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提出的“四大板塊”說,即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在黨章之下,分為黨的組織法規制度、黨的領導法規制度、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與我國政治實踐最為貼合,足以成為未來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暨知識體系設置“部門”的標準。在黨章不同章節的統率下,黨的組織法規制度規范各級各類黨組織的職責,黨的領導法規制度規范黨領導各方面工作時的活動,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規范黨的內部建設,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以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為主要實施機關,共同組成結構合理的制度體系。
關鍵詞:黨內法規 組織法規制度 領導法規制度 自身建設法規制度 監督保障法規制度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方略“堅持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并要求全黨“增強依法執政本領,加快形成覆蓋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各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和改善對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長足進步。2013年5月,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1]]此前,中共中央已經啟動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并于2013年8月和2014年11月先后兩次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破有立,一批新的骨干黨內法規被制定或修改。根據《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的部署,通過黨內法規工作機構等的努力,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框架至2017年已經基本確立。[[2]]2017年夏,中央中央印發《關于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提出“到建黨100周年時,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高效的黨內法規制度實施體系、有力的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保障體系”。這一目標的預期達成之日并不遙遠。
有學者十分敏銳地注意到黨內法規制度這一社會現象,并率先對黨內法規制度的性質作出判斷。羅豪才、姜明安等在各自文章中論述,黨內法規類似于社會法、國際法等,是具有“特殊法律性質”的“軟法”。[[3]]2015年以來,一系列黨內法規研究專著出版,標志著實務界和學術界對黨內法規制度的認識更加深化。[[4]]迄今為止,對黨內法規制度的性質、功能、評估標準,以及黨內法規制度體系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關系等已有初步而廣泛的研究。[①]但是,關乎該制度體系化的一個重要問題,即黨內法規同級規范的橫向分類,或稱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部門設置,始終未得充分而具體的回答。《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以下簡稱“《制定條例》”)對此也付之闕如。《制定條例》第四條規定“黨內法規的名稱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葉篤初早已預見到:“這個架構格局是按黨規序列層位來排列的,并非依照各項法規的屬性、適用對象,或實體性、程序性,或授權及義務責任排列的,這里有個科學分類問題,留待我們以后解決”。[[5]]
一、黨內法規制度的主要部門及設置標準
學術界對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部門設置的探索是從模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及法學體系開始的。比如,潘澤林較早地提出,將黨內法規劃分為“黨內民法”“黨內刑法”和“黨內訴訟法”。[[6]]這一標準顯然假設黨內法規具有和國家法相同的“實體性”“程序性”,黨內法規“主體”之間存在著平等或不平等的關系。與此不同,還有學者主張根據黨的活動的不同特征設置黨內法規部門。宋功德曾指出,“從調整領域來看”,黨內法規至少可“分為規范黨的領導和執政活動、黨的自身建設活動、黨的機關運行保障活動”等三類。[[7]]李忠根據《規劃綱要》和2014年出版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等文獻,將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劃分為八個部分:黨章及相關法規;黨的領導和黨的工作方面法規;思想建設方面法規;組織建設方面法規;作風建設方面法規;反腐倡廉建設方面法規;民主集中制建設方面法規;機關工作方面法規等。[[8]]王振民則認為“黨內法規按照內容可以劃分為以下六大類”:黨的思想建設法規;黨的組織建設法規;黨的隊伍建設法規;黨的作風建設法規;反腐倡廉建設法規;黨內工作程序法規等。[[9]]以上兩種觀點可以概括為“法學部門說”和“黨的活動說”。
相對而言,“法學部門說”距離黨內法規制度的實際較遠。首先,國家法部門中的民法和刑法差異十分明顯。民法調整平等法律主體之間的關系,而刑法條文規定了具體刑罰。但是在黨內,黨的組織之間,黨的組織和黨員之間,地位不是平等的。根據黨章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黨的民主集中制要求“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同時,幾乎不存在僅調整黨員之間權利義務的黨內法規。因而,“黨內民法”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黨內紀律處分集中規定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為“《紀律處分條例》”)。給《紀律處分條例》冠以“黨內刑法”之名,而將其他黨內法規概括為“非刑法”,無助于揭示該條例的內涵。至于“黨內訴訟法”,即黨員對于黨內處分的申辯、作證和辯護等程序,完全規定于《紀律處分條例》之中,更無成為獨立部門的必要。
“黨的活動說”更加貼近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實際,但其下仍需確立細分標準,以區別不同性質的活動。問題在于,黨的活動包括各方面工作和各項建設,雖然不超出黨章的范圍,但極難窮舉。已有的“黨的活動說”雖然在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反腐倡廉建設等細目設置上有共識,但對于這幾項之外,究竟哪些黨的活動可以單獨成立黨內法規部門則莫衷一是。考慮到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本身尚在形成之中,試圖自下而上的歸納出設置黨內法規部門的標準并不可行。
就此問題,新出《意見》提出了新穎的“四大板塊”說,即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在黨章之下分為黨的組織法規制度、黨的領導法規制度、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意見》的解釋是:“完善黨的組織法規制度,全面規范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和職責,夯實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組織制度基礎。完善黨的領導法規制度,加強和改進黨對各方面工作的領導,為黨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領導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證。完善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增強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完善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切實規范對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監督、考核、獎懲、保障等,確保行使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由此可見,黨的組織法規制度的對象是“黨的各級各類組織”,黨的領導法規制度的對象是“各方面工作”,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的對象是各項黨的建設,而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的對象則是“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但是,黨組織的職責,黨組織的工作,黨的建設,黨組織的監督等黨的活動在實踐中又有交叉。比如,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責和工作就是監督黨組織及黨員,而這項活動也是反腐倡廉建設的重心。僅憑其“對象”尚無法說明以上法規制度的區別。
對“四大板塊”說做進一步的分析則可以發現,實際劃分的理論標準應有三項:內部或外部;靜態或動態;主要實施機關。如果黨的具體活動涉及黨外的組織或個人,意在“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那么這項活動應當屬于“領導各方面的工作”范疇。這是以“外部”為標準劃分出第二大板塊。如果黨內法規的具體規定意在確定黨組織的能力,而不涉及其運行狀態,那么該規定應當屬于“規范黨的各級各類組織的產生和職責”的范疇。這是以“靜態”為標準劃分出第一大板塊。第三、四兩大板塊均規定對內、動態的黨的活動,但是第四大板塊所涉及的活動均以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為主要實施機關,這是它區別于第三大板塊的重要特征。本文以下將結合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具體說明以上標準的內涵。
二、黨的組織法規制度
黨的組織法規制度是黨章第三、四、五章的延伸。黨章的這幾個部分主要規定了黨的中央組織、地方組織和基層組織職權。其中,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書記處、中央軍事委員會等。黨的地方組織包括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黨的地區委員會和相當于地區委員會的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指在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成立的基層組織,如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等。黨章第五章還對“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制的事業單位中黨的基層組織”;“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等的職權分別作出簡要規定。
按圖索驥,中共中央發布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二章對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村黨支部、村黨總支部、村黨委,以及縣以上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中的黨的基層組織等作出規定,第三章詳細說明了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的職責。[[10]]而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加強街道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也具體規定了街道黨委的職責。[[11]]與之對比,國有企業等經濟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職責還沒有黨內條例予以規定。《規劃綱要》因而提出制定“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要求。在這一條例出臺之前,規范國有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設置和職權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12]]以及《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黨組織設置和領導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等。[[13]]關于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建立黨的基層組織,中共中央和中央組織部先后出臺有《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加強股份制企業中黨的工作的幾點意見》、[[14]]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在個體和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15]]《關于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16]]在事業單位中,高等學校是比較特殊的。中共中央為高等學校專門制定了《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17]]此外《關于在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是一項覆蓋面更廣的規范性文件。[[18]]中共中央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則規定了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黨的基層組織的設置和職責。[[19]]
黨的組織法規制度和黨的組織建設相關法規制度應當區別。黨的組織建設相關法規制度實際上是黨章第一、二、六章的展開,而非細化黨章第三至五章的規定。黨章第二章名為“黨的組織制度”,這可能造成困擾。實際上,黨章第二章規定的內容具體包括黨務公開,黨組織決定問題的方式等。這些規定不涉及具體黨組織的職權。和黨的組織法規制度的對象相比可見,黨章第二章所談的是動態的黨內活動,不妨稱之為黨的組織建設相關法規制度,應當屬于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范疇。
黨內法規工作機構歷次選編黨內法規都納入了大量組織建設相關法規和文件。2014年《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則直接采用“組織建設”這個標題涵蓋《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等規定。[[20]]黨組織發展黨員程序,黨員的權利義務則規定于《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法規之中。對黨的干部的教育、培訓、考核等也是黨的組織建設的重要活動。以規范這些活動為目標制定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應納入黨的組織建設相關制度的范疇,如《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中央組織部關于加強和改進基層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等。[[21]]
區別黨的組織法規制度和黨的組織建設相關法規制度的意義在于,沒有黨的組織法規制度依據,黨員集體不能以黨的組織名義活動。黨的組織建設相關法規制度不得代替黨的組織法規制度。不能因為在黨的各項活動中,為了工作的便利,形成了相對固定的黨員集體,有擔任不同職務的黨的干部參與其中,就開始行使只應由黨的正式組織擁有的職權。當然,黨的工作機關不同于僅于工作中形成的黨員集體。黨的工作機關的性質和地位在黨章中沒有明確。但是,中央書記處作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實際上也是黨的一個中央工作機關。如果將中央書記處視為黨的一個中央組織,那么黨的其他工作機關也可以認定是黨的組織。但是,“黨的組織”范圍不能無限擴大。只有依據《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產生的辦公廳(室)、職能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關等才能進入這一行列,且須機構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由黨委批準。
三、黨的領導法規制度
黨的領導法規制度是黨章第九、十章,以及序言部分內容的延伸。黨章明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項重要政治原則即,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章序言強調了黨的若干重要領導工作,包括:“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領導人民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領導人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領導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維護和發展和平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進一步發展和壯大愛國統一戰線;“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等。黨章第十七條則專門提及“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具體領域。黨章第九章用章節的形式規定了黨組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領導核心作用。黨章第十章則具體規定了黨對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領導。
黨的領導活動的主體當然是黨組織和黨員,但其對象卻不僅如此。事實上,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及它對各方面工作具體的領導活動也規定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之中。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高等教育法、公務員法等具體規定了黨的領導責任。[[22]]而黨內法規在規范黨的領導活動時,文本中也經常出現黨外的組織和個人。比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宣傳部、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要求“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國有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組織協調”,國有企業行政領導“自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23]]中共中央、中央軍委批準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對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工作作出全面規定。[[24]]《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群團工作的意見》直接對群團組織、人民團體的工作提出要求。[[25]]《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九條提出“支持特別行政區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26]]
正因為黨的領導活動兼顧黨內外不同的組織和個人,所以黨的領導法規制度經常使用黨政聯合發文的形式,這是區別這部分黨內法規和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的一個特征。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是文化體制改革的一個環節,同時體現黨管媒體的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意見》即由黨政機關共同作出。[[27]]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是黨的一項重要組織工作,體現黨管人才的要求。《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由中央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共同以通知印發。[[28]]黨政聯合發文在統一戰線工作中也存在。比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提出加強對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組織領導,而且要充分發揮各級政協組織的重要作用。[[29]]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工作相關規定應當屬于黨的領導法規制度,而非狹義的組織建設規范。《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明確“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這就說明,這項工作的對象恰恰是黨外組織,工作的目的也并非充實、更新黨的自身組織。類似的,中央組織部和國家人事部共同發布的公務員錄用、獎勵、調任、職務任免、職務升降、任職定級、辭職、辭退等規定,中央組織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選拔初任法官、檢察官任職人選的辦法,也都屬于黨的領導法規制度中關于組織工作的規范,并很自然地使用了聯合發文的形式。
四、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和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
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在這若干項建設中,黨的組織法規制度、黨的領導法規制度中關于組織工作的規范、黨的組織建設相關法規制度以上已有區分。黨的領導法規制度中關于宣傳工作的規范相對較少,最重要的規范包括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委(黨組)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以及中共中央、中央宣傳部對于新聞媒體及新聞從業人員的管理制度和辦法等;而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中有關思想建設的規范包括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規則》等。當前,設置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部門的真正難點在于處理以下三者的關系:黨的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相關法規制度;黨的領導法規制度中關于紀律檢查工作的規范;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
黨歷來高度重視作風建設,并形成了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眾、批評與自我批評等優良作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為著力點,作風建設方面黨內法規建設力度明顯加大。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等作出全面規范”。[[30]]黨內法規《規劃綱要》還提出“修改完善領導干部住房、辦公用房、用車、工作人員配備、醫療、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衛等方面的黨內法規制度,嚴格規范領導干部工作和生活待遇。”而黨的紀律建設相關法規制度也有進一步的完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全面修訂。[[31]]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32]]《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先后出臺。
黨注重對黨和國家紀檢監察體制的構造和領導。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計署曾有“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中紀委、監察部則對派出機構、派駐干部、派駐機構工作匯報,行政監察工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等作出一系列黨內法規予以規范。中共十八屆六中全會公報提出要成立“國家監察委員會”。隨后,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這一方案規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要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
顯而易見,很多黨風廉政制度不僅僅規范黨的組織和黨員。但將這些制度完全置于黨的領導法規制度之中,又與作風建設、紀律建設屬于黨的建設而非黨的工作的話語習慣不符。為了避免細分“黨的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相關法規制度”與“黨的領導法規制度中關于紀律檢查工作的規范”,應當另尋解決方案,發掘以上黨風廉政制度的其它共性。
實際上,不難發現,多數黨風廉政制度是由共同的實施機關聯系起來的。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包括“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由此,可用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把本可屬于黨的組織法規制度中關于紀律檢查委員會職責的規范,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實施的黨的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相關法規制度,與黨的領導法規制度中關于紀律檢查工作的規范全部涵蓋,承接黨章第七、八章的規定。或者說,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即內容主要關于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職責、任務、活動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并與黨的其他組織或機關實施的黨的組織、領導、自身建設法規制度相區別。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還說明,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和國家法律體系均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組成部分,黨內法規“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有力保障”。但是,對國家法的保障不是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的任務,而屬于黨的領導法規制度范疇。黨章序言要求“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法律實施工作,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體現這一要求的包括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在內的黨內活動具體規定于《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對國家立法工作領導的若干意見》等黨內法規之中,涉及黨對國家立法、司法等機關的領導。《規劃綱要》提出“適時研究制定黨委政法委工作條例”,加強和改善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帶頭學法遵法守法用法的制度規定。由此可見,這些工作需要黨組織和黨員普遍參與,由黨委政法委等機關具體協調,不屬于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范圍,不應混同于黨內的監督工作。
五、結語
關于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部門設置的“四大板塊說”是傳統的“黨的活動說”在實踐中的新發展,究其性質,當然也是一種“黨的活動說”。此說和“法學部門說”相比,具有更加鮮明的優點。第一,“四大板塊”設置保證了黨章序言的主要內容和除第十一章以外的全部章節都有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部門具體落實,形成了黨章第三至五章統領黨的組織法規制度,黨章序言和第九、十章統領黨的領導法規制度,黨章第一、二、六章統領黨的自身建設法規制度,黨章第七、八章統領黨的監督保障法規制度的清晰合理結構,各章內容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部門中基本不再重復。體現了“尊崇黨章”的政治要求。第二,“四大板塊”設置覆蓋了黨的全部組織、黨的各方面工作和各項建設,避免了傳統“黨的活動說”偏重黨的建設、黨的某些工作機關的問題。黨的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以及軍隊工作等均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部門中找到自己的位置,黨的這些工作也因此有規可循。第三,“四大板塊”設置對我國政治實踐也具有重要意義。確立黨的組織法規制度部門,有助于區分黨的正式組織、工作機關和工作中形成的非正式黨員集體,加強黨的政治建設。《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強調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允許用其他形式取代黨委及其常委會(或黨組)的領導”,黨的組織法規制度就是對此的重要制度保障。確立黨的領導法規制度部門,有助于明確黨組織和國家機構、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根據不同情況,具體而充分地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確立黨的自身建設制度部門,有助于處理好“大黨建”和“小黨建”的關系,全面增強執政本領。確立黨的監督保障法規部門,有助于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更規范地依法依紀開展工作,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綜上所述,新出《意見》所提出的“四大板塊”說與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更為貼合,足以成為未來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暨知識體系設置部門的標準。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 屠凱,男,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①] 對黨內法規制度性質的研究參見,姜明安:“論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的性質與作用”,《北京大學學報》2012年第3期;王振民:“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的基本理論問題”,《中國高校社會科學》2013年第2期;屠凱:“黨內法規的二重屬性:法律與政策”,《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15年第5期。對黨內法規制度功能的研究參見,周葉中:“關于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建設的思考”,《法學論壇》2010年第4期;付子堂:“法治體系內的黨內法規探析”,《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5年第3期;姜明安:“論黨內法規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7年第2期;陳柏峰:“黨內法規的功用和定位”,《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7年第3期。對黨內法規制度評估標準的研究參見,王立峰:“黨內法規評估指數”,《中國法律評論》2016年第3期;汪全勝、黃蘭松:“黨內法規的可操作性評估研究”,《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17年第3期。對黨規和國法關系的研究參見,屠凱:“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共處中的兩個問題”,《中國法律評論》2016年第3期;秦前紅、蘇紹龍:“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銜接和協調的基準與路徑:兼論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法律科學》2016年第5期;李樹忠:“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關系的再闡釋”,《中國法律評論》2017年第2期。
[[1]]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6月版。
[[2]] 《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
[[3]] 姜明安:“論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建設的思考”,《法學論壇》2011年第4期;羅豪才、周強:“軟法研究的多維思考”,《中國法學》2013年第5期。
[[4]] 宋功德:《黨規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李忠:《黨內法規建設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版;王振民、施新州等:《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5]] 葉篤初:“黨內法規建設述略——為紀念中國共產黨誕生90周年而作”,《江漢論壇》2011年第7期。
[[6]] 潘澤林:“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及其體系建構問題研究”,《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
[[7]] 宋功德:《黨規之治》,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92頁。
[[8]] 李忠:《黨內法規建設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8-20頁。
[[9]] 王振民、施新州等:《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研究》,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頁。
[[10]]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1996-2000)》,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5頁。
[[11]] 《關于加強街道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1996-2000)》,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頁。
[[12]] 《中國共產黨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1978-1996)》,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頁。
[[13]]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中黨組織設置和領導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1996-2000)》,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頁。
[[14]]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加強股份制企業中黨的工作的幾點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1978-1996)》,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4頁。
[[15]] 《關于在個體和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1996-2000)》,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6頁。
[[16]]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76頁。
[[17]] 《中共中央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34頁。
[[18]]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中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82頁。
[[19]] 《中共中央關于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25頁。
[20] 《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48頁。
[21] 《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加強對干部德的考核意見>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70頁。
[22] 蔣清華:“黨的領導權與執政權之辨:‘執政權’之歧義和誤用”,《政治與法律》2016年第8期。
[23]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宣傳部、國務院國資委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見>的通知》(2010年11月30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3、75頁。
[24] 《中共中央關于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3頁。
[25]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群團工作的意見》,《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版,第304頁。
[26] 《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版,第539頁。
[27]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體制改革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頁。
[28]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16頁。
[29]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選編(2007-2012)》,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頁。
[30]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頁。