數額。
相關糾紛防范建議
在分析疫情對金融案件和審判工作影響的基礎上,為防范糾紛發生,推進訴源治理,依法保障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人員的民事權益,向相關主體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擬定方案。相關企業和人員如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而難以繼續履行金融合同義務,應當客觀、全面地分析疫情發生前是否有遲延履行行為,合同是否還有履行可能,合同目的能否實現,分別擬定應對方案,包括: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并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商請變更合同條款并減免違約責任,繼續履行合同但要求減免違約責任,解除合同并要求免除違約責任等。
二是及時通知。擬定方案后,相關企業和人員要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告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對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影響,提供初步證據材料,提出上述擬定的解決方案并詳細說明理由。
三是注意取證。相關企業和人員要注意收集和固定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而難以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包括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發布的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證據等。相關企業和人員要將取得的各類證據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給金融機構。
四是合理減損。金融機構在接到前述通知和證據后,應當迅速核實,評估合同履行的情況,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將無法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五是充分協商。疫情是金融機構、相關企業和人員共同的敵人,各方于情于理于法都應當共擔損失,共克時艱,誠懇協商合同的履行、變更和損失的承擔等問題。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已明確通知要求加大貨幣信貸支持力度、保障人民群眾日常金融服務,建議進一步引導和促進行業調解,將因疫情引發的糾紛解決在行業內部。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監管部門要求,用好支持疫情防控的金融服務政策,通過溝通協商,緩收、展期特定企業貸款或續貸,調整特定人群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適當擴展對特定客戶的理賠責任范圍,緩收或減收特定融資租賃業務的租金和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